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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佰奥智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0-05-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3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6

第二节        正     文............................................................................................................ 8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1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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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1

二十三、结论意见...................................................................................................... 22

第三节        签署页..........................................................................................................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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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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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
日调整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相应的调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进行
了补充核查,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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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

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
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是针对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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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活动变化情况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生的变更及进展进行补充核查发表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
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新披露。

     (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之“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十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法律意见书》中
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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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前,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
办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有关发行人本

次发行及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自发行人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12 个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
发行及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仍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
相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创业板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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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出具的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0031 号)(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除须按照《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外,
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
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
构情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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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
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盈科盛隆的注
册资本和出资份额、正和岛基金的出资份额和正和兴源的住所发生了变化,发行
人的其他股东未发生其他变化。盈科盛隆、正和岛基金和正和兴源的变动如下:

        1、盈科盛隆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盈科盛隆的注册资本
由 33,775 万元变更为 28,186.419294 万元,变更后盈科盛隆的出资份额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0        0.35%       普通合伙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苑博新启航投资
  2                                                    28,086.419294      99.65%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计                       28,186.419294     100.00%          --


        2、正和岛基金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和岛基金的出
资份额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北京正和岛联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5.0505        1.00%     普通合伙人

  2                  重庆萧然科技有限公司                   2,200.0000      4.36%     有限合伙人

  3                北京爱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563.3311      7.06%     有限合伙人

  4                          张志雄                         3,563.3311      7.06%     有限合伙人

  5                  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5,781.2500      11.45%    有限合伙人

  6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3,468.7500      6.87%     有限合伙人

  7                  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                   3,081.7999      6.10%     有限合伙人

  8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890.4256      17.60%    有限合伙人

  9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5.94%     有限合伙人

  10             西藏联投企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563.3311      7.06%     有限合伙人

  11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937.5000      13.74%    有限合伙人



                                                1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2                        韩小红                    5,000.0000     9.90%    有限合伙人

  13            安徽省信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68.7500      0.93%    有限合伙人

  14                        于德翔                     481.5312      0.95%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50,505.0505   100.00%        --


       3、正和兴源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和兴源的住所
变更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北路 2 号院 6 号楼 9 层 903。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 6 名,发起人在中国境
内均有住所。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系按照原出资比例将佰奥有限经审计的净

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由佰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
设立时,各发起人系按照原出资比例将佰奥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
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该等资产
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
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行为。

       (七)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
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行为。

       (八)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
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1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根据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99.97%、99.96%和 99.95%,
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收入主要为主营业务所产生,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资
质未发生变化。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或子公司经营业务。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一直为智能装
备及其零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未发生过变更。

     (五)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为智能装备及其零组
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经容诚会计审计,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收入主要
来源于主营业务,具体情形如下表:(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42,167.43        34,359.28      24,862.69

         营业收入          42,188.13        34,372.00      24,869.65

     占营业收入比例        99.95%            99.96%         99.9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收入主要为主营业务所产生,发行人主
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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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六)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发生《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其主要生产
     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作
     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在现有主营业务领域有较强的优势,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新增一
     家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苏州利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
     人监事覃德勇不再担任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发行人其
     他关联方浙江盈科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注销外,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变
     动。发行人的相关关联方变动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
     人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监事刘继荣女儿持股 50%,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1               苏州利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


          2、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监事覃德勇曾在该企业任董事,已于 2019 年 10 月
 1          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辞去董事职务

 2             浙江盈科泰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监事曹斌担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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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交易

变动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9年度

   1            西安中研佰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涡轮泵组合装配线技术研发              6.42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9年度

   1            西安中研佰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涂胶及焊接设备               76.99

   2            苏州盛荣佰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汽车天窗生产线               724.78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19年度

   1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73.65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关联方                         2019.12.31

    1             应收账款             西安中研佰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38.58

    2             应收账款             苏州盛荣佰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819.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及确认程序,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允、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

存在的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未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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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新增 1
处租赁房产外,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情况未发生变动。发行人新增的租赁
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昆山      昆山高新集团有           昆山市紫竹路             1,552.43       25.05 元/月/     2019.02.01-
  1
          佰奥            限公司           1689 号-4 号厂房            平方米          平方米         2020.03.31


