建科机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07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相关
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聘请其为审计机构以来,工作勤
勉尽责,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继续
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毛 翔 张文津 陈耀东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4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