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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佰奥智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07  

						证券代码:300836       证券简称:佰奥智能       公告编号:2020-013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0 年 7 月 7 日(星期二)15:00
    2、 召开地点: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 1689 号 6 号房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5、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肖朝蓬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443,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255,720 股的 67.8978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 5,101,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62 %。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24,74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332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8,700,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646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5,100,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58 %。
    (4)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
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443,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443,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443,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01,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于炜、朱军辉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