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04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国占昌先生、谷茹女士、王静女士、班立新先生、
蔡洁女士、王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
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郭耀黎先生、史宏伟先生、周晓苏女士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
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亦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三项规定的情况,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郭耀黎先生、史宏伟先生、周晓
苏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
选举。
独立董事: 郭耀黎 史宏伟 周晓苏
202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