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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佰奥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08-27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及《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


                                       1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江
苏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包括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以及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和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
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

集人等事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其他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6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书面委
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7
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8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江苏
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但上述关联股东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
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回避
该事项的表决,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关联股东在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如发现召集人未对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以及其构成关联股东进行披露,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5 日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
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先宣布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然后由非关联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三)如股东大会召开时,召集人仍未能发现有关关联关系、有关关联股东

亦未主动声明其关联关系,则其他知悉该等关联关系的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并由会议主持人判断相关股东是否应回避。关联股东对会议主


                                   10
持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身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

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
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

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后直接进入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股东

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


                                  11
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12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3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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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足”“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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