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机械: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04-07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
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
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
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
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
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
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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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
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
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十条 保荐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
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在
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
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
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
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
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
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
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
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
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
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七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
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经理,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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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八)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
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有
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代表公司
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
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
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法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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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
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
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
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
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
担保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
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
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
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
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债务追偿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导。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开始债务
追偿程序后 5 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
况传送至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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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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