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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磁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06-09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情况以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情况详见如下修
订对照表:
  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记,社会信用代码为:
           341400000001627。                          91340100153671403J。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证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证监许可【】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监会”)证监许可[2020]742 号文批准,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1,767 万股,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在深
 第三条
           所”)创业板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 创业板上市。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
           外,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龙磁科技股份
           公司。                                     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英文名称:Anhui Sinomag               公司英文名称:Sinomag
           Technology Co.,ltd。                       Technology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0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67 万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67 万股,均为
第十九条
                                                      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条
           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条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他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二十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条
           让或者注销。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第五十五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条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3:00。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
           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第九十六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条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有下列情
第九十八   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形,可以解除其职务:
  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作。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
           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名,独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六条
           立董事 3 名。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4 名、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3
第一百三
           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总工程师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十二条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三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十四条
           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公司聘用证券行业认可的会计师
第一百六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十八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第一百七
           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 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十五条
           的其他方式进行。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第一百九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十二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进行清偿。                                 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草案)》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02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