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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产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3-31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确保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
具体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应当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及《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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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如有)、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等相关个人及单位
均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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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业务经办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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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
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义务和责任,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密承诺书》
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交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
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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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
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二、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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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
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如有)、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协助公司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
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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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
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如有)、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时,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
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获
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国
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并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交所的处分
或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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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进行内幕交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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