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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新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21  

						  证券代码:300828                   证券简称:锐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3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2 号)核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5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12.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3,800.82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196.2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0,604.58 万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XYZH/2020TJA20077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
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及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
公司在巨潮资讯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锐新昌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锐新常熟”)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锐新常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及截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账户余
额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民生银行常      631968011                 0          锐新昌科技(常熟)有限公司“新建
   熟支行                                               工业精密铝合金部件生产项目”


    注 1:民生银行常熟支行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称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锐新常熟称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统称为“甲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称为乙方,国信证券称为丙方。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还同意丙
方可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应出具丙方工作人员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具/抄送对账单的方式为发送电子邮件至丙方联系人 。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锐新常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