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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对 296,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4%;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2,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10%;反对 296,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29%;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1%。 2、《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26,718,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7%; 反对 299,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4%;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0,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78%;反对 299,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61%;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1%。 3、《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26,718,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7%; 反对 299,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4%;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0,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78%;反对 299,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61%;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1%。 4、《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26,725,4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8%; 4 反对 330,5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2%;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6,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09%;反对 330,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91%;弃权 0 股。 5、《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26,721,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7%; 反对 296,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4%;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2,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10%;反对 296,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29%;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1%。 6、《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7,519,9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82%; 反对 297,1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18%;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19,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82%;反对 297,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18%;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陈雁升、陈粤平、广东星辉控股有限公司及星辉合成材料(香港)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关于调整监事薪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26,718,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7%; 反对 337,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3%;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0,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78%;反对 337,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22%;弃权 0 股。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 同意 126,718,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7%; 反对 337,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3%;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0,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78%;反对 337,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22%;弃权 0 股。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26,720,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6%; 反对 335,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4%;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1,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31%;反对 335,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69%;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等相 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6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郭 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