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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磁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8-22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
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
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做好保
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规范
运作指引》第 3.8.13 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证券部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
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龙磁科技   公司代码:300835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