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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机械: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300823           证券简称:建科机械       公告编号:2022-024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4月27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
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的具体条款详见附件。
   公司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已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4月28日




                                  1
 附件: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总经理工作细则》条款           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条款

                                             第一条 为完善建科机械(天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   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明确公司总经
       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
 1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科机械
                                             (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应当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应当遵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2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定,诚信和勤勉的履行职务。总经理对
       诚信和勤勉的履行职务。                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
                                             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具有5年以上同规模企业的管理经
                                             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3     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    (2)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
                                             献,对事业忠诚;
                                             (4)聘任时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
                                             龄,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
                                             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司的总经理:                          公司的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力;                                  能力;
 4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年;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2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偿;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偿;
    施,期限未满的;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7)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他内容。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8)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9)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10)本公司现任监事;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5)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5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
                                          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并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10)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11)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3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具
                                           具体职责如下:
     体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1)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2)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拟
                                           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订相关的制度规范;
                                           (3)拟订财务机构设置方案;
     (3)拟订财务机构设置方案;
                                           (4)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4)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5) 协 调 各 职 能 部 门 与 财 务 部 门 的 关
     (5)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6                                          系;
     (6)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经营指标完成情
                                           (6)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经营指标完成
     况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情况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7)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7)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8)负责联络、协调公司与工商、税务、
                                           (8)负责联络、协调公司与税务、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工作;
                                           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工作;
     (9)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向总经理或总经
                                           (9)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向总经理或总
     理办公会汇报工作;
                                           经理办公会汇报工作;
     (10)应邀列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汇报
                                           (10)应邀列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汇报
     工作等。
                                           工作等。
                                           第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副总经理职责为:
                                           (1)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
                                           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2)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
                                           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对总经理
                                           负责并在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
7                                          件;
                                           (3)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负责调查和论
                                           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
                                           实施;
                                           (4)经常深入基层,走向市场,收集
                                           资料,掌握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
                                           公会议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5)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对关联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对关联事
                                           事项的主动回避制。
     项的主动回避制。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对涉及与自己有关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对涉及与自己有关
8                                          联关系的交易时应主动向董事会或总经
     联关系的交易时应主动向董事会或总经
                                           理说明情况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
     理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并不得安排
                                           事会批准。非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安排
     自己的近亲属担任公司重要职务或安排
                                           自己的近亲属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公司
     在关键岗位。
                                           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9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人事部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办公室负责收集议
10   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    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
     要等工作。                            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4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11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
                                           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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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13                                         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过后施行。
                                           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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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授权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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