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6-18
证券代码:300832 证券简称:新产业 公告编号:2021-053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 人。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调整后):48.45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
股本的 0.06%。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产业”)
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计划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7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41,160 万股的 0.18%,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2.34%。
3、授予价格: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9.57 元/股。
4、激励人数: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
解除限售数量占第一类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34%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33%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33%
后一个交易日止
6、业绩考核要求
(1)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 2019 年营业收入值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定比 2019
年营业收入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
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19 年增长率(A)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 30%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 69% 4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120% 73%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m X=100%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19 X=(A-An)/(Am-An)
An≤A<Am
年增长率(A) *50%+50%
A<An X=0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核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2
考核分数(G) 100≥G≥90 90>G≥85 85>G≥80 80>G≥70 G<70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100% 95% 85% 70% 0
例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6 月 1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协同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31)。
3、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3)。
4、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3
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完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6、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归属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自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为限售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授予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即将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19 年营业收入值为业绩基数,对各
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定比 2019 年营业收入基数的增长率(A)
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19 年增长
对应考
解除限售期 率(A)
核年度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 30% 20% 2020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 69% 44% 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1]004316 号):20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120% 7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95 亿,较 2019 年 16.82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亿增长率为 30.53%,符
A≥Am X=100% 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
年度营业收入相
对于 2019 年增长 An≤A<Am
X=(A-An)/(Am-An) 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50% 100%。
率(A)
A<An X=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计算方法:
1)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解
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X。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 票的 6 名激励对象个人
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 考核分数均≥90 分,个
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数划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5
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分为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 为 100%。
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分数 100≥G≥ 90> 85> 80>
G<70
(G) 90 G≥85 G≥80 G≥70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 100% 95% 85% 70% 0
比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
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和 2020 年 7 月 6 日披露《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向 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75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调整后):48.45 万股。(鉴于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及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和 2021 年 5 月
21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做
出相应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75 万股调整为 142.5 万股),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 0.06%。
3、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
体情况如下:
6
获授的第一类限 第一个解除限售
占获授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万 期可解除限售数
票数量的比例
股) 量(万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丁晨柳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8.50 9.69 34%
张小红 副总经理 28.50 9.69 34%
胡大光 副总经理 19.00 6.46 34%
刘海燕 副总经理 28.50 9.69 34%
李婷华 副总经理 19.00 6.46 34%
张蕾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9.00 6.46 34%
合计(6 人) 142.50 48.45 34%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6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
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
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新产业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取得了必要的批准,本次解除
限售已经满足《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7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八、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
具日,新产业及本期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
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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