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 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2023年4月20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3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 票代理人9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参与 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0,452,67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1.995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 份50,44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881%,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8,5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二)《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77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三)《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77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四)《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五)《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六)《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七)《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八)《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77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十)《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77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十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0,44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5,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7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5,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10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刘莹珠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