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
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1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
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1年4月19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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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19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9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8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32,99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88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32,99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877%;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000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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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
2、《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
3、《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5%。
4、《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
5、《关于公司2021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关联方为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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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450,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关联股东熊永宏、熊咏鸽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5%。
6、《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
7、《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5%。
8、《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2,994,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88,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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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5%。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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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