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建科机械(天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科机械”)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科机械(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 性或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之需要,本所委派王繁律师和徐秋桐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 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就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并于 2022 年 04 月 0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04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天津市北 辰区路陆港物流装备产业园区陆港五纬路 7 号)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振东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网络投票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04 月 27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04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等与《会议通 知》载明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 本次股东 大会 的股东 及委托代 理人 计 7 名,代表 公司 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55,387,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00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5,384,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97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3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5%。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5%。(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公告中列明的各项 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1.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87,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王 繁 ——————— 徐 秋 桐 ———————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