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奥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27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昆山佰奥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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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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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
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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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提名委员会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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