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 7/ 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 r, Block B, 309 Han 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 m.cn 2021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7 签署页 ....................................................... 9 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在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3 日,贵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2021 年 4 月 23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 3 点在昆山市玉山镇 紫竹路 1689 号 6 号房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肖朝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股份数为 24,85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0.4685%。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3,610,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7.330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共计 13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8,46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799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7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计 12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2576%。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1%;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1%;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1.4894%;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2797%;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3.230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1%;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1.4894%;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2797%;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3.230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1%;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8、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1.9622%;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8069%;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3.2309%。 9、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5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1.4894%;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2797%;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3.2309%。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1.9622%;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8069%;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3.2309%。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8,4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1.9622%;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8069%;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3.2309%。 13、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1%;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1.4894%;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2797%;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3.2309%。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