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0-04-20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产业”、“发行人”或
“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2 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
证协发[2018]14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
[2018]142 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
[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
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中止发
行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网上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2020年4月28日(T日)进
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0年4月28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2、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
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
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
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
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
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
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新产
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
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0年4月30
日(T+2日)8:30-16:00之间,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
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
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4月30日(T+2日)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
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
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
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弃购股份导致的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
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
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
二、中止发行情况”。
6、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
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
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
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
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
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
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为医药制造业(C27)。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
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
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公司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68,158.8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260.9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71,770.73 万元;
上年同期金额分别为 138,361.10 万元、69,399.68 万元、64,126.23 万元;增长率
分别为 21.54%、11.33%、11.92%。2019 年度,公司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
仪和化学发光试剂的销售收入均保持稳定增长,但 2019 年下半年公司研发生产
基地二期投入使用,导致折旧摊销费用增加,同时公司持续扩大业务规模、增
加新产品的推介活动、增加研发投入,导致销售费用、研发费用亦增长较多,
致使 2019 年度利润增幅小于收入增幅。
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持续保持技术及行业领先优势、市场竞争加剧、无法有
效控制运营成本上升、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或受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
变化、新冠疫情等的影响导致公司经营状况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存在未来经营
业绩波动导致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
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重要提示
1、新产业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1,2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73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简称为“新产业”,股票代码为 300832,该代码
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
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
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发行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41,20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10.01%。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8,840,000 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2,360,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
付申购资金。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4月21日(T-5
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
注册工作。
只有符合的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的网下投资者标
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
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
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
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
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
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
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4月27日(T-1日)进行本次
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4月24日(T-2日)刊登的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T-4日)的9:30~15:00。在上
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
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
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
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
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
拟申购数量设定为6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
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且不超过18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
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
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4月27日(T-1日)刊登的《发
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
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有
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
入申购单信息,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
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4月28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10、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1、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20年4月28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
在2020年4月2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
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
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
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1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
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
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八、回拨机制”。
13、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九、股票配售”。
14、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需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T-5 日)中午 12 点前,通
过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
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0 年 4 月 20 日(T-6 日)登载于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五 家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和发行人网站(http://www.snibe.com)的《招股意
向书》全文,《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登载《招股意向书》
T-6 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2020 年 4 月 20 日,周一) 上市提示公告》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备案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T-5 日 前)
(2020 年 4 月 21 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在线提交电子版核查材料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T-4 日 初步询价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周三) 9:30-15:00),初步询价截止时间为当日 15:00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2020 年 4 月 23 日,周四)
确定发行价格
T-2 日
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报数量
(2020 年 4 月 24 日,周五)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登载《招股说明书》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0 年 4 月 27 日,周一)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申购时间 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申购时间 9:15-11:30,13:00-15:00)
(2020 年 4 月 28 日,周二)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新产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
T+1 日 及中签率公告》
(2020 年 4 月 29 日,周三)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 16:00)
(2020 年 4 月 30 日,周四)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
(2020 年 5 月 6 日,周三)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刊登《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T+4 日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
(2020 年 5 月 7 日,周四)
告》”)
注:(1)T日为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
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3)当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
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联系。
二、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演,具体信息请参阅
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T-6
日(含当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
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
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则须在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T-5 日,当日 12:00 前)前完
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
屏等)。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 2020 年 4 月 21 日(T-5 日,当日 12:00 前)前按以
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
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9、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0 年 4 月 21 日,T-5 日)
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
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
配号。
10、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网下投
资者或配售对象;
(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1、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
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
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
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本次发行,
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
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
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材料的提交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T-5 日)12:00 前请登录华泰联合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 点 击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链 接 地 址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 或登录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
(https://www.lhzq.com),路径为“服务体系-股权承销-承销业务专区-IPO 申购
入口-IPO 项目-新产业”)(建议使用 Chrome 或 IE10 以上浏览器)完成提交核查
材料等事项。
