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奥智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9-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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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5
签署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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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
(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 1689 号 6 号房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8 月 26 日,贵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0 年 8 月 27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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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昆山市玉山镇紫
竹路 1689 号 6 号房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肖朝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9 名,所持股份数为 24,74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0.2336%。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3,451,045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7.0064%。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
的股东共计 2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8,193,9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
239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
(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16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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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数共计 3,451,4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0072%。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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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6,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55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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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不存在回
避表决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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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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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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