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0-08-2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 21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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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
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具体事务。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
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
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如确需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
形,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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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之情人员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
或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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