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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辉环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2-01-22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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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之前,
须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
资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
    第八条   进行募投项目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显或隐含
的限制;
    (二)募投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
计划;
    (三)募投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募投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
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募投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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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募投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募投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进度,
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工作
进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当
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建立健全募集资金
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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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闲置资金和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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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
    第二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
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
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
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
承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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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
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现金管理的组织和实施。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的
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现金管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现金管理的实施等情况。
                             第五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公
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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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进行新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本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5%的,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
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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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
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能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将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法规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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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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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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