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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0-05-19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
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
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
(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
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
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
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5月27日(T日),其中,
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投资者
在2020年5月2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
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


                                       1
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
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
准)由晚至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
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上述被剔除的部分不得参与
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
结果公告》”),于2020年5月29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5月29日(T+2日)日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
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
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安排”。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
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
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
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2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
业(C2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
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
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公告的
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
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
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
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60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49
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博汇股份”,股票代码为“300839”,该代码同时适用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

    3、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 2,600 万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
份。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

                                      3
股数为 1,0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比例,并相应调整网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
量。

    4、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T-1 日)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
阅 2020 年 5 月 25 日(T-2 日)刊登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5、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T-4日)9:30-15:00。请符合条件
的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关于电
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6、所有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初步询价初始日前一日(2020年5
月20日(T-5日))12:00前在协会完成注册,同时须于2020年5月20日(T-5日)
12:00前完成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全部核查材料。

    7、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5
月19日(T-6日)为基准日,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养老金”)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执行。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
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5月2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
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5月25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8、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购价格和
拟申购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进行申报。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购价格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4
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投资者
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9、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
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配售对象申购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
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超过150万股的部分,
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00万股。投资者
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11、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20年5月26日(T-1日)
刊登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12、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13、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
法规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4、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
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5月19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宁波博汇化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5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招股
       T-6日(周二)
                            意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20年5月19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材料(截止时间12:00前)
       T-5日(周三)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时间12:00前)
      2020年5月20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网下投资者资料核查
       T-4日(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截止时间为15:00)
      2020年5月21日
       T-3日(周五)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
      2020年5月22日
       T-2日(周一)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2020年5月25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周二)        刊登《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0年5月26日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周三)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0年5月27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日(周四)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20年5月28日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日(周五)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
      2020年5月29日         足额的认购资金)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16:00)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T+3日(周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
       2020年6月1日
                            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日(周二)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20年6月2日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


                                       6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
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
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电子
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发行规模不超
过 2,6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4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25.00%。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
上初始发行股数为 1,0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

(四)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
认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
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
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7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
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
请见 2020 年 5 月 28 日(T+1 日)刊登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及 2020 年 5 月 29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和《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
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0 年 5 月 25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1、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须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
理细则》与《配售细则》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
如下条件,并已在协会完成注册且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
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
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的研究能力,
抗风险能力较强。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
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互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
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

                                    8
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
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
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12:00前完成协会
注册,并应当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的资金配号,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
始前两个交易日(T-6日)为基准日,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参与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7)网下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
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12:00前按以上
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并提供相
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12:00前完
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
屏等)。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

    2、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9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9)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投资者若参与博汇股份询价,即被视为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
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
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
    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和

                                    10
QFII投资账户无需提交核查文件,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应通过光大证券网下
投资者报备平台(https://ipo.ebscn.com/obm-ipo/#/busi/home,建议使用Chrome、
IE10或IE11浏览器登录)在线填报提交核查材料。
    投资者应首先在网站完成注册,在“个人中心-我的资料”中完善基本资料,
机构投资者还需完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配售对象类型为机构自营投资账
户除外),资料填写完整后请务必点击“完成提交”,再从“发行动态”中选择“博
汇股份”项目进行资格报备。
    个人投资者上传文件包括:所有个人投资者均需在线填写并提交《网下投资
者询价确认函(个人)》、《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原始文件需要从系
统下载,然后线下盖章(或者签名),签章后扫描存为PDF格式文件后上传。如
有信息修改,须重新下载对应的系统文件,签章扫描后再上传。
    机构投资者上传文件包括:
    (1)所有需提交核查文件的机构投资者均需在线填写并提交《网下投资者
询价确认函(机构)》和《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2)除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填写并提交《配售对象出资
方基本信息表》;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
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
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原始文件需要从系统下载,然后线下签名盖章,签章后扫描存为PDF格式文
件后上传。如有信息修改,须重新下载对应的系统文件,签章扫描后再上传。
    具体步骤请投资者登录平台后下载并参阅《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操
作指引》进行操作。投资者应于2020年5月20日(T-5日)12:00前按照上述要求
完成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请投资者及时通过报备平台查询资料审核状态。

                                    11
    特别提示:投资者请切勿更改模版格式,否则将导致文件无法成功上传。请
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填报,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如系统内显
示“全部通过”状态,则表明已完成报备;如未通过,请及时修改填报。如投资
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材料并完成报备,则其网下报价或申
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2、应急通道提交
    如投资者在本次提交系统时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以及注册或提交失败时,
经电话确认后,投资者可在2020年5月20日(T-5日)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
材料,将全套核查材料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gdipo@ebscn.com,并电话予以确
认。网下投资者可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官方网站(www.ebscn.com)下载核
查材料中标准文件的模版,下载路径为:光大证券官网首页—我们的业务—投资
银行—IPO网下发行。请网下投资者仔细阅读填报说明,并按相关要求填写。
    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核查材料时,请投资者务必按如下格式填写邮件主题: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全称+博汇股份IPO;
    个人投资者:个人+姓名+博汇股份IPO。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投资者发送邮件后1小
时内未收到回执,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T-5日)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来电确认。敬请投资者保留提交核查材料之已发邮件记录,以备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查验。本次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
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事 宜 的 咨 询 、 确 认 电 话 021-52523076 、 52523077 、
52523078、52523072。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
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报备截止日(T-5日)中午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能在网
下投资者报备平台完整填报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
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报备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12
    2、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填报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
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
的原件、协会注册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
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
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不参加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
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
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
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
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
告,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5月20日(T-5日)12:00前在中
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
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并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
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化平
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日为2020年5月21日(T-4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
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购价格、
拟申购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
价单位,采取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
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多次提交报价的以最后一次为准。非个人投


                                   13
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
要调整申购价格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配售对象申购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
光大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
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
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
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
    4、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
向光大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
    (3)拟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150万股最低
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五)初步询价其他注意事项

    网下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
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14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
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



四、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2,6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
行公开发售股份。



五、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
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
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
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排序,
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
量的 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
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上述被剔除的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
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
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

                                  15
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根据申购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
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提
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购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
条件的报价。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T 日)9:30-15:00
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其申购
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T+2 日
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0 年 5 月 27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
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

                                    16
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上限和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10,000
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0
年 5 月 25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
于 T 日申购多只新股。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
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
行的申购。



七、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
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将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配售对
象的分类标准为:
    A类: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
    B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
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类:为所有不属于前述A类、B类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二)配售原则

    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 50%优先向 A 类投资者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在保证 A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
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10%优先向 B 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 B 类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调
整 A 类投资者和 B 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7
    (1)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50%时,A 类投资者
的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50%时,A 类投资者
全额配售;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上述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不同配售类型
分配给该类型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分配给申购时间(以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购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
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
股分配完毕。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本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将根据网下缴款情况确定。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
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T+2 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
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
案。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20 年 5 月 29 日(T+2 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


                                   18
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T+2 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
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
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投资者款
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
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
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
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
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
见2020年6月2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
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19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8、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中止发行;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
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
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益资本市场部
    簿记咨询电话:021-52523660、52523661、52523662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21-52523076、52523077、52523078、52523072



                                  发行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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