投资者进入上述网页界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操作进
入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后,提交核查资料。建议参考“登录/注册”按钮右边的
“帮助”链接查看 IPO 项目用户操作指引。
如有问题请致电 0755-82726109、0755-82491018、0755-82492020 咨询。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在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分别提供的核查材料要
求如下:
1、机构投资者:
(1)在线填写《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下载录入资料信息后系统
生成的《承诺函》、《关联关系信息表》后打印、机构盖章,并将盖章版本扫描上
传。
(2)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
机构自营,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仅需提供《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
(3)若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等,还须提供提交《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及产品备案证明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
金还须提供《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及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
统截屏等)。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材料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网下报价或将其报价或申购视为无效。
2、个人投资者:
(1)在线填写《承诺函》及《关联关系信息表》
(2)下载系统生成的《承诺函》、《关联关系信息表》后打印、本人签名,
并将签名版本扫描上传。如有其它相关资料,可在“其它附件”中上传。
特别注意: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资
料提交后,请关注申请状态,直至申请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表示完成备案。
若发现是“退回”状态,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在规定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资料。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
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者可在 2020 年 4 月 21
日(T-5 日)12:00 前与通过咨询电话联系,经主承销商同意后,可通过邮箱提
交核查材料,否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确认投资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备案资料
无效。具体提交方式如下: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承诺函》、《关联关系信息
表》、《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如有)、《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如有)等询价资
格申请材料。询价资格申请材料模板可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官方网站
(https://www.lhzq.com)下载,进入端口 https://www.lhzq.com,路径为“服务体
系-股权承销-承销业务专区-承销发行公告-新产业”点击进入。询价资格申请材
料的电子文件(Excel 格式)和签署后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承诺函》应由网下投资者填写完毕后加盖机构公章或本人签署。
上述文件扫描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xcy@htsc.com。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接收承诺函的咨询电话为:0755-82726109、0755-82491018、0755-82492020。
投资者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承诺函》、《关联关系信息表》及相关材料时,
请务必按如下格式填写邮件主题:
机构投资者:机构名称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新产业;
个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新产业。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
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
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或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上述资料,主承销商有
权确认对应申购无效。
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即表明其已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出
如下承诺:“本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此次新产业新股网下发行,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规定,不属于禁止参与的关联方;
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本次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
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负有全部责任。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
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
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核查材料或者提交的
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
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
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者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
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
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
方可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 CA 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
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
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
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
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
同。申购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60万股,申
报数量超过6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80万股。所有报
价需一次性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
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0 年 4 月 21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工作;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申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 18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申报数量不符合 6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申报数量不符
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
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联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
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
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
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
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
数量的要求。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
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
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
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
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
数量将在 2020 年 4 月 27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4,120 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
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 41,160 万股。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
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
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
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网下
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
性全部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
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2020年4月28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0年4月2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
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及非限售存托凭证1万元以上(含1万元)
市值的投资者方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每5,000元市值可申
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
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
分之一,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
标准请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
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
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
能参与网上申购。
八、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
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
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
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
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
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将中止发行。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
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T+1 日)在《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2020 年 4 月 29 日(T+1 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
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
下初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 2020 年 4 月 30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九、股票配售
1、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T 日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
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具体类别如下: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除上述 A 类和 B 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2、配售原则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
数量的 50%向 A 类投资者配售;A 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初步安排不低于剩余
部分的 20%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据此计算 B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若该比例
超过 A 类投资者,则对 B 类投资配售数量予以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最终配售比
例不超过 A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2)上述 A 类投资者和 B 类配售完毕后,其他剩余部分再向 C 类投资者进
行配售,并确保 A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C 类投资
者最终配售比例;
(3)A 类和 B 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4)A 类、B 类和 C 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应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
确到 1 股,剩余零股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
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
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
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
超出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
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十、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0年4月30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
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在2020年4月30日(T+2
日)8:30-16:00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T+2日)
16:00前到账。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
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
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
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
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
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十一、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
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
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网下和网上投资
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
见2020年5月7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者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未及网下
初始发行数量的,或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
申购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申购日(T 日),网下有效申购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发行的;
9、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网下投资者申请备案及初步询价期间簿记室联系电话:0755-82726109、
0755-82491018、0755-8249202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联系邮箱:xcy @htsc.com
发行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