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奥智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5-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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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3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 文............................................................................................................ 6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发起人和股东........................................................................................................ 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7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1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5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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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6
二十三、结论意见...................................................................................................... 16
第三节 签署页..........................................................................................................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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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
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
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
见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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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
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
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是针对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变化情况发表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
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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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之“报告期”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法律意见书》中
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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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
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
发行及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仍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相关证
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创业板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会审字[2019]0228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后
确认,除须按照《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外,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和《创业
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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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
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
和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
构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经营业务。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99.97%、99.97%、99.96%,
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收入主要为主营业务所产生,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所有人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有效期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GR2018320022 2018.11.28-
1 发行人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 2018.11.28
42 2021.11.27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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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杭州汉德质量认证服 2019.02.17-
2 发行人 (GB/T 19001-2016/ISO 44100122076 2019.02.17
务有限公司 2021.03.12
9001:2015)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
联方情况变动如下:
1、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
根据佰奥软件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佰奥软件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记
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佰奥软件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昆山佰奥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XDR8A6Q
公司住所 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 1689 号 4 号房
法定代表人 肖朝蓬
注册资本 7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机器人、智能装备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登记机关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独立董事原有学持股 75%的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执
1 昆山东源明欣模具有限公司
行董事、总经理,其子女持有该公司 25%股权
杭州盈科泰丰向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曹斌持有 98%合伙份额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2
(有限合伙) 1 月注销
杭州盈科泰丰科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曹斌持有 80%合伙份额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有限合伙) 1 月注销
杭州盈科泰丰承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曹斌持有 80%合伙份额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4
(有限合伙) 1 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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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杭州盈科泰丰至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曹斌持有 80%合伙份额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5
(有限合伙) 1 月注销
杭州盈科泰丰博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发行人原监事曹斌持有 80%合伙份额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6
(有限合伙) 1 月注销
昆山杰信模具有限公司持股 100%企业,且独立董事原有学
7 昆山天海杰信模具有限公司
曾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已于 2019 年 1 月注销
(二)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交易
变动情况如下: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8年
1 西安中研佰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电阻电容搪锡线等 204.39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18年
1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14.90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关联方 2018.12.31
1 应收账款 西安中研佰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及确认程序,独立董
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不存在显失公允、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
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
务的同业竞争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存在的
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未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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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房产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昆山市巴城镇红
昆山 昆山浩义泰机械 2019.01.26-
1 杨路 725 号综合楼 宿舍 30 间 32,175 元/月
佰奥 设备有限公司 2019.07.25
二楼
昆山市巴城镇红
佰奥 昆山浩义泰机械 2019.01.26-
2 杨路 725 号综合楼 宿舍 12 间 12,870 元/月
软件 设备有限公司 2019.07.25
二楼
上海人民企业集 昆山市巴城镇城
昆山 2019.03.01-
3 团(昆山)电气制 北西路 2666 号员 宿舍 29 间 27,260 元/月
佰奥 2020.02.28
造有限公司 工楼一楼、三楼
上海人民企业集 昆山市巴城镇城
昆山 2019.03.01-
4 团(昆山)电气制 北西路 2666 号员 宿舍 3 间 2,820 元/月
佰瑞 2020.02.28
造有限公司 工楼三楼
(二)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
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新增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已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1、实用新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专利权期限 取得方式
1 智能压力检测反馈装置 ZL201820475619.1 发行人 2018.04.04 十年 原始取得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权利人
1 佰奥图像检测分析软件 V1.0.0 2019SR0086607 2018.08.22 未发表 发行人
2 生产检测数据分析和统计软件 V1.0.0 2019SR0086615 2018.09.22 未发表 发行人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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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
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及其他设备等。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
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价值情况
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1 机器设备 2,049.69 452.97 1,596.72
2 运输设备 61.09 53.15 7.94
3 办公及其他设备 719.56 329.08 390.48
合计 2,830.35 835.21 1,995.14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发行人的
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五)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真实、合
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中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受
让取得;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有权为发行人依法自行申请、注册取
得;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为自行购置取得;对外投资由发行人以出资方式取得;
租赁房产系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方式取得。上述资产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资产权属明确,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资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正在和将要履行的重
大合同情况。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新增正在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情
况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已经签署且尚在执行的新增重大销售合同如
下:
序号 采购方 合同货物 签署时间
西门子工业自动化产品(成都)
1 自动化生产线 2018.12.21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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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
2 智能化电子雷管自动装配工艺技术及装备 2018.12.24
限公司
3 费斯托气动有限公司 线圈装配线 2018.12.15
4 AFA Polytek BV 自动化生产线 2019.02.15
恩坦华汽车零部件(烟台)有
5 装配线 2019.02.25
限公司
2、房屋租赁合同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新增房屋租赁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中披露的发行人租赁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除上述合同外不存在其它将要履行、
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发行人在上述合同
的履行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
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除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63.66 万元,其他应收款余
额中无应收持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发行人其他应付款
项为 32.95 万元,其他应付款项中无应付持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
位款项。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
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情况。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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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
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章程》未发
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情况。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作修改。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了 1 次董事会会议、1 次监事会会议及 1 次股东大会
会议。
经核查相关会议的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税务登记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税务登记情况。本所律师经
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税务登记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主要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本所
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税种、税率情
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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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助
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本所
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
况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根据
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
政府补助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下文机关及文号 金额
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进口交易会展位搭建补
1 《关于提交 2018 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出口交易会特装搭 3.00
贴
建补贴相关证明的通知》
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8 年昆山市转型升
2 机器人项目奖励 级创新发展(工业经济)等专项第二批资金的通知》(昆经 100.00
信[2018]142 号)
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奖 昆山市高新区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办公室《关于下发苏南自
3 30.00
补资金 主创新示范区奖补资金的通知》
小计 -- -- 133.00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在报告期内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纳税,未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
标准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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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本所
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
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本所律
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
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情况。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变动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与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向其
采购喷房组合等货物,合同总金额为 255 万,且约定需预付(并实际已支付)合
同总额 30%给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两天后因客观原因需取消订单,发行
人立即至现场通知其暂停合同,并随后书面通知其解约并要求返还预付款;双方
因解约后续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 年 5 月,发行人因此向昆山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1 月 6 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 0583 民初
111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发行人预付款 76.5
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
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上述判决结果,向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
已被苏州中院立案受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上诉过程中。
2、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1 民初 944 号、[2018]闽 01 民
初 945 号《民事判决书》,发行人股东盈科盛达、盈科盛通起诉姜国清、汪倩合
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姜国清、汪倩向盈科
盛达支付股权回购款 23,457,863.01 元、违约金合计 1,537,614.72 元;向盈科盛通
支付股权回购款 23,457,863.01 元、违约金合计 1,537,614.7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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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
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所律师经
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未发生变化。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本次
发行并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仍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创业板管
理办法》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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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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