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正 文 ......................................................................................................................................... 3 第一部分 对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披露更新........................................... 3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3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 三、发行人的业务 .................................................................................................................... 4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 五、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 8 六、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 13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2 八、发行人的税务 .................................................................................................................. 23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5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7 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9 第二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 30 问题一: ................................................................................................................................... 30 问题二: ................................................................................................................................... 43 问题三: ................................................................................................................................... 60 问题四: ................................................................................................................................... 95 问题五: ................................................................................................................................. 101 问题六: ................................................................................................................................. 130 问题七: ................................................................................................................................. 162 问题九: ................................................................................................................................. 176 问题十: ................................................................................................................................. 189 问题十一:............................................................................................................................. 195 问题十二: ............................................................................................................................... 198 问题十三:............................................................................................................................. 206 问题十四:............................................................................................................................. 214 问题十五:............................................................................................................................. 219 问题十六:............................................................................................................................. 220 问题十七:............................................................................................................................. 222 问题四十三: ........................................................................................................................ 2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已先后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 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7日下发的1818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 事项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的进一步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 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 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3-3-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3-3-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披露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 权”部分所述,发行人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 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的决议,决议的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 尚需分别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056号《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2016年、2017年、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依据计算分别为69,114,809.09元、 83,235,435.44元 和 85,918,109.24元。以上数据表明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 不少于一千万元,持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2018年末的净资产为373,525,446.33元;发行人截至2018年末未分 配利润为186,628,360.25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持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7,8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 过2,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 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持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 定; 4、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7,800万元,已足额缴纳,全体股东 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相关资产的更名手续均 3-3-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持续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记载于最新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芳烃、重芳烃、混合芳烃、 其他化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化工产品、石油 制品批发、零售;储罐租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要从事重芳烃、轻质燃料油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未从事发行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上述一种业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持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 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持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056号《审计报告》及本 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重芳烃、轻质燃料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05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 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年份 主营业务收入(元) 营业收入(元) 收入比例(%) 2016 年度 262,868,507.10 262,868,507.10 100.0000 2017 年度 361,815,368.72 361,817,774.70 99.9993 3-3-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 年度 582,192,393.27 582,199,307.25 99.9988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 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新增1家关联方宁海潜龙广告设计服务部。其基本情况如下: 宁海潜龙广告设计服务部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注册于宁海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26MA2CKTJW2P,住所为宁海县桃源街道兴 工一路263号,经营者为王逢春,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文化艺术 活动的交流与策划(不含演出),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庆典礼 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05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 年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元) 文魁集团 综合服务费 141,509.43 2、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是否已经履 备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注 文魁集团 20,000,000.00 2017-06-17 2019-05-29 否 注1 文魁集团 20,000,000.00 2017-07-24 2018-07-25 是 注2 3-3-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是否已经履 备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注 金碧华、夏亚 2016-05-27 2018-07-25 是 注3 萍 文魁集团 10,000,000.00 2017-02-15 2019-02-14 否 注4 文魁集团 50,000,000.00 2018-04-09 2019-04-08 否 注5 文魁集团 主合同贷款到 400,000,000.00 2018-07-10 否 注6 期日 文魁集团 主合同贷款到 20,000,000.00 2018-09-06 否 注7 期日 文魁集团 主合同贷款到 20,000,000.00 2018-10-31 否 注8 期日 注 1:2017 年 6 月 16 日,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 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为 2,000 万元的编号为 2017-ZGEBZ-S1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 以下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为公司金额 8,000,000.00 元(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的短期借款提 供担保,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担保下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8,000,000.00 元。 为公司金额 12,000,000.00 元(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29 日至 2019 年 5 月 29 日)的短期借款 提供担保,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合同担保下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12,000,000.00 元。 注 2:2017 年 7 月 25 日,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 签订了最高额为 2,000 万元的编号为镇海 2017 人保 065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注 3:2017 年 7 月 25 日,金碧华、夏亚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签订了最高额 为 2,000 万元的编号为镇海 2017 人保 046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注 2、注 3 的保证合同下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0 元; 注 4:2017 年 2 月 15 日,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俞范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为 1,000 万元的编号为 828132017000015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担保合同下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5,000,000.00 元; 注 5:2018 年 4 月 9 日,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 行签订了最高额为 5,000 万元的编号为公高保字第甬 20170103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 司以下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为公司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甬 20170114 号,最高额为 50,000,000.00 元的《综合 授信合同》(期限为 2018/4/9-2019/4/8)下的编号为公借贷字第甬流贷 20180027 号,金额为 3-3-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000,000.00 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期限为 2018/4/17-2019/4/17)下的借款提供担保,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担保合同下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5,000,000.00 元。 为公司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甬 20170114 号,最高额为 50,000,000.00 元的《综合 授信合同》(期限为 2018/4/9-2019/4/8)下的编号为公借贷字第甬流贷 20180065 号,金额为 10,000,000.00 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期限为 2018/6/1-2019/6/1)下的借款提供担保,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担保合同下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10,000,000.00 元。 注 6:2018 年 7 月 10 日,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镇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为 4 亿元的编号为 2018-YTDY-ZH001 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抵押合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担保 合同下的长期借款余额为 90,969,591.90 元,进口信用证余额为 588,704.00 欧元。 注 7:2018 年 09 月 06 日,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 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为 2,000 万元的编号为 6899180906 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 以下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为公司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 6899180906 号,最高额为 20,000,000.00 元的《综合授信合同》 (期限为 2018/9/11-2019/9/10)下的编号为 6801180926 号,金额为 13,000,000.00 元的《流动资 金贷款借款合同》(期限为 2018/10/9-2019/4/8)下的借款提供担保,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 担保合同下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13,000,000.00 元。 为公司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 6899180906 号,最高额为 20,000,000.00 元的《综合授信合同》 (期限为 2018/9/11-2019/9/10)下的编号为 6801181001 号,金额为 7,000,000.00 元的《流动资金 贷款借款合同》(期限为 2018/10/11-2019/4/10)下的借款提供担保,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 担保合同下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7,000,000.00 元。 注 8:2018 年 10 月 26 日,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为 2,000 万元的编号为甬镇海 SX201824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担保合同下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9,000,000.00 元。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金额(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55.01 3-3-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与各关联方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关联交 易相关的协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056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程序查验了发行人现行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宁波博汇化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相关的审批决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新增的关联交易,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 五、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取得1项房屋产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位置 面积(m2) 用途 他项权利 浙(2019)宁波市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 1 (镇海)不动产权 2,449.76 工业 抵押 发区泰兴路 199 号 第(0001312)号 合计 —— —— 2,449.76 —— —— 2、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3宗国有土地 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3-3-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使 使 他 用 序 用 面积 用 项 使用权证编号 坐落 权 终止日期 号 权 (m2) 途 权 类 人 利 型 博 浙(2019)宁波市 宁波石化经济 汇 出 工 抵 1 (镇海)不动产权 技术开发区泰 36,375.00 2056.01.15 股 让 业 押 第(0001312)号 兴路 199 号 份 博 宁波石化经济 浙(2016)宁波市 汇 技术开发区, 出 工 抵 2 (镇海)不动产权 26,987.00 2066.09.22 股 海祥路东侧、 让 业 押 第 0018613 号 份 海山路西侧 博 宁波石化开发 浙(2017)宁波市 汇 区,海祥路东 出 工 抵 3 (镇海)不动产权 73,838.00 2067.03.26 股 侧、海山路西 让 业 押 第 0010511 号 份 侧 3、房屋租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作为承租人租赁的房产情况如下: 承租 面积 序号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间 租金 方 (m2) 宁波市镇海 区蛟川街道 博汇 暂住房 7 号楼 2018.01.01- 1 53,600 元/年 — 后施股份经 股份 201-213 2020.12.31 济合作社 庄市街道官仓路 博汇 2019.02.01- 2[注 1] 叶晓芬 99 号拉菲庄园 5 4,000 元/月 86.59 股份 2020.01.31 号 803 室 宁波臻丰贸 博汇 镇海区蛟川街道 2018.01.01- 1,300 元/月/ 3[注 2] 每间 30 易有限公司 股份 俞范东路 760 号 2020.12.31 间 注1:2019年3月12日,博汇股份与出租方于宁波市镇海区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租 赁合同备案手续,取得了《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编号: 2019330211ZL0000087)。 注2:2018年9月19日,博汇股份与出租方于宁波市镇海区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租 赁合同备案手续,取得了《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编号: 2018330211ZL0000483)。 