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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佰奥智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9-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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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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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5


签署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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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

(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 1689 号 6 号房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8 月 26 日,贵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0 年 8 月 27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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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昆山市玉山镇紫

竹路 1689 号 6 号房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肖朝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9 名,所持股份数为 24,74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0.2336%。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3,451,045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7.0064%。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

的股东共计 2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8,193,9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

239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

(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16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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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数共计 3,451,4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0072%。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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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88,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

3%;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6,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55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14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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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不存在回

避表决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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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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