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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产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01  

						证券代码:300832              证券简称:新产业            公告编号:2020-032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 23 号新产业生物大
厦十五楼学术报告厅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7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饶微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
始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0,621,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95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4,662,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5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饶微、丁晨柳、刘海燕、李婷华、张蕾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 60,187,400 股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220,429,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985,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表决结果: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饶微、丁晨柳、刘海燕、李婷华、张蕾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 60,187,400 股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220,429,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985,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饶微、丁晨柳、刘海燕、李婷华、张蕾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 60,187,400 股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3
   总体表决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220,429,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985,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 律师姓名:熊洁律师、李鑫律师

   (三)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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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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