3-3-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子公司租赁的房产 2018年12月,腾博贸易与宁波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开发有限公司签 订《宁波(镇海)大宗生产资料交易中心租赁合同》,约定宁波大宗货物海铁联 运物流枢纽港开发有限公司向腾博贸易出租其位于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 1188号宁波(镇海)大宗生产资料交易中心的房屋,使用面积77.91平方米,核 定面积111.3平方米,年租金为人民币20,034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 年12月31日。 腾博贸易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位置 面积(m2) 用途 浙(2017)宁波市(镇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 1[注] 海)不动产权第 111.30 办公用房 路 1188 号 0021864 号 合计 —— —— 111.30 ——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就上述房屋租赁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中,发行人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后 施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向 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后施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的房屋系为部分发行人员工提 供的宿舍,发行人未使用上述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目前 发行人对该等房屋的使用未受到影响。同时,发行人作出承诺:“如本公司不能 继续使用该等房屋,本公司将会在合适的地点租赁相应面积、产权证书齐全的房 屋作为替代。”发行人控股股东文魁集团作出承诺:“如博汇股份因租赁合同未备 案导致其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本公司将对博汇股份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补 偿。”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除博汇股份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后施股份经济合 作社签订的租赁合同外,其余租赁合同均已办理备案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9]11号)第四条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生 效要件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登记备案 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3-3-1-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房屋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 件以及该等租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均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且不会 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二)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2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序号 注册号 商标标识 使用类别 期限 方式 第 1 类,铸造制膜用制剂;增 2010.01.28 塑剂;皮革浸渍化学品;工业 原始 1 5930073 - 用软化剂;阻燃剂;酚醛树脂; 取得 合成树脂塑料(截止) 2030.01.27 第 19 类,沥青;合成材料制成 2010.10.14 原始 2 5930072 的路标板和路标条;柏油;修 - 取得 路用粘合材料(截止) 2020.10.13 2、发行人的专利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取得 18 项专利所有权,具体如 下: 专利 取得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类型 式 一种油品的输 实用 1 送管路及输送 ZL201620856315.0 2016.08.09 2017.01.18 申请 新型 系统 一种油浆的催 实用 2 ZL201620860226.3 2016.08.09 2017.01.18 申请 化提炼装置 新型 一种油料废气 实用 3 ZL201520528873.X 2015.07.21 2015.12.02 申请 再利用装置 新型 4 一种炼油加热 ZL201520530562.7 2015.07.21 2015.12.09 实用 申请 3-3-1-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炉烟气热量回 新型 收利用装置 一种炼油管道 实用 5 和容器的减压 ZL201520531406.2 2015.07.21 2015.12.02 申请 新型 真空设备 一种重芳烃提 实用 6 纯脱色循环系 ZL201520255693.9 2015.04.24 2015.09.02 申请 新型 统 一种重芳烃固 实用 7 ZL201520255910.4 2015.04.24 2015.08.19 申请 化切片装置 新型 一种重芳烃切 实用 8 ZL201520260723.5 2015.04.24 2015.08.19 申请 片装置 新型 天然沥青脱灰 9 ZL201410572912.6 2014.10.23 2016.09.14 发明 申请 加工工艺 重油短程蒸馏 10 (分子蒸馏)连 ZL201210225825.4 2012.07.03 2014.03.12 发明 申请 续生产工艺 催化油浆间歇 11 ZL200810062089.9 2008.05.23 2011.07.20 发明 受让 加工生产工艺 混合芳烃的燃 实用 12 ZL201620855978.0 2016.08.09 2017.02.22 申请 烧装置 新型 储罐废气吸附 实用 13 ZL201720717425.3 2017.06.20 2018.02.02 申请 装置 新型 实用 14 油水分离装置 ZL201720720598.0 2017.06.20 2018.02.02 申请 新型 传动轴的冷却 实用 15 ZL201621242320.9 2016.11.14 2017.05.10 申请 组件及离心泵 新型 重芳烃调和装 实用 16 ZL201621246610.0 2016.11.14 2017.05.31 申请 置 新型 燃料油的蒸汽 实用 17 ZL201621080188.6 2016.09.26 2017.04.12 申请 加热装置 新型 一种氮氧化物 实用 18 烟气的净化设 ZL201721708301.5 2017.12.11 2018.07.27 申请 新型 备 3、发行人的域名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域名1个, 具体情况:域名名称“bhpcc.com”,注册日期为2005年12月5日,到期日期为2021 年12月5日。 3-3-1-2-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工程合同、凭证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05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 12月31日,上述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6,146,586.57元。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目前的主要财产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查验了发行人不动产权证的原件,走访了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 局、宁波市镇海区国土资源局,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文件。 2、取得发行人处的商标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域名注册证书并查验了相关 文件的原件,通过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了权属状态、权利变更 事项及缴费情况等信息、走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 3、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设施、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主要机器设备清单, 查验了重大机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 2、发行人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序 银行名 借款金额 合同编号 利率 借款期限 号 称 (万元) 3-3-1-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工 商银行 LPR 利率 股份有 2018(镇海)字 1 2,800.00 加 39.8 基 2017.04.01-2019.03.27 限公司 00367-1 号 点 宁波镇 海支行 中国建 LPR 利率 2 设银行 2018-1230-S2101 800.00 加 70.25 基 2018.05.17-2019.05.17 股份有 点 限公司 LPR 利率 3 宁波镇 2018-1230-S2102 1,200.00 加 70.25 基 2018.05.29-2019.05.29 海支行 点 中国民 公借贷字第甬流贷 4 500.00 5.0025% 2018.04.17-2019.04.17 生银行 20180027 号 股份有 限公司 公借贷字第甬流贷 5 1,000.00 5.0025% 2018.06.01-2019.06.01 宁波分 20180065 号 行 招商银 LPR 利率 6 行股份 6801181001 700.00 加 47.5 基 2018.10.11-2019.04.10 有限公 点 司宁波 LPR 利率 7 明州支 6801180926 1,300.00 加 47.5 基 2018.10.09-2019.04.08 行 点 宁波镇 海农村 商业银 8 行股份 8281120180009447 500.00 5.2200% 2018.10.10-2019.02.14 有限公 司俞范 支行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9 甬镇海 DK2018407 900.00 4.7850% 2018.12.24-2019.12.23 限公司 宁波分 行 3-3-1-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建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 设银行 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 股份有 40,000.00 提款日(包括该日)起 每笔贷款 限公司 (建设银行 至 2025 年 12 月 20 日 资金的利 宁波镇 承贷份额 (包括该日)止的期间, 率为每一 海支行、 20,500 万 共计 8 年贷款期限。借 10 2018-YT-ZH001 个利率确 中国农 元、农业银 款人应当在贷款期限结 定日当日 业银行 行承贷份额 束之日前,按照本合同 的基准利 股份有 19,500 万 的条款清偿其在本合同 率上浮 5% 限公司 元) 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宁波海 2、贷款期限的展期需获 曙支行 得全体贷款人的同意。 2、担保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涉及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抵押合 同具体如下: 抵押合 最高债权 银行 签署日期 抵押物 抵押期间 同编号 额(万元) 中国工 宁波镇海 商银行 2017 年 石化经济 股份有 镇海(抵) 技术开发 限公司 字 0421 4,039.00 2017.05.05 区泰兴路 2017.05.15-2022.12.31 宁波镇 号 199 号 的 海支行 土地使用 权及房产 ①浙 1.本抵押合同的担保期间自 中国建 (2016) 2018 年 7 月 10 日起至各贷款人 设银行 宁波市 分别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股份有 (镇海) 项下对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限公司 不动产权 日起三年。2.抵押人同意债务展 宁波镇 第 期的,担保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2018-YT 海支行、 0018613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DY 40,000.00 2018.07.10 中国农 号;②浙 后三年止。若贷款人根据贷款 -ZH001 业银行 (2017) 合同约定,宜布债务提前到期 股份有 宁波市 的,担保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 限公司 (镇海) 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 宁波海 不动产权 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 曙支行 第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担保期间均 0010511 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3-1-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号 之日后三年止。3.上述担保期间 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 用。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正在履行的涉及金额 500 万元 以上的担保合同具体如下: 担保合 最高债权 银行 签署日期 担保方 担保期间 同编号 额(万元) 宁波镇海 宁波市 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 农村商业 828132 文魁控 别确认,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 银行股份 017000 1,000.00 2017.02.15 股集团 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 有限公司 0151 有限公 起二年。 俞范支行 司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 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 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 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 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 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 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宁波市 中国民生 公高保 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 文魁控 银行股份 字第甬 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5,000.00 2018.04.09 股集团 有限公司 201701 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 有限公 宁波分行 03 号 期限届满日;3、前款所述“债务的 司 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 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 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 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 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 中国建设 宁波市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 2017-Z 银行股份 文魁控 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 GEBZ- 2,000.00 2017.06.17 有限公司 股集团 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 S101 宁波镇海 有限公 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 3-3-1-2-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支行 司 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 两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 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 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 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 项, 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 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 年止。 自 2018 年 9 月 6 日起至《授信协 宁波市 招商银行 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 文魁控 股份有限 689918 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 2,000.00 2018.09.06 股集团 公司宁波 0906 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 有限公 明州支行 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 司 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 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宁波市 中国光大 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 甬镇海 文魁控 银行股份 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 SX201 2,000.00 2018.10.26 股集团 有限公司 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 8240-1 有限公 宁波分行 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 司 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 起两年。 贷款人中 1.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 2018 国建设银 年 7 月 10 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债 中国建设 行股份有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2. 银行股份 限公司宁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 有限公司 波镇海支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 宁波市 宁波镇海 行 20,500 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贷款人 2018-Y 文魁控 支行、中 万元,中国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 TBZ-Z 2018.07.10 股集团 国农业银 农业银行 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 H001 有限公 行股份有 股份有有 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贷 司 限公司宁 限公司宁 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 波海曙支 波海曙支 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 行 行承贷 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19,500 万 年止.。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 元. 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3、授信合同 最高授信 授信合 银行 额度(万 签署日期 担保方式 授信期限 同编号 元) 3-3-1-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保证人宁波市文魁控股 中国民生银 公授信 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 行股份有限 字第甬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2018.04.09-20 5,000.00 2018.04.09 公司宁波分 201701 波分行签订编号为公高 19.04.08 行 14 号 保字第甬 20170103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689918 连带责任保证人宁波市 2018.09.11 2,000.00 2018.09.06 宁波明州支 0906 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9.09.10 行 保证人宁波市文魁控股 中国光大银 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光 甬镇海 行股份有限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2018.10.31 SX201 2,000.00 2018.10.26 公司宁波分 波分行签订编号为甬镇 -2019.10.30 8240 行 海 SX2018240-1《最高 额保证合同》 4、采购合同 标的数量 合同金额 供应商 合同标的 签署日期 合同有效期 (吨) (万元) 中国石化燃料 商品燃料 2018.12.18-2 油销售有限公 4,000.00 1,334.00 2018.12.18 油 019.01.20 司广东分公司 5、销售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无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 6、信用证开证合同 截至 2018 信用证金 月 12 月 31 银行 信用证编号 受益人 到期日 额 日未使用 金额 中国建设银 Sunshine 行股份有限 NP006IL0001602 International 58.8704 万 58.8704 万 2019.07.08 公司宁波镇 00 Technology 欧元 欧元 海支行 Limited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盘锦义朋石化 1,000.00 万 1,000.00 万 LC5741800019 2018.11.30 宁波海曙支 有限公司 元 元 行 7、工程设计合同 3-3-1-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编 合同金额 设计方 工程名称 设计内容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安徽华东化工医 60 万吨/年环保芳烃 60 万吨/年环保芳烃 BHXM-S 2018.01.0 药工程有限责任 油及联产 20 万吨/年 油及联产 20 万吨/年 980.00 J-001 8 公司上海分公司 石蜡生产项目 石蜡生产项目 8、工程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 交付时 供应商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 标的数量 签署日期 (万元) 间 抚顺机械设备 BHP01-PRO 加氢反应 2019.04. 3 台(套) 1,336.179 2018.04.16 制造有限公司 -CT-002 器 16 前 新氢压缩 新氢压缩机 2 台 沈阳远大压缩 BHP01-PRO 2019.02. 