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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新科技: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7月)2020-07-02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
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
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
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议事规则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本议事规则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
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