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龙磁科技)2021-06-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
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1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1年6月24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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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28,07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30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8,06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170%;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2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013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投资建设龙磁科技园项目的议案》;
同意28,07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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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1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8,07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1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8,07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15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会议议案2、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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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