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8-2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年8月21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
系的发展,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加
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除强制的
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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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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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
(六)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七)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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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为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
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
(https://www.snibe.com),及时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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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
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
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部门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公司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的承办和落实。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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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
1. 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 编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3. 筹备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二)分析研究
1. 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2.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3. 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
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三)沟通与联络
1.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 更新公司信息,开设
投资者互动交流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
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2.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参与度。
(四)公共关系
1. 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
的公共关系;
2. 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如重大诉讼、管理层重大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监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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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责、自然灾害、事故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在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相关部门
配合下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积极
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
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生产、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多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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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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