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0年6月)2020-06-03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
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产
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
述人员的配偶等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等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
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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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
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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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
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
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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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第(二)项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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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四章 股份锁定及解除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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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将予以全部锁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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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有权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要求其引咎辞职;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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