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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佰奥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27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佰奥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形式为公司网站、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股东大会等。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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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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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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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会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
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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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将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和完整披露该事项,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尽可能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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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
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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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在条件尚不具备的
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
资者查看。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
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将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还可邀请新闻
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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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
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四十一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在参观过程中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
进行直播。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将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
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
权利。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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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
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
关书面材料。

    第五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或工作
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不影响生
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
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三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全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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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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