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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辉环材: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2023-02-16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环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星辉环材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从事聚苯乙烯研发、
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苯乙烯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原材料。苯乙烯价格受原油
价格、国内外主要装置产能投放、装置开工率等各种因素影响,长期以来价格波
动频繁。为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经营风险,保
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和竞争优势,公司开展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必要
性。

    公司已建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与拟开展
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审慎操作,进行原
材料期货套期保值具有可行性。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
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正常经营业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通过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开展交易,不做
投机性交易,所有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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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实现套期保值效果,苯乙烯期货合约与苯乙烯价格波动存在强相关的风险相互
对冲的经济关系。公司通过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的开仓及平仓操作,可
有效的实现对冲苯乙烯价格波动风险的效果。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经营工作计划,通过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的方式开展苯乙
烯套期保值业务,审议期限内预计持仓保证金额度上限为 5,000 万元。该项业务
采用滚动建仓方式,资金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持仓保证金
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上限。所建立的套期保值标的以公司苯乙烯实际使用需求为
基础,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上限为 35,000 万元。

    (三)交易方式

    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 易的苯
乙烯期货合约,严禁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进行此品种和其他品种的任何投机交易。

    (四)授权事项及期限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
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程序和方案报告,授权书由公司期货工
作小组组长审批后执行。

    本次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预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发生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
延至交易完成时终止。

    (五)资金来源

    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不涉及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批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 年
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及《关于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同意公司通过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开展苯乙烯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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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仓保证金额度上限为 5,000 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上限为
35,000 万元,并授权公司相关专业人员负责管理。预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此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该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规
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
下:

    1、市场风险:当期货行情大幅剧烈波动时,公司可能无法在要求锁定的价
格买入套保或在预定的价格平仓,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套期保值交易按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中规
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此外,在
期货价格波动巨大时,甚至可能存在未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
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套期保值交易系统相对复杂,可能存在操作不当产生的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
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
应风险。

    5、政策风险:如果衍生品市场以及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政策、法律、法
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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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应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将按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的原则,严格
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对冲远期定单带来的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不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3、《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
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内部风险报告及处理程序等已作出明确
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4、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
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5、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增强风
险管理及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强化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工作,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流程,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6、若出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
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
建立了适当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
资金安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
展的前提下,进行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不会影
响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套
期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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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将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中不
超过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部分作为有效套期部分计 入其他
综合收益,超过部分作为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关于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规。公司已
就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编制了可行性分析报告,该项业务符合公司主营
业务的实际需要,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公司对该项业务的交易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情况进行预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预计范围合理。公司已针对该项业
务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控程序健全,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
析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已针对
该项业务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分析,制定
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不存在损害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原材料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苯乙烯价格波动给公
司经营带来的风险,控制公司生产成本,保证公司主营业务健康、稳定增长。公
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上述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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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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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杨阳                     欧   俊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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