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06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产
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14 人调整为 412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607.8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75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32.8 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 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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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6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79.57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7.8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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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岱娜、张清伟、沈卫华。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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