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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
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1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
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1年4月19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19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9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8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32,99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88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32,99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877%;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000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
     2、《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
     3、《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5%。
     4、《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
     5、《关于公司2021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关联方为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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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450,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关联股东熊永宏、熊咏鸽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5%。
     6、《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
     7、《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5%。
     8、《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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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5%。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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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