机、循环氢 套,循环氢压缩 1,368.00 2018.06.06 机有限公司 -CT-004 20 前 压缩机 机 2 台套 催化剂、催 营销(亚太)私 化剂载体 339.4868 万 2019.06. Q20020304 - 2018.05.18 人有限公司 和其他相 美元 15 关产品 宁波市镇海永 管桩和相 BHP01-PRO 已付 大构件有限公 应配套桩 - 2018.06.30 - -CT-033 1,750.00 司 尖 沈阳鼓风机集 一段加氢 一段加氢进料泵 2019 年 2 BHP01-PRO 团石化泵有限 进料泵、贫 2 台套、贫液泵 2 516.50 2018.07.22 月 20 日 -CT-005 公司 液泵 台套 前 氨法脱硫 江苏新世纪江 2019 年 4 BHP01-PRO 装置工程 南环保股份有 1台 560.00 2018.09.06 月 30 日 -CT-010 设计、设备 限公司 前 供货安装 江阴市中迪空 2019 年 2 BHP01-PRO 高低压空 冷设备有限公 21 台 760.00 2018.08.01 月 27 日 -CT-012 冷器 司 前 地面火炬 地面火炬及配套 陕西金黎明石 及配套系 2019 年 2 BHP01-PRO 系统 1 套、酸性 化工程有限公 统、酸性气 609.20 2018.08.15 月 27 日 -CT-035 气火炬及配套设 司 火炬及配 前 施1套 套设施 江苏东方成套 加热炉、联 2019 年 2 BHP01-PRO 加热炉 3 套、联 设备制造集团 合余热回 700.00 2018.09.19 月 27 日 -CT-036 合余热回收 1 套 有限公司 收 前 2019 年 6 耀辉国际科技 BHP01-PRO 高压切断 58.8704 万 13 台 2018.10.15 月 26 日 有限公司 -CT-042 球阀 欧元 前 高压换热 2019 年 3 兰州兰石重型 BHP01-PRO 器、热高分 11 台套 1551.00 2018.07.18 月 20 日 装备有限公司 -CT-043 汽提塔 前 3-3-1-2-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3 江苏大高阀门 BHP01-PRO 高压工艺 858 台 697.80 2018.10.24 月 31 日 销售有限公司 -CT-067 阀门 前 高压调节 高压调节直通阀 直通阀、高 22 台、高压调节 2019 年 5 宁波荣建机电 BHP01-PRO 压调节角 角阀 19 台、开车 532.7709 2018.10.23 月 10 日 科技有限公司 -CT-086 阀、开车备 备件(各种规格) 前 件(各种规 2套 格) 9、工艺许可协议 卖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使用期限 壳牌全球解 授予许可用户使用加氢异构脱蜡 决方案国际 2018.01.0 工艺相关技术信息的权利,并据 365.075 万美元 长期 私有有限公 8 此对装置进行设计和施工 司 10、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暂定总价 计划竣 承包人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签署日期 (万元) 工日期 宁波三明 ZH-YH-S-20 35KV 博汇变供电 电力发展 1,144.96019 2018.10.31 - 18 工程 有限公司 60 万吨/年环保芳 上海扬子 烃油及联产 20 万 江建设(集 BHP01-PRO- 吨/年石蜡生产项 533.857538 2018.08.08 - 团)有限公 CT-050 目场内道路工程施 司 工 60 万吨/年环保芳 浙江民欣 烃油及联产 20 万 BHP01-PRO- 2019 年 4 建设有限 吨/年石蜡生产项 3,830.6981 2018.11.12 CT-077 月 19 日 公司 目建筑工程施工工 程 60 万吨/年环保芳 综合楼 烃油及联产 20 万 结构施 吨/年石蜡生产项 浙江民欣 工工期 BHP01-PRO- 目建筑工程施工工 建设有限 650.00 2019.02.25 150 日历 CT-077-1 程增加综合楼、门 公司 天,门卫 卫室、设计修改及 100 日历 工程变更全部建筑 天 工程 3-3-1-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0 万吨/年环保芳 厦门新长 烃油及联产 20 万 诚钢构工 BHP01-PRO- 2019 年 4 吨/年石蜡生产项 2,201.3247 2018.11.19 程有限公 CT-079 月 20 日 目钢结构制作安装 司 施工工程 60 万吨/年环保芳 浙江省工 烃油及联产 20 万 业设备安 BHP01-PRO- 2019 年 4 吨/年石蜡生产项 1,133.74 2018.11.12 装集团有 CT-080 月 15 日 目储罐制作安装施 限公司 工工程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 2018 年度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 方或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出具的有关证明 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未发现发行人(包括其前身)自其 设立时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其他应收、应付款 1、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05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73,702,668.38 元,其中重要的其 他应收款为: 款项性质 期末账面余额 保证金 4,140,000.00 未退回的预付土地款 427,410.00 往来款 19,540.00 押金 63,240.00 消费税退税 69,052,478.38 合计 73,702,668.38 2、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056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8 3-3-1-2-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总额为 5,151,540.29 元。具体如下: 款项性质 期末账面余额 往来款 5,031,540.29 保证金 120,000.00 合计 5,151,540.29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查验了从发行人借款银行处取得的《银行询证函》原件; 2、从发行人处取得尚在履行期内的重大合同,并查验了相关合同的原件; 3、取得了发行人相关的声明与承诺; 4、查阅了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056 号《审计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2、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 权之债。 3、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4、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 法有效。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期间召开了 1 次董事会会议、1 次监事会会议和 1 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会 议所议事项、会议决议的签署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1-2-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05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2018 年 7-12 月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 增值税 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7.00%、16.00%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消费税 按应税销售收入计缴(注) 1.20 元/升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7.00%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3.00%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2.00%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00%、25.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我国现行税收法律的规 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公布宁波 市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16]2 号),发行人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633100262)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 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 号),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对外购用 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 称 2 类油品),且使用 2 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 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 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 2 类油品的价格中消 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3、根据财税[2011]87 号,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 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 3-3-1-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5]11 号)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3 日起,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 税单位税额提至 1.20 元/升,相应按照 1,218.00 元/吨退还消费税。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收入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相关文件、财务凭证及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F10056 号《审计报告》,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收入情况如下: 1、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收到的财政补贴 序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号 新三板定增及上市申 宁波市金融办、宁 1 2,500,000.00 甬金办[2018]28 号 报受理奖励 波市财政局 甬人社发[2015]182 2 中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36,029.00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号 省级高级技术研究开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 甬石化区经发 3 200,000.00 发中心奖励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5 号 消防安全监管服务平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 甬石化区政[2016]39 4 12,500.00 台服务费补贴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号 宁波石化开发区安 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 甬石化区安委办 5 22,500.00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补助资金 [2015]4 号 室 宁波市财政局、宁 第四批工业和信息化 甬财政发[2018]696 6 30,000.00 波市经济和信息化 发展补助 号 委员会 合计 2,801,029.00 - -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1、发行人税收守法情况 2019 年 1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表》, 证明博汇股份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无一般行政处罚记录。 2、发行人子公司腾博贸易税收守法情况 3-3-1-2-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1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表》, 证明腾博贸易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无一般行政处罚记录。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就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本所律师查阅了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19]第 ZF10056 号《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就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本所律师查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056 号《审计报告》, 查验了自发行人所在辖区的税务局取得的《涉税证明表》,查阅了相关税收优惠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就发行人期间内取得的财政补贴,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期间内取得财 政补贴的相关文件及财务凭证。 4、就发行人的纳税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期间内的纳税申报情况, 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税务局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涉税证明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持续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期间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期间内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收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税 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因严重违反工商 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3-3-1-2-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函》:“宁波博汇化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12 日登记注册。现经本局数据库查询,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该企业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17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腾博贸易 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因严重违反质量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7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宁波博 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因违反质量 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我局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7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腾博贸易 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因严重违反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环境行为证明》(镇 环污防[2019]8 号):“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以来能遵守环 保相关法律法规,未受到我局环保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环境行为证明》(镇 环污防[2019]6 号):“宁波腾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3 月以来能遵守环 保相关法律法规,未受到我局环保行政处罚。” (四)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因严重违反房屋、土地、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8 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经系 统核查,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镇海区行 政区域内没有因为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出具《证明》:“兹证 3-3-1-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期间 未有因违反房地产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被我局给予行政 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出具《证明》: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 的行政处罚。” (五)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因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2 日,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兹证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受到我局行政处理(处 罚)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22 日,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兹证明,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今,宁波腾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受到我局行政处理(处罚) 的情况。” (六)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 工作: 1、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本所律师走访了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 局并取得了相关证明。 2、就发行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安全生产、社会保险、质量技 术监督执行情况,本所律师走访了相关部门并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的情形,且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的情形。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1-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核查了相关人员签署的承诺,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走访了发行 人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2019 年 1 月 18 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出具《当事人涉诉情况查询告知 书》:“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腾博化 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无重大诉讼或未决诉讼案件。” 2019 年 2 月 27 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宁波仲裁委员会没有作为被申请人被 提起过仲裁的记录。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2019 年 1 月 15 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在镇海人民法院无 重大诉讼或未决诉讼案件记录。 2019 年 2 月 27 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宁波仲裁委员会没 有作为被申请人被提起过仲裁的记录。 2019 年 3 月 15 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兹证明宁波博汇 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洪淼松 身份证号:330203197203******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镇海法院无重大诉讼或未决诉讼案件记录。”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2、金碧华、夏亚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3、文魁集团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3-3-1-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4、洪淼松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6、上述情况系本所律师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056 号 《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和走访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海区人民法院后得出的结论,但受到下列因素限制: (1)本所律师的判断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和承诺是按照诚实信 用的原则作出的; (2)就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本所律师无法穷尽对所有可能具有管 辖权的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除尚需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仍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3-3-1-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一: 发行人历史股东戴镇尧、关国柱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代洪世弈持有。根据网 络公开信息检索,洪世弈系原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因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判处有期徒刑。发行人前身博汇有限设立时, 第二大股东戴镇尧持股 25%,于 2007 年将该等股权转让给关国柱,后者于 2011 年 9 月将股权转让给立而达。立而达的名义股东为关国柱、胡国淼、周雪峰, 实际出资人及实际股东为洪世弈。2018 年 3 月,立而达将所持全部 15.69%的股 份以 4 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前 述股权转让尚有 50%的股权转让款未支付。 请发行人: (1)说明戴镇尧、关国柱、立而达对发行人的历次投资、增资的出资缴付 主体及资金来源;补充披露关国柱于 2008 年将所持发行人 20%的股权转让给文 魁笔业,后于 2009 年购回的原因。 (2)补充说明并披露 2018 年 3 月立而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定价依据及股 权转让款支付情况,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该等股权转让的真实性。请提供发行人引 用的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3)说明发行人股东洪淼松与洪世弈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补充披露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4)结合洪世弈案件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该案件,是否在相 关司法文书中被认定存在行贿或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5)补充说明发行人现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对价及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洪世弈违规取得用地 3-3-1-2-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情形。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洪世弈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 一款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戴镇尧、关国柱、立而达对发行人的历次投资、增资的出资缴 付主体及资金来源;补充披露关国柱于 2008 年将所持发行人 20%的股权转让给 文魁笔业,后于 2009 年购回的原因。 