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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产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0-08-22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 21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家五部委(财政
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与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其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内部审计制度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提案交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营管理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以应有
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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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内部审计制度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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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有关规定的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内部审计制度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
可执行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
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存档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有效,是否关注担保的
时效、期限;

    (六)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内部审计制度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八)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是
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审计立项、审计计划、发出审计通
知书、实施审计程序、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发出审计整改
                                                             内部审计制度


通知书或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整改、追踪审计、建立审计档案等。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报经审计委员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
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执
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
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实施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查、
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
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一
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
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
要时可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审
计整改建议等文件一同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建议等文
件,对发现的问题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或做出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发出“审计整改通知
书”。

    (二)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步清
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提出“审计意
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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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文件起一个月内做出整改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自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反馈说明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计回访,并形成审计回访结果报告给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
归档,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
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如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
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内部审计制度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