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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
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作为衡量企
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企
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成果的核心
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30%、50%和
70%或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2025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达到 30%、
50%和 70%。公司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
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且在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尚存在
较大不确定性的环境下,具有一定挑战性,需要激励对象付出不懈的努力以达成
考核目标,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
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助力公司聚焦未来发展战略、努力实现经营目标,从而实
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具
体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同时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左毅           曹瑞国            陈结淼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