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锐新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13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
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2、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3、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
沟通成本;
    4、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
创造机会。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
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
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本所鼓励公司及时召开说明会,对
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
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
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
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公司视需要可以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
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
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通过
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
的编制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5、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前
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7、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
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指 定 为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董事会行使。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