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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新科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7月)2020-07-02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和薪酬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
发放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议事规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但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根据董
事会的提议另行确定,公司劳资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国家有关薪酬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    研究国内外、行业内外的薪酬案例;
    (三)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
提交被考核人员的绩效评价报告;
    (四)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拟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五)    研究公司薪酬激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方案等;
    (六)    监督检查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七)    解释公司薪酬计划;
    (八)    公司董事会委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
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分明、激
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
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特。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非委
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
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询问,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
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
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
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本议事规则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
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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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