本所律师在核查公司历史股东的投资、增资以及股权转让事项时,对关国柱 就历次股权受让、转让原因以及款项支付、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了访谈;对立而 达法定代表人关国柱就立而达的投资、增资、股权受让和转让原因、资金来源等 情况进行了访谈;对金碧华就其和文魁集团历次出资、股权转让等情况进行了访 谈;就关国柱持有博汇有限的股权 2008 年转让给文魁笔业,后于 2009 年购回的 原因访谈了关国柱、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公司董事会秘书;戴镇尧未接受访谈; 查阅了公司历次出资的缴款凭证,股权转让的支付凭证;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 案资料以及历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资料;查阅了宁波市纪 委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清廉宁波的公开新闻信息、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确 认的情况说明、宁波市监察委员会确认的情况说明;查阅了文魁集团关于关国柱 2008 年将 20%股权转让给文魁笔业,2009 年转回出具的说明;访谈了文魁笔业 成立文魁集团时的经办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戴镇尧、关国柱、立而达对发行人的历次投资、增资的出资缴付主体及 资金来源 根据经宁波市监察委员会书面确认的《关于核实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问题说明》及宁波市纪委监察委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戴镇尧、关国柱、 立而达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实际权益人为洪世弈。自博汇有限设立至今,戴镇尧、 立而达对发行人存在直接投资和增资情况,具体如下: 投资/增资 投资/增 时间 出资背景 金额(万 缴付主体 资金来源 资方 元) 3-3-1-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5 年 10 月 博汇有限设立 戴镇尧 75.00 戴镇尧 洪世弈 2006 年 7 月 博汇有限增资 戴镇尧 225.00 戴镇尧 洪世弈 发行人对 2014 年 3 月 发行人增资 立而达 45.20 立而达 立而达分 红款 发行人未 2015 年 8 月 发行人转增股本 立而达 272.00 - 分配利润 发行人未 2016 年 4 月 发行人转增股本 立而达 612.00 - 分配利润 关国柱投资博汇有限的股权受让自戴镇尧,2007 年 3 月,戴镇尧将其持有 博汇有限的 25%的股权计 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关国柱,转让价格为 300 万元, 因该次转让前后的实际权益人均为洪世弈,且转让双方均为自然人,因此关国柱 并未支付该股权转让款。 2011 年 9 月,关国柱将其持有的博汇有限 25%的股权计 300 万元转让给立 而达,转让价格为 300 万元,立而达已支付股权转让款,资金来源为立而达的股 东投资实收资本,立而达实际股东为洪世弈,资金来源为洪世弈。 根据洪世弈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的判决书(判决书号(2018)浙 02 刑初 22 号),洪世弈用于对发行人的投资所用资金及洪世弈实际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并不属于洪世弈被判决因其受贿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违法所得财 物及其孳息而被予以追缴的范围之内。 2、关国柱于 2008 年将所持发行人 20%的股权转让给文魁笔业,后于 2009 年购回的原因 2008 年 11 月,博汇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同意金月明将其持有 博汇有限 5%的股权按 1:1 的价格即 60 万元转让给文魁笔业,同意关国柱将其持 有博汇有限 20%的股权按 1:1 的价格即 240 万元转让给文魁笔业,该次股权调整 的原因系为满足博汇有限的控股股东文魁笔业成立集团时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 司注册资本总额的需要,并在文魁集团成立后于 2009 年 3 月将该等股权转让回 原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戴镇尧、关国柱、立而达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 权益人均系洪世弈,戴镇尧对公司投资、增资的缴付主体为戴镇尧,资金来源 为洪世弈;关国柱的投资受让自戴镇尧,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立而达对公 3-3-1-2-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的初始投资受让自关国柱,资金来源为立而达实际股东洪世弈投入的实收资 本,2014 年增资缴付主体为立而达,资金来源为博汇股份对立而达的分红款, 2015 年 8 月和 2016 年 4 月增资均为博汇股份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关国柱于 2008 年将所持发行人 20%的股权转让给文魁笔业,后于 2009 年购回的原因是文魁笔 业 2008 年底设立集团公司需要而进行的股权转让操作。 (二)补充说明并披露 2018 年 3 月立而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定价依据及股 权转让款支付情况,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该等股权转让的真实性。请提供发行人引 用的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了股权转让的协议;查阅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出具的转让申请 确认书和变更登记资料;核查了文魁集团的董事会决议;转让期间股权交易明细 表;核查了文魁集团的付款凭证;查阅了宁波市纪委监察委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 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确认的情况说明、宁波市监察委员会确认的情况说明; 并就该事项对立而达法定代表人关国柱和文魁集团法定代表人金碧华进行了访 谈,具体情况如下: 1、补充说明并披露 2018 年 3 月立而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定价依据及股权 转让款支付情况 (1)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 2018 年 3 月 7 日,文魁集团与立而达签署了《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立而达将持有的博汇股份 15.69%的股份(即 12,240,000 股)以总价 48,960,000.00 元(大写:肆仟捌佰玖拾陆万元整)转让给 文魁集团,转让价格为 4 元/股,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了《特定 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申请转让上述股份。 上述股份转让的定价依据系根据发行人每股净资产并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规定的交易价格区间确定。 根据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该 股票前收盘价的 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3-3-1-2-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转让期间的股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3月6日 3月7日 3月8日 3月9日 总成交量(手) 2,120 1,110 1,460 1,010 总成交金额(元) 1,320,600 853,520 1,076,000 779,940 开盘价(元) 4.47 7.09 6.10 7.66 最高价(元) 6.97 8.10 8.00 7.74 最低价(元) 4.47 7.09 6.10 7.66 均价(元) 6.23 7.69 7.37 7.72 收盘价(元) 6.97 8.10 7.10 7.72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 6.97 元,2018 年 3 月 7 日,文魁集 团与立而达签署《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票 转让价格为 4 元,不低于 3 月 6 日收盘价的 50%,并且不低于 2017 年博汇股份 的每股净资产 3.94 元/股,转让价格符合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 为了向洪世弈本人就 2018 年 3 月立而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定价依据、支付 方式、履行程序等事项进一步进行确认,本所律师通过实地走访、邮寄书面申请 函的方式,向其目前服刑所在监狱提出了对洪世弈访谈的申请,但相关申请未获 得批准。 2019 年 2 月 20 日,宁波市监察委员会对发行人《关于核实宁波博汇化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说明》作出批复,确认立而达所持发行人股份实际权益 人系洪世弈,立而达和文魁集团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立而达同意将其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按照约定的价格转让给文魁集团,洪世弈本人对该股份转让的所 有事宜均已确认并无异议。 (2)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确认的《情况说明》,为保障对国家利益的损 害得到充分赔偿,其已要求股权受让方文魁集团将 24,814,614.00 元股权转让款 先行支付至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指定的账户。剩余转让款在接到宁波市镇海 区监察委员会书面通知前,不得擅自处置。 2019 年 2 月 20 日,宁波市监察委员会书面确认了情况说明,证明洪世弈本 人对立而达将其持有全部博汇股份股权按照约定的价格转让给文魁集团的所有 事宜均已确认并无异议。 3-3-1-2-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文魁集团已将上述 24,814,614.00 元股权转让款支付至宁波市财政国库收付 中心其他资金专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 尚未向文魁集团出具后续款项支付的书面通知。 2、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说明该等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2018 年 3 月 7 日,文魁集团与立而达签署了《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按照要求依次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 交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了《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2018 年 4 月 24 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确认书,对股权转让进 行了确认,2018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对特 定事项协议转让进行了变更登记。 该股权转让事项履行了文魁集团董事会审议程序,根据宁波市监察委员会确 认的情况说明,该股权实际权益人洪世弈对立而达将其持有全部博汇股份股权按 照约定的价格转让给文魁集团的所有事宜均已确认并无异议。 该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文魁集团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18 年 3 月立而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定价依据根据 发行人每股净资产并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交易价格区间确 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的相 关规定;本次转让系在相关纪委监察部门的要求下进行,文魁集团已将 24,814,614.00 元股权转让款先行支付至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指定的账户, 剩余转让款在接到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书面通知前,不得擅自处置,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之日,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尚未向文魁集团 出具后续款项支付的书面通知;该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该等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 其他委托或者受托持股或者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发行人已按照要求提供了宁 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3-1-2-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说明发行人股东洪淼松与洪世弈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1、发行人股东洪淼松与洪世弈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对洪淼松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洪淼松提供的关联关系填报信息 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洪淼松与洪世弈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 系。 2、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公司目前股东人数为 350 名,本所律师对公司现有股东通过当面访谈、电话 访谈、短信确认、邮寄书面确认文件等方式就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进行了 核查,由于自然人股东较多,除 61 名股东因股东名册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 或者股东拒绝访谈或者进行相关的确认外,289 名股东接受访谈或者进行了相关 事项的确认,股东人数占比为 82.57%,持股比例为 99.20%,不存在股权代持情 形。 本所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确认不 存在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受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除上述进行确认的核查对象外,公司另外 61 名股东持股比例为 0.80%。该 等股东均系发行人于股转系统挂牌后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形成,且其总 持股比例低,股权结构分散,各自持股比例很低,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定,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和稳定,不会对本次发 行构成实质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股东人数为 350 名,其中 289 名股东,持股比例为 99.20%,均已确认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另外 61 名股东持股比例为 0.80%,该等股东均系公司于股转系统挂牌后通过二 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形成,且其总持股比例低,股权结构分散,各自持股比 例也很低,因此不会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定,不会影 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清晰和稳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四)结合洪世弈案件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 3-3-1-2-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该案件,是否在 相关司法文书中被认定存在行贿或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本所律师就洪世弈案件登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查阅了洪世弈受贿案的《判决书》。《判决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的内容共计一处:“证人王某 2、金某 1、 钱某、王某 1、沈某 2 等人的证言证实,2003 年至 2005 年,被告人洪世弈将胡 某 1 介绍给其等人经营的宁波博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安力绝缘材料有限公 司等企业进行填塘渣工程业务。”其中,金某 1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碧华, 其作为证人之一证明洪世弈收受胡某 1 的财物后,介绍其为发行人提供填塘渣工 程服务并向发行人收取费用。除此以外,洪世弈案《判决书》未出现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的内容。同时,本所 律师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关键词 做了检索查验,未发现上述人员与该案有关的司法文书。 2019 年 2 月 20 日,宁波市监察委员会对发行人《关于核实宁波博汇化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说明》作出批复确认截至本批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有:金 碧华、夏亚萍、王律、尤丹红、项美娇、章燕庆、马云星、李长春、余江飞、何 家坤、严世明、李世晴)均未涉及洪世弈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判决 书号(2018)浙 02 刑初 22 号),不存在因洪世弈案受到宁波市监察委员会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2017 年 10 月 18 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 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证明博汇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腾 博贸易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期间无行贿犯罪记录。因检察院 职能调整,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不再提供行贿犯罪档 案查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涉及该案件,未在相关司法文书中被认定存在行贿或其他违法行 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3-3-1-2-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补充说明发行人现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对价及程序,以及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洪世弈违规取得用 地的情形。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洪世弈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于 2006 年初始取得泰兴路土地使用权的过程查阅了该地 块出让时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缴款凭证、委托征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委托征 地决算协议、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说明、宁波市镇海海天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查阅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 年 8 月 1 日实施)、《宁波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及地价评估管理若干规定》 (土资发[2004]65 号)、《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7]7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于 2019 年合并换领新的泰兴路土地证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目前持有的泰兴路土地不 动产权证书、新购的泰兴路土地出让协议、缴款凭证;查阅了《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 号)等相关文件、查阅了 当时公示的相关信息。就发行人招拍挂取得两块湾塘北地块核查了发行人持有的 上述两块湾塘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挂牌出让过程中发行人取得的《成交确认 书》、《公证书》、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款凭证、宁波 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镇海分网上 就两块湾塘北地块公示的《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公示》 (http://www.zhztb.gov.cn)。具体情况如下: 1、浙(2019)宁波市(镇海)第 0001312 号(以下简称“泰兴路土地”) (1)2006 年初始取得 2004 年 5 月 9 日,博汇有限筹办人金月明与镇海海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 订《委托征地协议书》,委托镇海海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宁波化工区蛟川工业 园区征用土地兴办精细化工项目。征地 25 亩,土地价格 12 万元/亩,绿化承担 部分 5 万元/亩。 2005 年 4 月 28 日,金月明与镇海海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镇海海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 25 亩。土地价格 13 万元/ 亩,绿化承担部分 5 万元/亩。 2006 年 3 月 17 日,双方进行委托征地决算,并签署《委托征地决算书》确 3-3-1-2-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一期做证面积 20 亩,每亩 12 万元,二期做证面积 27.439 亩,每亩 13 万元, 绿化面积共计 7.473 亩,每亩 5 万元,土地款共计 634.072 万元。 上述土地做证面积合计 47.439 亩,即 31,626 ㎡,签署的委托征地相关协议 中,镇海海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字代表为洪世弈。 2006 年 1 月 16 日,博汇有限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将蟹浦镇湾塘村面积为 31,626 ㎡的土地,以 686.2842 万元的 价格出让给博汇有限,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 217 元。 2006 年 4 月 14 日,博汇有限领取了镇国用(2006)字第 0002406 号《国有 土地使用证》。 2017 年 5 月 15 日,博汇有限换领了浙(2017)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 0011270 号不动产权证。 2019 年 2 月 22 日,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发行人 2006 年取得的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路 199 号(原镇海区蟹浦镇湾塘村) 土地使用权系通过与原宁波市镇海国土局签订出让协议的方式取得,发行人已于 2006 年 3 月 21 日缴纳完毕该土地出让金并依法缴纳契税,符合当时协议出让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出让价格符合周边土地市场行情,该土地出让所履 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2019 年 2 月 18 日,宁波市镇海海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在发行人 与镇海海天的委托征地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期间,镇海海天系受镇海区蛟川街道 和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宁波镇海化工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授权负责当地的招商、征地和土地款代收代付事宜。签字代表洪世弈当 时受管委会授权并负责征地和招商工作。按当时政策给予发行人的招商补助 52.2122 万元,由宁波市镇海海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镇海国土局,土地出 让金结算完毕。