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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7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王翔律
师、徐道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
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2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2022年4月7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 2022 年 4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
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7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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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6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
票代理人9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7人。参
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31,957,7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45.221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
份29,9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192%,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05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1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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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27%。
    (二)《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27%。
    (三)《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27%。
   (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27%。
    (五)《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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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27%。
    (六)《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27%。
   (七)《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27%。
   (八)《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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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0027%。
   (九)《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27%。
    (十)《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31,950,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3,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1,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01%;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3,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936%。
    (十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1,950,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3,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1,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01%;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3,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936%。
    (十二)《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27%。
    (十三)《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31,95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27%。
    (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1,950,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3,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3,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1,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01%;反对3,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3,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936%。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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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翔




负责人:
               韦文金                                     徐道李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