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8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
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及2021年5月14日分别披露了《2020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0年半年度向
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2020年年度向全体股
东以未分配利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股转增0.9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归属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价格由
79.57元/股调整为40.56元/股;整个计划的授予数量由607.8万股调整为1,154.82万
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75万股调整为142.5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532.8万股调整为1,012.32万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本计划限制性股
票归属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对《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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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6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
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
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对《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
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376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
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
关事宜。
四、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部分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
数未达90分而导致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未达100%,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另外,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归属资格。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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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作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
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部分授予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对《关于为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的保
障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本事项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购买责任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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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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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岱娜 张清伟 沈卫华
202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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