管委会对该片土地统一履行了规划、价格确定等相关程序,出让 价格符合周边土地市场行情,价格公允,不存在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 土地出让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2017 年 2 月 24 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出具《情况说明》:“宁波 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镇海区行政区域内没有 因为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3-3-1-2-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1 月 18 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出具《情况说明》,“宁波 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镇海区行政区域内没有 因为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公司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 号)实施前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泰兴路土地使用 权,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 年 8 月 1 日实施)及《宁波 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及地价评估管理若干规定》(土资发[2004]65 号)等 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取得泰兴路土地使用权签订了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土 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合法、合规,土地出让金未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价格符合 周边土地市场行情,价格公允,因此,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对价及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通过洪世弈违规取得用地的情 形。 (2)新购周边低效用地,并于 2019 年合并换领不动产权证 2018 年 8 月 24 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以低效用地协议出让方式向 博汇股份出让祥安路东侧土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土地面积 4,749 ㎡,成交价 298.7121 万元。 2018 年 9 月,博汇股份与浙江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宁波石化开发区湾塘片南片祥安路东侧的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博汇股份,宗地面积 4,749 ㎡,价款 298.7121 万元。 2019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将原有的 31,626 ㎡泰兴路土地和新受让的 4,749 ㎡土地在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合并办理了浙(2019)宁波市(镇海)第 0001312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 36,375.00 ㎡。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 6 号),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土地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上述 4,749 平方米土地经认定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公司为取得该土地签订了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出让价 格不低于土地底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对价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3-3-1-2-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泰兴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对价及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通过洪世弈违规取得用地的情形。 2、招拍挂取得两块湾塘北地块 (1)浙(2016)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 0018613 号(以下简称“湾塘 北地块 1”) 2016 年 5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8 日在宁波市镇海区土地交易中心举办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发行人竞得湾塘北片 ZH13-01-22-03 地块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取得《成交确认书》。 2016 年 6 月 8 日浙江省宁波市信达公证处出具(2016)浙甬达证经字第 196 号《公证书》,对湾塘北片 ZH13-01-22-03 地块的《成交确认书》的签订事宜予 以公证。 2016 年 6 月 23 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与发行人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2112016A21007),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发行人出 让土地 26,987.00 ㎡,出让价为 2,065 万元,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用于化 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项目建设,出让年期为 50 年。 (2)浙(2017)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 0010511 号(以下简称“湾塘 北地块 2”) 2016 年 10 月 9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在宁波市镇海区土地交易中心举办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发行人竞得湾塘北片 ZH13-01-22-02 地 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取得《成交确认书》。 2016 年 10 月 19 日浙江省宁波市信达公证处出具(2016)浙甬达证经字第 429 号《公证书》,对湾塘北片 ZH13-01-22-02 地块的《成交确认书》的签订事 宜予以公证。 2016 年 11 月 2 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与发行人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2112016A21016),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发行人出 让土地 73,838.00 ㎡,出让价为 5,871 万元,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用于化 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项目建设,出让年期为 50 年。 两块湾塘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均已履行招拍挂程序,签署了相应的出让 3-3-1-2-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该等地块取得方式、 对价及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通过洪世弈违规取得用地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两块湾塘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均已履 行招拍挂程序,其取得方式、对价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通过洪世弈违规取得用地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洪世弈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花名册、工资表、社保公积金缴纳资料、资产清单和 各项资产权属证明,考察了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查了发行人组织结构资 料、主要生产销售流程、采销制度和记录、历年审计报告、发行人业务独立性说 明,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查了发行人各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核查了 当地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报告期内合法合规证明,查阅了洪世弈案件的判决 书,查阅了公司土地取得过程、价格的相关资料。 公司保持了人员独立、资产独立、经营独立,能够对外独立开展业务,不存 在依赖于股东、其他任何关联方或外部第三方的情形,具有独立的主营业务和面 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建立了三会制度、内控制度等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在报告期内保持了合法合规运营。 根据洪世弈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的判决书(判决书号(2018)浙 02 刑初 22 号),洪世弈的受贿犯罪事实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事实均与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公司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洪世弈行贿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因洪世弈获得不正当利益被相关机关调查或者追缴的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保持了人员独立、资产独立、经营独立,逐步建立了 健全了三会制度、内控制度等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在报告期内保持了合法合规 运营,不存在通过洪世弈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3-3-1-2-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 阅了其出具的相关承诺,查阅了宁波市监察委员会确认的情况说明,查阅了当地 公安局派出所、人民法院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和涉诉情况查询结果告知书等相关证明,查询了中 国证监会网站的公开信息,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由税务、工商、环保、社 保、国土管理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查询了相关部门网站,查阅了发 行人在股转系统公开披露的公告,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会 议文件资料,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关键词进行了网络检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行条件。 问题二: 发行人于 2014 年 10 月在新三板挂牌。2015 年 5 月,发行人股票转让方式 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2016 年,发行人向 6 名股东定向发行合计 600 万股。2017 年 2 月,发行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股东人数为 350 人。 请发行人: (1)说明并简要披露其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 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 形,如存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文件内容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3)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定向增发、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所履 行的具体程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说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中是否包含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发行人股份 3-3-1-2-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股东,如存在,请补充披露该等股东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为非自 然人股东的,请按照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该等股 东的基本情况。 (5)说明 2016 年 12 月定向增发的定价依据,新增的 6 名股东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 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并简要披露其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 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 情形,如存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公开信息,查 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查阅了发行人的新三板挂牌过程和挂牌期间的信息 披露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 查阅了股转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新三板挂牌过程的相关情况 201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经表决通 过了上述议案。 2014 年 10 月 8 日,股转系统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4]1490 号)。 2014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在股转系统公开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 2014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在股转系统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3-3-1-2-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简称“博汇股 份”,股票代码“831213”。挂牌时公司总股本为 2,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为 1,320 万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 680 万股,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综上,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且通过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 信息披露,挂牌过程中未发生股权交易,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依 法进行决策,挂牌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 2、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 行)》等相关规定,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期间按照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严格履 行了信息披露、停复牌等相关义务,且内容合法、程序合规,未发生信息披露违 规的情况,未发生主办券商因信息披露问题而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的情形,不存在 被股转系统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的情形。 3、新三板挂牌期间股权交易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简称“博汇股 份”,股票代码“831213”,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挂牌时股东人数为 9 人。 自 2015 年 5 月 18 日起,公司股票经股转公司同意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 市转让方式。 2016 年 12 月公司对 6 名发行对象定向发行股份 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100 万元。 在做市转让方式下,公司股票经过在股转系统内合格投资者之间的持续转让 交易,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股转系统发 布《关于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提示性公告》。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公司股票经股转公司同意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 议转让方式。 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公司股票根据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3-3-1-2-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统股票转让细则》的规定统一将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2018 年 4 月,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立而达将其持有的博汇股份 15.69%的股份即 1,224 万股以总价 4,896 万元转让给文魁集团。 综上,公司股东人数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时为 9 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为 350 名。公司转让方式经股转公司同意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 后,市场交易活跃度大幅增加,导致股东人数不断增加直至超过 200 人,之后公 司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最终统一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公司挂牌后新增股 东均为股转系统的合格投资者,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 的交易符合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挂牌期间未因股票交易而受 到股转系统的处罚。 4、新三板挂牌期间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情况 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形成 了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在挂牌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授权、会议 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会议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新三板挂牌以来未受到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监管函,未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以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行 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 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 形。 (二)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文件内容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公告,与本次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3-3-1-2-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了核对,查阅了发行人履行新三板信息披露更正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更 正后的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申报文件与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存在部分差异,主要 是人员信息统计数据、关联方交易情况、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主要供应商、 客户情况等信息因前期数据统计差错及统计口径的原因导致差异,公司已在新三 板公告了相关的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1、财务信息差异 根据首次申报信息披露要求,为更加准确地进行披露,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度至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出 具了《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文件与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定期报告差异的专项说明》。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中涉及新三板信息披露文件的相关财务信息更正已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相关规定履行了如下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2018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及 2018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关于更正公司年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公告》和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的年度报告更正公告以及更正 后的年度报告。 上述会计差错主要为 2015 年年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01,377.61 元,2015 年 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76,116.92 元,2017 年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13,055.15 元,相应调整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减值损 失、营业成本、盈余公积等科目,会计差错更正的金额较小,公司本次申报文件 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因此产生的差异不构成重大差异。此外,上述会计差 错更正的处理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 2、非财务信息差异 (1)2015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与本次申报文件差异 3-3-1-2-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 2017 年 6 月 13 日公告的 2015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之“第四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经营分析”之“(二)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回顾”之“1.主营 业务分析”之“(5)主要供应商情况”披露了主要供应商情况,由于统计口径的不 同,招股说明书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供应商进行了合并披露。 新三板信息披露内容: 是否存在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元) 年度采购占比 关联关系 1 中国石化燃料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分公司 149,807,672.85 59.69% 否 2 中国石化燃料由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14,892,863.84 5.93% 否 3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4,655,136.80 5.84% 否 4 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10,906,641.54 4.35% 否 5 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7,293,553.42 2.91% 否 合 计 197,555,868.45 78.72% - 本次申报文件内容: 是否存在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元) 年度采购占比 关联关系 1 中石化 179,355,673.49 79.27% 否 2 中海油 23,606,489.22 10.43% 否 3 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7,293,553.42 3.22% 否 4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 5,028,012.01 2.22% 否 5 宁波石化开发区公共管理有限公司 2,608,557.76 1.15% 否 合 计 217,892,285.90 96.30% - (2)2016 年年度报告与本次申报文件差异 ①主要客户情况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6 日公告的 2016 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之“一、经营分析”之“(二)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回顾”之“1.