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材: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7-08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环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星辉环材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0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428,100 股,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145,284,253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为 193,712,353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5,931,488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47,780,865 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2,496,612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9%,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
销、派发股份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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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
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
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
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13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496,61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7,227 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剩余限售股
限售股类型 占总股本比例
总数(股) 数量(股) 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
2,496,612 1.29% 2,496,612 0
下配售限售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
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股) (股) 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147,780,865 76.29% - 2,496,612 145,284,253 75.00%
通股
2
其中:首发后限
2,496,612 1.29% 2,496,612 0 0.00%
售股
首发前限售股 145,284,253 75.00% - - 145,284,253 75.00%
二、无限售条件
45,931,488 23.71% 2,496,612 48,428,100 25.00%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93,712,353 100.00% 193,712,353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星辉环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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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杨阳 欧俊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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