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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
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2023年4月20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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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3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
票代理人9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参与
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0,452,67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1.995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
份50,44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881%,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8,5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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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二)《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77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三)《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77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四)《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五)《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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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六)《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七)《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八)《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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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77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十)《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77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十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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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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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刘莹珠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