主营业务分析”之“(4) 主要客户情况”披露了主要客户情况,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招股说明书中对同 一控制下的客户进行了合并披露。 新三板信息披露内容: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元)年度销售占比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3-1-2-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广州市中诚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23,545,705.31 8.96% 否 2 泉州化建化工有限公司 19,577,714.60 7.45% 否 3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15,202,747.96 5.78% 否 4 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公司 14,670,489.77 5.58% 否 5 杭州特种油品厂 10,244,259.39 3.90% 否 合 计 83,240,917.03 31.67% - 本次申报文件内容: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元)年度销售占比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 广州市中诚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23,545,705.31 8.96% 否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2 22,259,541.14 8.47% 否 宁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3 泉州化建化工有限公司 19,577,714.60 7.45% 否 4 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公司 14,670,489.77 5.58% 否 5 杭州特种油品厂 10,244,259.39 3.90% 否 合 计 90,297,710.21 34.35% - ②主要供应商情况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6 日公告的 2016 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之“一、经营分析”之“(二)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回顾”之“1.主营业务分析”之“(5) 主要供应商情况”披露了主要供应商情况,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招股说明书中 对同一控制下的供应商进行了合并披露。 新三板信息披露内容: 是否存在关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元)年度采购占比 联关系 1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93,883,973.03 27.87% 否 2 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44,040,165.99 13.07% 否 3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42,643,153.50 12.66% 否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 4 22,571,841.14 6.70% 否 司 5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8,915,849.17 5.61% 否 合 计 222,054,982.83 65.91% - 本次申报文件内容: 3-3-1-2-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关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元)年度采购占比 联关系 1 中石化 156,705,152.12 47.21% 否 2 中海油 69,751,296.34 21.01% 否 3 中石油 46,281,939.76 13.94% 否 4 铁路总公司 11,593,241.79 3.49% 否 5 辽宁通晟石化有限公司 7,784,974.38 2.35% 否 合 计 292,116,604.39 88.01% - (3)2017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与本次申报文件差异 ①主要客户情况 发行人 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之“第四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经营情况回顾”之“(三)财务分析”之“2.营业情况分析” 之“(3)主要客户情况”披露了主要客户情况,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客户销售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并将腾博贸易的销售金额合并纳入 统计口径。 新三板信息披露内容: 是否存在关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元) 年度销售占比 联关系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1 43,000,780.60 10.16% 否 宁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2 盱眙华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9,243,506.80 9.27% 否 3 上海本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8,896,400.10 9.19% 否 4 宁波丰怡燃料有限公司 26,234,029.30 6.20% 否 5 泰州市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22,878,323.50 5.40% 否 合 计 170,253,040.30 40.22% - 本次申报文件内容: 是否存在关 序号 客户 销售金额(元) 年度销售占比 联关系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1 42,243,863.29 11.68% 否 宁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2 盱眙华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3,541,458.81 9.27% 否 3 上海本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3,244,786.43 9.19% 否 4 宁波丰怡燃料有限公司 22,422,247.24 6.20% 否 3-3-1-2-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5 21,452,414.66 5.93% 否 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 合 计 152,904,770.43 42.26% - ②主要供应商情况 发行人 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之“第四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经营情况回顾”之“(三)财务分析”之“2.营业情况分析” 之“(4)主要供应商情况”披露了主要供应商情况,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招股 说明书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供应商进行了合并披露。 新三板信息披露内容: 序号 供应商 采购金额(元) 年度采购占比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 1 127,232,434.65 28.08% 否 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 2 110,103,089.85 24.30% 否 司西南销售分公司 3 中海油销售桂平有限公司 78,054,807.05 17.23% 否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 4 70,959,530.90 15.66% 否 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 5 42,834,066.79 9.45% 否 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合 计 429,183,929.24 94.72% - 本次申报文件内容: 序号 供应商 采购金额(元) 年度采购占比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 中石化 210,273,756.45 46.80% 否 2 中石油 106,852,138.38 23.78% 否 3 中海油 61,611,413.15 13.71% 否 4 铁路总公司 27,831,889.99 6.19% 否 5 广东溢善石化有限公司 7,092,032.63 1.58% 否 合 计 413,661,230.60 92.07% - ③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本次申报文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 12 个月控制的 公司认定为关联方,增加认定浙江路盛沥青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并增加相 关的关联交易披露。详细变动如下: 3-3-1-2-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将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之“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之“八、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中增加浙江路盛沥青有限公司(公司高管李世晴曾控制的 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将股份全部转让);在同节的“2、购销商品、提供和接 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中追加发行人与浙江路盛的关联交易如下: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本期发生额(元) 上期发生额 浙江路盛沥青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 77,632.05 0 小计 - 77,632.05 0 将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一、重要事项索引” 之“(三)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期内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调增 77,632.05 元。 ④员工总数 因发行人 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正后)“第八节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之“二、员工情况”中员工总数统计时错误 地包含了 2 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顾问,本次申报文件对员工总数进行了更 正,员工总人数减少 2 人。 本所律师认为,新三板挂牌期间部分信息披露内容与本次申报文件的差异, 公司已经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做了补充和更正,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 的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文件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定向增发、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所 履行的具体程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定向增发的相关申请文件、公告文件、股转公司的相 关备案函以及工商变更资料;对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进行了访谈,取得相关事项 的确认文件;查阅了发行对象的缴款凭证、验资报告;查阅了发行人相关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文件资料;查阅了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相关公告以及股东 名册等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简称“博汇股 份”,股票代码“831213”,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挂牌时股东人数为 9 人。 3-3-1-2-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公司挂牌期间定向增发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 议,审议通过《关于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发行议案公司拟发行数 量不超过 800 万股(含 800 万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 13.50 元,预计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800 万元(含 10,800 万元),股票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8 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6 年 12 月 20 日,立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948 号《验资报 告》,对本次定向发行股票认购款缴纳事项进行了审验确认。 2017 年 3 月 6 日,股转系统出具了《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1321 号),确认本次股票发行的备 案申请。 2017 年 3 月 17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通过了上述工商变更申请。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对 6 名发行对象发行股份 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5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100 万元。本次定向发行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数量(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1 徐双全 220.00 2,970.00 货币 上海岩明投资中心(有限合 2 130.00 1,755.00 货币 伙) 宁波更和股权投资中心(有 3 100.00 1,350.00 货币 限合伙) 杭州安丰上盈创业投资合伙 4 75.00 1,012.50 货币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高新区华桐恒德创业投 5 50.00 675.00 货币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张鱼英 25.00 337.50 货币 合 计 600.00 8,100.00 - 本次定向发行后,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文魁集团 4,197.90 53.82 2 立而达 1,224.00 15.69 3 洪淼松 438.84 5.63 3-3-1-2-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徐双全 220.00 2.82 5 尤丹红 181.34 2.32 6 王 律 145.90 1.87 7 上海岩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0.00 1.67 8 王红波 107.62 1.38 9 彭智明 106.30 1.36 10 宁波更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 1.28 11 其他股东 948.10 12.16 合 计 7,800.00 100.00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 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公司,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意见》及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博 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成杭证字[2017]第 023-1 号),本次发行前股东人数为 184 名,本次发行新增股东 6 名,发行后股东人数 为 190 名,未超过 200 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 监会豁免核准情形,参与本次发行的 6 名股东发行对象均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 求,本次定向发行履行了必需的程序,本次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平、公正, 定价结果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挂牌期间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形成过程和履行的法律程序 自 2015 年 5 月 18 日起,公司股票经股转公司同意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 市转让方式。 在做市转让方式下,公司股票经过在股转系统内合格投资者之间的持续转让 交易,导致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2016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了 《关于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55),截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收市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名,除了公司 2016 年 12 月定增新 增的 6 名股东外,新增股东均为挂牌后股票公开转让形成。 综上,公司系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挂牌时,股东人数为 9 名,总股东人 3-3-1-2-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数并未超过 200 人。挂牌后,随着市场交易活跃度不断提升,公司股东人数逐步 增多,并且在公司股票转为做市转让后,股东人数迅速攀升,挂牌后新增股东均 为股转系统的合格投资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合计 350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之 1.10“挂牌公司是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公司通过公 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 200 名,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 因此,公司股东人数超 200 人的情况系由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所 形成的,非因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或者股票发行所导致,无需履行相关的审批或 许可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定向增发、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均履行了必需的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说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中是否包含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发行人股 份的股东,如存在,请补充披露该等股东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为非 自然人股东的,请按照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该等 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告、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的相关资料,核 查发行人转让方式变更情况及变更时间,确定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协议转让方式新 增的股东。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股票停复牌的相关申请和公告文件,核查了报告 期内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核查比对最 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名单和相关基本信息。本所律师通过访谈、电话访谈、短信确 3-3-1-2-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邮寄书面确认文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基金业协 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查询第三方企业信用信息工具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 年内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相关事项,具体 情况如下: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公司股票经股转公司同意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 议转让方式。 因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6 月 13 日起暂停转让。 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公司股票根据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转让细则》的规定统一将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因公司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3 月 6 日起恢复转 让。 因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暂停转让。2018 年 11 月 19 日,因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公司股票继续 暂停转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仍在暂停转让中。 因此,公司最近一年新增的股东均系 2018 年 3 月 6 日至 3 月 9 日(3 月 10 日和 11 日为周末,非转让日)在股转系统通过集合竞价交易而来,不存在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的新增股东。新增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价格系集合竞 价方式产生的市场价格。 