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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新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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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160号




致: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锐
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锐新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锐新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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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
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锐新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锐新
科技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锐新科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锐新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0年5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0年6月11日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
股东大会。

     2、2020年5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0-019),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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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天津市西青
区海泰北道 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国占昌
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6月11日上午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的9:15至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82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89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5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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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人,所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
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了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信达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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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82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
权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6053%;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688%;弃权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259%。

     2、《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8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7,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4.7359%;反对7,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6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82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
权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6053%;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688%;弃权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259%。

     4、《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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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36,82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反对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3.0741%;反对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9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8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
权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4.735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82%;弃权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259%。

     6、《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8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7,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4.7359%;反对7,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6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8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
权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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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4.735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82%;弃权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259%。

     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8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6%;反对7,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4.7359%;反对7,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6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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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信达会字[2020]第160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杨易成




                                                        黄丽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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