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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磁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8-22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
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
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自愿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的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要保护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第八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
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保证投
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
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公司应
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
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为指定
的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中,应平等对待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
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投资者活动形式,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
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部负责具体承
办和落实。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公司各方面的
信息。
   (二)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
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