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证件 持股数量(股) 杭州无极尚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 91330110MA28RE9N99 120,000 业(有限合伙) 2 江洪 320102**********15 66,000 3 李晓勇 510225**********58 10,000 4 崔玉舒 320623**********11 8,000 5 上海乃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1310230MA1K05B43Y 5,000 6 丁学鹏 321081**********17 3,000 7 上海育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1310230MA1K04T96B 3,000 8 陆继祖 330226**********37 2,000 3-3-1-2-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9 顾雯雯 320623**********27 2,000 10 钱江涛 330103**********3X 1,000 11 何显奇 330725**********19 1,000 12 何光新 320402**********15 1,000 13 金海 332621**********11 1,000 14 史文峰 330204**********28 1,000 上述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杭州无极尚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无极尚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其基金管理人为杭州无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无极尚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无极尚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2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5 月 2 日至 2027 年 5 月 1 日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 1,1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无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29 幢 1 单元 101 室-1 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 经营范围 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无极尚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类别 1 杭州无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9.09 普通合伙人 杭州上财昭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2 1,000.00 90.91 有限合伙人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100.00 100.00 - 其中,杭州无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杭州无极尚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无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11 月 20 日至 9999 年 09 月 09 日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3-1-2-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蓉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20 号 3 幢 5006 室 服务:受托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投资管理(以上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 咨询(除证券、期货),实业投资。 杭州无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阜新信德实业有限公司 600.00 60.00 2 陈蓉 360.00 36.00 3 方成强 40.00 4.00 合计 1,000.00 100.00 杭州无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阜新信德实业有限公司,阜新信 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兰淑珍。 2、上海乃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乃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陆乃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乃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2 月 7 日至 2037 年 12 月 6 日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陆乃将 股权结构 陆乃将持有 100%股权 住所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921 弄 2 号 V 区 320 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公共关系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 经营范围 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创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上海育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育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潘忠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育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5 日 3-3-1-2-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营业期限 2017 年 12 月 5 日至 2037 年 12 月 4 日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潘忠 股权结构 潘忠持有 100%股权 住所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921 弄 2 号 V 区 321 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公共关系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 经营范围 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创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均通过股转系统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受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发行人股份的新增股东。 发行人已按照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最近一年新增 股东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五)说明 2016 年 12 月定向增发的定价依据,新增的 6 名股东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 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了解定向增发的定价依据,核查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定向增发的相关文件、股转系统公开信息、发行人在股转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2015 年度审计报告计算了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发行价格市盈率 等相关指标;访谈定向增发新增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核查关联关系,核查了定向增发新增股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不存在关联关 系的声明,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联方调查表的相关信息及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相关信息与 2016 年定增 股东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匹配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 12 月定向增发定价依据 2016 年 12 月,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此次发行综合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 市盈率及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经过与增资方充分的协商,将发行价格定为每股 13.50 元,PE 倍数为 13.97。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 会师字[2016]610167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净利润为 47,067,374.52 元, 3-3-1-2-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5 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 0.65 元,2015 年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93,421,181.03 元,2015 年每股净资产为 1.30 元。当时公司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为 13.09 元,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前一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为 13.29 元,该次发行定价略高于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既满足了新股东的需求,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原 股东利益的情况,定价公允。 2、定向增发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该次定向发行认购对象包括徐双全、上海岩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更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安丰上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高新区华桐恒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张鱼英,该等新增 股东均已出具相关确认文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均已出具相关声明,公司定向增发新增股 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 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定向增发的定价依据是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成长性、市盈率及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价格 等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最终确定的,定价公允;该次定 向发行新增 6 名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三: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股东中契约型私募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股东共 11 名。 (1)请发行人说明前述三类股东是否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且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注册登记。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三类股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是否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三类股东是否符合《中国人 3-3-1-2-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关于资管产品杠杆、分级和嵌套的要求,并发 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对三类股东做层层穿透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发行 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穿透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三类股东的存续期及续期安排 是否满足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前述三类股东是否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且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注册登记。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三类股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是否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三类股东是否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且是 否依法存续所采取的核查措施如下: 1、取得并核查三类股东管理人填写的调查表; 2、取得并核查三类股东提供的产品合同及补充协议、《备案证明》并与基 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进行核对; 3、取得并核查三类股东管理人提供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证书》或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等业务资质 批复,并与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进行核对;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三类股东 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 350 名股东,其中 314 名自然人 股东与 36 名非自然人股东。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中,存在 3 名资产管理计划股 东,7 名契约型私募基金股东,1 名信托计划股东。上述股东的股份取得方式均 3-3-1-2-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股转系统公开市场交易取得,持股数量共 524,400 股,持股比例合计为 0.6724%。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三类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 公司的三类股东中,国保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吉富 1 号广发金元顺安 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大唐弘牛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股东, 均已办理了基金专户产品备案,其管理人均取得了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资产管 理业务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金、融熠价值 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沃土新三板三号证券投 资基金、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指数增强基金、小村创新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盈睿 3 号专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其管理人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中信道 域 1 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信托计划股东,已经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其管理人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 该等股东的备案登记和存续情况如下: 序 基金编 运行状 登记情 股东名称 管理人 号 号 态 况 1 国保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S97871 存续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登记 新余中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 2 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金 SH3990 存续 已登记 (有限合伙) 吉富 1 号广发金元顺安资产管理计 3 SC4607 清算期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登记 划 4 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SS4131 存续 浙江融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已登记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 5 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 SN3397 存续 已登记 司 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 6 沃土新三板三号证券投资基金 S29411 存续 已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 天弘大唐弘牛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 7 S99782 清算期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登记 计划 上海新方程股权投资管理有 8 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指数增强基金 S29092 存续 已登记 限公司 9 小村创新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 S63503 存续 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已登记 10 盈睿 3 号专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SR3557 存续 深圳诚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已登记 中信道域 1 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 上海道域资产管理中心(普通 11 S29852 存续 已登记 资金信托计划 合伙) 综上所述,公司的 11 名三类股东均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按 3-3-1-2-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照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均已依法注册登记。发行人的 11 名三类股东中,除了吉富 1 号广发金元顺安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大唐弘牛新 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已经进入清算期外,其余均处于正常存续状态。本所律师 已会同发行人对于存续期、穿透核查、续期安排无法满足要求的三类股东进行清 理,计划除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金、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道一 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 3 家三类股东保留外,其他 8 家三类股东均进行清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11 名三类股东均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 管,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均已依法注册登记。发 行人的 11 名三类股东中,除了吉富 1 号广发金元顺安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大唐 弘牛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已经进入清算期外,其余均处于正常存续状态。 (二)发行人的三类股东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 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别 是关于资管产品杠杆、分级和嵌套的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三类股东的运行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所采 取的核查措施如下: 1、取得并核查三类股东管理人填写的调查表; 2、取得并核查三类股东提供的产品合同及补充协议、《备案证明》并与基 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进行核对; 经过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三类股东管理人提供的产品合同及补充协议、产品《备案证明》、 产品投资人名册、管理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与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 信息核对,公司三类股东中,国保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鼎创富鼎创进取 投资基金、吉富 1 号广发金元顺安资产管理计划、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 金、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沃土新三板三号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大唐弘 牛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指数增强基金这 8 家三类股东的 运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设 定杠杆、产品分级或嵌套的情况。 3-3-1-2-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三类股东中小村创新新三板私募投资基 金、盈睿 3 号专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信道域 1 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这 3 家三类股东未提供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国保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 金、吉富 1 号广发金元顺安资产管理计划、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沃土新三板三号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大唐弘牛 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指数增强基金这 8 家三类股东的 运行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设定杠杆、产品分级或嵌套的情况。 发行人已计划清理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3 家三类股东。 (三)请发行人对三类股东做层层穿透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发 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穿透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三类股东层层穿透的核查措施如下: 1、取得并核查三类股东管理人提供的产品合同及补充协议、产品投资人名 册、多层级持有人的具体持股情况;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查询平台查询多层级持有人的具体 持股情况; 3、取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名单并与三类股东穿 透情况作比对; 4、取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 经过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三类股东中,国保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 金、吉富 1 号广发金元顺安资产管理计划、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道 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沃土新三板三号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大唐弘牛新三 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指数增强基金这 8 家三类股东管理人提 3-3-1-2-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供了产品合同及补充协议、产品投资人名册。