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25
证券代码:300832 证券简称:新产业 公告编号:2020-005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8 号)核准,深圳市新产业生
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1.3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93,268,000.00 元,扣
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0,756,418.8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202,511,581.1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
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192 号”《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
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且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及相关文件。
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分别开立相关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 开户行名 募集资金 存放金额
开户人 银行账号
号 称 用途 (万元)
中国银行
深圳市新产 新产业生
股份有限
业生物医学 物研发生
1 765373492036 公司深圳 65,092.37
工程股份有 产基地二
科技园支
限公司 期
行
中国建设
深圳市新产
银行股份 新产业生
业生物医学
2 44250100004809001141 有限公司 物研发中 13,731.00
工程股份有
深圳高新 心项目
限公司
园支行
中国建设
深圳市新产 新产业生
银行股份
业生物医学 物营销网
3 44250100004809001145 有限公司 13,976.25
工程股份有 络升级项
深圳高新
限公司 目
园支行
深圳市新产 招商银行
新产业生
业生物医学 股份有限
4 755900673710966 物海外拓 27,451.54
工程股份有 公司深圳
展项目
限公司 宝安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仅用于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冠峰、吕洪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以传真
或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2 个募投项目分别签署的 2 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