       (二)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新增 1 项注册商标、7 项实用新型专利,新增 2 项外观设计专利,发行人
拥有的无形资产变动情况如下:

       1、注册商标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类别             注册号            权利人           取得方式        有效期限

                                                                                                      2020.01.07-
  1                                  7             3651914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30.01.06

       2、实用新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专利权期限      取得方式

 1        微型单列输送线       ZL201821515643.X              发行人     2018.09.17          十年         原始取得

 2      棉线上弹簧成形设备     ZL201821954410.X              发行人     2018.11.26          十年         原始取得

 3         精密调节模组            ZL201821759782.7          发行人     2018.10.29          十年         原始取得

 4      差速滚子链输送流线     ZL201822031384.X              发行人     2018.12.05          十年         原始取得

 5          拍毛刺机构             ZL201920317062.3          发行人     2019.03.13          十年         原始取得

 6           凸轮机构              ZL201920316407.3          发行人     2019.03.13          十年         原始取得

 7         智能显示终端            ZL201920695702.4          发行人     2019.05.15          十年         原始取得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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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外观设计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专利权期限     取得方式

 1          单机机架外罩      ZL201930082960.0        发行人      2019.03.01            十年        原始取得

 2         智能柔性供料器     ZL201930273074.6        发行人      2019.05.30            十年        原始取得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

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等。根据容诚会计出具的《审
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价值情
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1             机器设备           3,535.07             808.31                 44.84              2,681.92

  2             运输设备            60.33               53.66                   --                  6.67

  3          办公设备及其他         887.41              513.02                  --                 374.39

              合计                 4,482.82            1,374.99                44.84              3,062.98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

        (五)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真实、合
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中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受
让取得;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有权为发行人依法自行申请、注册取

得;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为自行购置取得;对外投资由发行人以出资方式取得;
租赁房产系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方式取得。上述资产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资产权属明确,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资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除新增发行人与 A
FA-Polytek B.V、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富曜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签
署的重大销售合同外,发行人正在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动。
发行人新增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合同货物          签署时间

 1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全自动装备线        2019.12.13
                                                                 2020.01.18/
 2                 AFA-Polytek B.V            自动化生产线
                                                                  2020.02.01
 3          富曜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         检测模组等         2020.01.2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除上述合同外不存在其它将要履行、

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发行人在上述合同
的履行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除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32.41 万元,其他应收款余

额中无应收持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发行人其他应付款
项为 55.84 万元,其他应付款项中无应付持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
位款项。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
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资
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章程》
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情况。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建
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其建立及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管理制
度未作修改。上述议事规则及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了 3 次董事会会议、2 次监事会会议和 1 次股
东大会会议。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
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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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事项
期间,发行人的税务登记情况未发生变动。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事项
期间,发行人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变动。

       (三)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助

       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动。

       2、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2019 年 7-12
月,发行人新增政府补助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下文机关及文号                      金额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                                                                                      450.05
                  退                               (财税[2011]100 号)

                                昆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拨付佰奥公司装修补助的请示》
  2         新厂房装修补助                                                               100.00
                                              (昆高经发呈[2019]25 号)

                                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助办
  3       昆山市双创人才补助                                                             50.00
                                                      法(试行)》

  4        工业经济专项资金     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 年昆山市高质量发展(工业经    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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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高质量发展(工业经济) 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 年昆山市高质量发展(工业经
  5                                                                                      22.50
               专项补助                    济)等专项第一批拟立项目公示》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2018 年第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0.00
                                           二、三、四批高企奖励领取通知》

                                昆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昆山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
  7            稳岗补贴                                                                  7.57
                                                      请须知》

小计              --                                     --                             667.20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按照税务主
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纳税,未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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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一)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与昆山
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产生终审判决外,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
上(含 5%)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动。发
行人与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变动情况如下:

     2019 年 8 月 26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
苏 05 民终 3006 号),判决驳回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之上诉,维持原判,
即昆山星苗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发行人预付款 76.5 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生变动。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
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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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三》中论述了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他需要说明的
问题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本次
发行并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仍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创业板
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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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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