盈睿 3 号专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产品投资人结构。 经核查上述 9 名三类股东的层层穿透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其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三类股东层层穿透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国保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该产品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持有份额(份)占比 序号 客户名称 持有份额(份)占比 国寿安保基金 1 34,782,000.00 48.49% 29 王颖 515,000.00 0.72% 管理有限公司 2 邓超 2,214,500.00 3.09% 30 朱琳 515,000.00 0.72% 3 林勇强 1,545,000.00 2.15% 31 郭健斌 515,000.00 0.72% 4 龙运生 1,339,000.00 1.87% 32 霸兆宇 515,000.00 0.72% 5 王欣 1,030,000.00 1.44% 33 黄玲 515,000.00 0.72% 6 王旭江 1,030,000.00 1.44% 34 秦辉 515,000.00 0.72% 7 郑凯歌 1,030,000.00 1.44% 35 杨艳 515,000.00 0.72% 8 董占军 1,030,000.00 1.44% 36 董毅雄 515,000.00 0.72% 9 章为 1,030,000.00 1.44% 37 刘风珍 515,000.00 0.72% 10 钱欣国 1,000,130.00 1.39% 38 闫俊萍 515,000.00 0.72% 11 于漠南 978,500.00 1.36% 39 李泽生 515,000.00 0.72% 12 李大鹏 927,000.00 1.29% 40 邵明镜 515,000.00 0.72% 13 李立新 875,500.00 1.22% 41 王景华 515,000.00 0.72% 14 林鹏图 824,000.00 1.15% 42 夏楠 515,000.00 0.72% 15 王罡 772,500.00 1.08% 43 徐瑛 515,000.00 0.72% 16 贾琦琳 772,500.00 1.08% 44 周正 515,000.00 0.72% 17 代淑群 772,500.00 1.08% 45 李志武 515,000.00 0.72% 18 岳衡 618,000.00 0.86% 46 程然 515,000.00 0.72% 19 马江 618,000.00 0.86% 47 张珊珊 515,000.00 0.72% 20 汪浪 515,000.00 0.72% 48 杜世红 515,000.00 0.72% 21 叶蕾 515,000.00 0.72% 49 詹恒波 515,000.00 0.72% 22 龙移洋 515,000.00 0.72% 50 戴宪恒 515,000.00 0.72% 23 刘冬冬 515,000.00 0.72% 51 关键 515,000.00 0.72% 24 师晓霞 515,000.00 0.72% 52 王东 515,000.00 0.72% 3-3-1-2-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客户名称 持有份额(份)占比 序号 客户名称 持有份额(份)占比 25 曾惠慧 515,000.00 0.72% 53 卢井泉 515,000.00 0.72% 26 张谦 515,000.00 0.72% 54 熊瑛 515,000.00 0.72% 27 胡琴 515,000.00 0.72% 55 郗燕敏 515,000.00 0.72% 28 戴颖 515,000.00 0.72% 合计 71,729,130.00 100.00% 国保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一名非自然人投资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85.03% 2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8,800.00 14.97% 合计 58,800.00 100.00% 其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0 60.00% 2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60,000.00 40.00% 合计 400,000.00 100.0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 A 股代码为 601628 的境内上市公司。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为国务院独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另一名股东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澳大利 亚公司(AMP Capital Investors),最终权益人为澳大利亚上市公司 AMP Limited 和日本上市公司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国保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穿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情形。 2、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金 该产品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1 张文辉 15,034,810.67 41.96% 新余中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 2 11,307,086.19 31.56% 限合伙) 3 黄浩琳 1,925,871.98 5.37% 4 钟谧 1,890,479.91 5.28% 3-3-1-2-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 刘岩松 1,566,528.06 4.37% 6 邱立宇 1,332,149.20 3.72% 7 黄蔚 1,148,479.95 3.21% 8 傅秀春 697,822.56 1.95% 9 李劲 601,407.70 1.68% 10 梁洛 176,173.91 0.49% 11 贺家伟 150,001.25 0.42% 合计 35,830,811.38 100.00% 其中,新余中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文辉 466.00 38.83% 2 广州中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16.67% 3 罗敏英 143.00 11.92% 4 刘岩松 95.00 7.92% 5 雷凤 95.00 7.92% 6 安梅 95.00 7.92% 7 郭郁彬 86.00 7.17% 8 肖映彬 20.00 1.67% 合计 1200.00 100.00% 其中,广州中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文辉 466.00 46.60% 2 罗敏英 143.00 14.30% 3 刘岩松 95.00 9.50% 4 雷凤 95.00 9.50% 5 安梅 95.00 9.50% 6 郭郁彬 48.00 4.80% 7 肖映彬 20.00 2.00% 8 曾超 19.00 1.90% 9 刘林乔 19.00 1.90% 合计 1200.00 100.00% 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金穿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情形。 3、吉富 1 号广发金元顺安资产管理计划 该产品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1 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1,758,234.23 99.81% 3-3-1-2-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牛一月 196,206.20 0.19% 合计 35,830,811.38 100.00% 其中,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机构如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1 董正青 28.32% 210 刘西谨 0.11% 419 孟睿东 0.05% 628 方华 0.02% 2 王芝萍 1.56% 211 林笑芹 0.11% 420 张卡 0.05% 629 王玲 0.02% 3 倪红武 1.88% 212 李莉莎 0.11% 421 陈兴宇 0.05% 630 李建伟 0.02% 4 张凤生 1.10% 213 杨清清 0.09% 422 卢彤 0.05% 631 秦毅 0.02% 5 李纾之 0.89% 214 李春林 0.07% 423 王志雄 0.05% 632 王育谋 0.02% 6 陈文湛 0.71% 215 弋靖 0.11% 424 郑煜 0.05% 633 蒋文胜 0.02% 7 张文辉 0.45% 216 杨全 0.12% 425 吴榕超 0.05% 634 王向洋 0.02% 8 赵桂萍 0.62% 217 张玲玲 0.11% 426 刘丹 0.05% 635 潘心忠 0.02% 9 宫方芨 0.36% 218 陈家茂 0.11% 427 刘宏建 0.05% 636 曹成韦 0.02% 10 郎莹 0.51% 219 董琴 0.11% 428 陈建兴 0.05% 637 杨长青 0.02% 11 徐茂谦 0.51% 220 甄艳冰 0.11% 429 周丽卿 0.05% 638 王玉琼 0.02% 12 李智勇 0.48% 221 李忠贞 0.11% 430 李朝阳 0.05% 639 潘必胜 0.02% 13 肖雪生 0.48% 222 周婷 0.11% 431 张淑真 0.05% 640 陈志坚 0.02% 14 黄浩 0.40% 223 贺梦亮 0.11% 432 孙慧萍 0.05% 641 张琦 0.02% 15 王玮 0.39% 224 帅萍 0.11% 433 陈永辉 0.25% 642 刘明月 0.02% 16 黄志新 0.46% 225 温秀娟 0.11% 434 罗宗雄 0.05% 643 彭戈非 0.02% 17 崔霞 0.45% 226 张少菲 0.11% 435 林海燕 0.05% 644 朱泉 0.02% 18 许家驹 0.26% 227 黄旭忠 0.11% 436 黄茂华 0.05% 645 李树杰 0.02% 19 罗美城 0.37% 228 熊令坤 0.11% 437 江玉兰 0.05% 646 朱曦怡 0.02% 20 戴云柏 0.39% 229 程丽爱 0.11% 438 卢春杨 0.05% 647 吴振华 0.01% 21 吴新群 0.39% 230 莫定 0.09% 439 彭鸣 0.05% 648 苏飞军 0.02% 22 肖雯 0.27% 231 王熊 0.11% 440 郭志成 0.04% 649 朱哲宜 0.02% 23 罗园园 0.37% 232 邹楠 0.11% 441 刘元景 0.04% 650 蒋莺华 0.02% 24 姚卉 0.36% 233 初玉岗 0.11% 442 金惠 0.04% 651 左志芸 0.02% 25 金赵亮 0.24% 234 郭昊 0.11% 443 邢振烨 0.04% 652 师佳 0.02% 26 邹友茹 0.34% 235 韩冬梅 0.10% 444 卢玉倩 0.04% 653 黄晓红 0.02% 27 余红 0.33% 236 陈时武 0.10% 445 王旭君 0.04% 654 林小葵 0.02% 28 江剑锋 0.26% 237 陆其东 0.10% 446 梁庆均 0.04% 655 曾涛 0.01% 29 陈宇杰 0.33% 238 周灿强 0.10% 447 章早立 0.04% 656 杨梅沾 0.01% 30 方红 0.32% 239 王金刚 0.10% 448 黄山 0.03% 657 冯狄青 0.02% 31 万波 0.25% 240 李富颖 0.10% 449 钟沁昇 0.04% 658 翟健 0.02% 32 丁布凡 0.31% 241 王扬程 0.01% 450 郭晓为 0.04% 659 陈亚妹 0.01% 33 许志勇 0.21% 242 岑颂华 0.10% 451 容文超 0.04% 660 曹淑菁 0.01% 34 朱平 0.31% 243 廖丽兰 0.10% 452 李嵘 0.03% 661 董淑文 0.02% 3-3-1-2-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35 宋鹏 0.31% 244 向友军 0.10% 453 杨丽娟 0.03% 662 罗素华 0.02% 36 周湛文 0.30% 245 钱景嫦 0.10% 454 马诚 0.04% 663 徐剑 0.01% 37 袁钧辉 0.19% 246 辜宏强 0.10% 455 王比 0.03% 664 张英华 0.02% 38 崔勇 0.23% 247 叶小红 0.07% 456 黄林滔 0.04% 665 余惠兰 0.02% 39 杨俭 0.27% 248 卢红霞 0.07% 457 林永忠 0.04% 666 韩煖 0.02% 40 李春凤 0.26% 249 王佳 0.10% 458 刘文红 0.04% 667 凌慧儿 0.02% 41 孙晖 0.26% 250 陆敏 0.10% 459 李静丹 0.04% 668 何青 0.02% 42 张云潭 0.25% 251 苏媛姜 0.10% 460 黄海丰 0.03% 669 胡甫烈 0.02% 43 苏志宏 0.25% 252 欧文利 0.10% 461 杨涛 0.04% 670 黄丽英 0.02% 44 张成柱 0.25% 253 梁馨宁 0.10% 462 梁卫权 0.04% 671 邱启鸿 0.02% 45 陈晓艳 0.17% 254 李军 0.10% 463 孙宪丽 0.04% 672 喻育玲 0.01% 46 刘宁 0.24% 255 邵慧蓉 0.10% 464 高秀转 0.04% 673 段海燕 0.01% 47 黎碧玉 0.24% 256 尹卫东 0.07% 465 王璇波 0.04% 674 陈冬梅 0.01% 48 吴晓辉 0.24% 257 吴兆凯 0.08% 466 梁雅珺 0.04% 675 程品芳 0.01% 49 邱海山 0.24% 258 刘宇燕 0.10% 467 郑爱萍 0.04% 676 贺晓东 0.01% 50 曾辉 0.19% 259 张彩平 0.10% 468 孙铁良 0.04% 677 胡星城 0.01% 51 樊凯 0.24% 260 唐爱国 0.10% 469 罗烨 0.04% 678 李永燕 0.01% 52 冯卫东 0.24% 261 李亚天 0.10% 470 章楚海 0.04% 679 汤霞 0.01% 53 黄旭辉 0.16% 262 梅楚晗 0.10% 471 崔志妹 0.04% 680 杨涛 0.01% 54 赵梓伯 0.24% 263 陈鸾 0.10% 472 黎刚亮 0.04% 681 钟穗玲 0.01% 55 江周 0.24% 264 陈志坚 0.10% 473 王凯 0.04% 682 罗静怡 0.01% 56 董耘 0.24% 265 傅正伦 0.10% 474 李庆群 0.04% 683 李光武 0.01% 57 涂军 0.24% 266 冯子翊 0.10% 475 陈桂兰 0.04% 684 宋志远 0.01% 58 叶莉芬 0.23% 267 周天 0.10% 476 陈金莲 0.04% 685 朱晖 0.01% 59 唐凯 0.21% 268 林淑怡 0.10% 477 林裕芬 0.04% 686 谭亦兵 0.01% 60 汪慧 0.23% 269 冷文倩 0.10% 478 韦惊霄 0.04% 687 严四云 0.01% 61 田军 0.23% 270 邓远强 0.10% 479 谢若娜 0.04% 688 赵祖新 0.01% 62 曹炳英 0.23% 271 王璐 0.10% 480 耿乾晨 0.04% 689 毛向群 0.01% 63 周庭硕 0.23% 272 徐凡 0.10% 481 李家萍 0.04% 690 陈红卫 0.01% 64 梁东艳 0.19% 273 林海涛 0.09% 482 曾婉华 0.04% 691 石琴波 0.01% 65 王翔 0.16% 274 滕红霞 0.06% 483 张泓瑞 0.04% 692 潘文钊 0.01% 66 刘明 0.22% 275 薛剑虹 0.09% 484 朱燕翔 0.04% 693 马妙瑜 0.01% 67 曹新 0.22% 276 谷仲 0.09% 485 房秀蓉 0.04% 694 陈启康 0.01% 68 舒文胜 0.15% 277 李志清 0.09% 486 熊桂莹 0.04% 695 陈学明 0.01% 69 李惠红 0.22% 278 梁旅 0.09% 487 陈恒 0.04% 696 焦永珍 0.01% 70 高俊萍 0.22% 279 陈立国 0.09% 488 孙奕飞 0.04% 697 蔡俊雄 0.01% 71 陈雯洁 0.21% 280 陈凤英 0.09% 489 魏桂梅 0.16% 698 危骏 0.01% 72 邓颖 0.15% 281 包德勖 0.06% 490 陈卓基 0.04% 699 林熙 0.01% 3-3-1-2-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73 陈丽清 0.21% 282 黄涛 0.09% 491 洪彩霞 0.04% 700 王晓华 0.01% 74 孙汉杰 0.21% 283 吴莉珍 0.09% 492 杨光远 0.04% 701 丁迅 0.01% 75 徐妙琼 0.25% 284 陈建珍 0.07% 493 林秀凤 0.04% 702 杨利华 0.01% 76 杨明婕 0.21% 285 吴沂 0.09% 494 郑炳英 0.04% 703 古仕龙 0.01% 77 卢争光 0.17% 286 黄琼秀 0.09% 495 黄晓燕 0.04% 704 陈丽贤 0.01% 78 马欣 0.21% 287 何晓梅 0.09% 496 郑翔 0.04% 705 刘朝晖 0.01% 79 潘雪松 0.21% 288 孙宾 0.09% 497 李建红 0.04% 706 刘丹 0.01% 80 赵磊 0.14% 289 孙海红 0.09% 498 翁溯年 0.03% 707 赵锴 0.01% 81 麦浩成 0.16% 290 王恩雨 0.09% 499 钟志坚 0.03% 708 刘钢 0.01% 82 苏杨 0.14% 291 张新亮 0.09% 500 廖欣 0.03% 709 梁洁 0.01% 83 郭德松 0.20% 292 周湛杰 0.09% 501 谈杰 0.03% 710 孙小平 0.01% 84 朱乃成 0.20% 293 眭立 0.08% 502 李碧红 0.03% 711 郭键和 0.01% 85 王德朋 0.20% 294 蔡粤 0.08% 503 方强 0.03% 712 张雪燕 0.01% 86 林淑华 0.05% 295 陈重阳 0.08% 504 魏金燕 0.03% 713 苏礼忠 0.01% 87 孔肇英 0.20% 296 姚军 0.08% 505 任强 0.03% 714 李涛 0.01% 88 伍助利 0.19% 297 黄晓琳 0.08% 506 蒲云 0.03% 715 张华强 0.01% 89 阮孟青 0.19% 298 沈文静 0.08% 507 刘惠香 0.03% 716 刘合义 0.01% 90 陈滨 0.19% 299 黄晓芝 0.08% 508 邱实 0.03% 717 温丽芬 0.01% 91 訾力强 0.18% 300 李云峰 0.08% 509 龙小红 0.03% 718 徐红英 0.01% 92 梁振成 0.18% 301 张秀芳 0.08% 510 陈建邦 0.03% 719 胡康 0.01% 93 杨达明 0.18% 302 陈观妹 0.08% 511 杨伊勤 0.03% 720 董玲娜 0.01% 94 潘惠红 0.19% 303 叶梅 0.08% 512 董飞燕 0.03% 721 吴维勋 0.01% 95 叶常青 0.18% 304 张玉芳 0.08% 513 张蔚佳 0.03% 722 冯君 0.01% 96 刘健怡 0.18% 305 王懿 0.08% 514 张警 0.03% 723 王雪峰 0.01% 97 杨友泉 0.12% 306 钟醒娣 0.08% 515 李雪华 0.03% 724 宋玲 0.01% 98 钟国文 0.16% 307 高中仁 0.08% 516 芦畅 0.03% 725 陈捷 0.01% 99 罗晓东 0.18% 308 刘传杰 0.08% 517 徐渊 0.02% 726 郭琰 0.01% 100 张斌 0.17% 309 伍留娟 0.08% 518 周艺红 0.03% 727 张卫东 0.01% 101 卢红专 0.17% 310 张伟强 0.08% 519 高兴旺 0.03% 728 祁桑 0.01% 102 朱蠡钧 0.17% 311 洪卫 0.08% 520 罗婷婷 0.03% 729 张靖 0.01% 103 钟育萍 0.17% 312 张坤兰 0.07% 521 安可涵 0.03% 730 屈晋宁 0.01% 104 潘靓 0.17% 313 张琼芳 0.08% 522 朱永景 0.03% 731 李学新 0.01% 105 谭雅珊 0.17% 314 黄晓宇 0.08% 523 王海英 0.03% 732 郭宏 0.01% 106 周敏 0.17% 315 杨慧芸 0.08% 524 郑重 0.03% 733 吴建钗 0.01% 107 李玮 0.17% 316 吴慧艳 0.08% 525 李洪义 0.03% 734 江晓清 0.01% 108 黄海宁 0.16% 317 刘一诺 0.06% 526 文青云 0.03% 735 陈蕊 0.01% 109 王钊成 0.16% 318 梁霭仪 0.08% 527 王琪 0.03% 736 陈扬 0.01% 110 王晓敏 0.16% 319 黄翠 0.08% 528 向丽斌 0.02% 737 张勇 0.01% 3-3-1-2-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111 刘豫华 0.14% 320 陈爱玲 0.08% 529 冯冬梅 0.03% 738 陈贞 0.01% 112 何剑辉 0.16% 321 刘续庆 0.08% 530 李航 0.03% 739 张铮 0.01% 113 王晓梅 0.16% 322 郝宝芝 0.08% 531 廖浩杰 0.03% 740 钟伯祥 0.01% 114 黎建华 0.07% 323 陈秀英 0.08% 532 史建杰 0.02% 741 陈莹 0.01% 115 李苏 0.16% 324 李子荆 0.08% 533 蔡敏 0.02% 742 叶红蕾 0.01% 116 林基芳 0.16% 325 高长福 0.08% 534 詹卫红 0.02% 743 李学毅 0.01% 117 王鲁松 0.16% 326 郭海燕 0.08% 535 欧阳翔 0.02% 744 叶加章 0.01% 118 崔海峰 0.16% 327 区驰 0.08% 536 范岷 0.02% 745 梁春霞 0.01% 119 汤琼漪 0.16% 328 张渝红 0.08% 537 欧桂芬 0.02% 746 李瑶洁 0.01% 120 陆洁 0.16% 329 梁卫锋 0.08% 538 孙长征 0.02% 747 谢军 0.01% 121 张玉才 0.16% 330 沈晓蕾 0.08% 539 郑翊鸣 0.02% 748 吕春艳 0.01% 122 曹勉 0.16% 331 林亮 0.08% 540 林向东 0.02% 749 张明 0.01% 123 邓道峰 0.14% 332 林丽中 0.05% 541 刘芒蓉 0.02% 750 董修竹 0.01% 124 李宜华 0.16% 333 徐天一 0.08% 542 陈炎华 0.02% 751 徐延鹤 0.01% 125 郝晓晖 0.15% 334 蔡英钗 0.08% 543 邱明亮 0.02% 752 梁多爱 0.01% 126 杜亚玲 0.11% 335 刘金钗 0.08% 544 张晓琴 0.02% 753 余小兰 0.01% 127 王松 0.15% 336 刘计生 0.08% 545 赖海瑛 0.02% 754 赵美嫦 0.01% 128 巴小昂 0.15% 337 卢泓霖 0.07% 546 孙德勇 0.02% 755 余丽蓉 0.01% 129 张燕燕 0.15% 338 廖逸 0.07% 547 黎宇通 0.02% 756 林明金 0.01% 130 申红梅 0.15% 339 冯瑞萍 0.07% 548 何国霖 0.02% 757 肖群 0.01% 131 牛美娜 0.11% 340 陈海光 0.07% 549 夏剑岚 0.02% 758 崔跃伦 0.01% 132 叶民 0.11% 341 黄兆文 0.07% 550 黄美珠 0.02% 759 徐燕 0.01% 133 邱林红 0.15% 342 周营 0.04% 551 郑劲松 0.02% 760 陈晓岩 0.01% 134 谭杰贤 0.15% 343 胡雄征 0.07% 552 朱红斌 0.02% 761 周志梅 0.01% 135 陈蓉 0.10% 344 殷旭萍 0.07% 553 常艳 0.02% 762 何险峰 0.01% 136 赵瑞梅 0.15% 345 迟鲁江 0.07% 554 廖巍 0.02% 763 黄敏丽 0.01% 137 李大川 0.15% 346 江彩虹 0.07% 555 党丽辉 0.02% 764 陈蕾冰 0.01% 138 李瑛 0.15% 347 徐妍娟 0.07% 556 何玉娥 0.02% 765 魏宏明 0.01% 139 杨锦雯 0.15% 348 蔡晟 0.07% 557 苏秋霞 0.02% 766 谢锋 0.01% 140 潘玉东 0.15% 349 丁伟翔 0.07% 558 杨东锋 0.02% 767 刘波 0.01% 141 傅勇杰 0.15% 350 金卫华 0.05% 559 兰卫亭 0.02% 768 包海珍 0.01% 142 陈泽中 0.15% 351 林青 0.07% 560 陈楚娟 0.02% 769 刘婧 0.01% 143 刘艳梅 0.15% 352 林曙光 0.07% 561 刘雪松 0.02% 770 陈慧 0.01% 144 刘淑环 0.15% 353 万秀丽 0.18% 562 阮防 0.02% 771 肖秀芳 0.01% 145 李慎贞 0.10% 354 伍斐姻 0.07% 563 陈静金 0.02% 772 李桦 0.01% 146 李淑荣 0.13% 355 谢静妍 0.07% 564 胡可清 0.02% 773 孔令璋 0.01% 147 姜秀华 0.15% 356 于明 0.07% 565 丁玉侠 0.02% 774 谢振兴 0.01% 148 李长树 0.15% 357 陈新军 0.07% 566 楼天明 0.02% 775 任红 0.01% 3-3-1-2-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149 张秀萍 0.10% 358 黄浩琳 0.05% 567 张艳 0.02% 776 郑丽玲 0.01% 150 席岳 0.14% 359 幸穗红 0.07% 568 梁哲恺 0.02% 777 洪燕宁 0.01% 151 钟艳萍 0.10% 360 王琦 0.07% 569 苑胜华 0.02% 778 陈卫君 0.01% 152 刘峰 0.14% 361 王锋 0.07% 570 陈国雄 0.02% 779 戴冰 0.01% 153 符烜 0.14% 362 陈微 0.52% 571 尤宏亮 0.02% 780 黄泰典 0.01% 154 居江 0.14% 363 陈芳怡 0.07% 572 朱子玲 0.02% 781 吴越舟 0.01% 155 孙瑾 0.15% 364 孙蔚蔚 0.07% 573 李峰 0.02% 782 李生慧 0.01% 156 江波 0.13% 365 王良秀 0.07% 574 赵德绪 0.02% 783 邓新军 0.01% 157 张国源 0.14% 366 程梓豪 0.07% 575 林建春 0.02% 784 翟宇君 0.01% 158 刘育文 0.14% 367 郑飚 0.07% 576 王宝纯 0.02% 785 梁志刚 0.01% 159 谢章绍 0.14% 368 胡新 0.07% 577 胡进进 0.02% 786 罗杏花 0.01% 160 罗艳 0.14% 369 徐晨龙 0.06% 578 周蕊蓉 0.02% 787 谭浩华 0.01% 161 毕云天 0.14% 370 李美云 0.06% 579 吴菁 0.02% 788 王雪梅 0.01% 162 李圣君 0.14% 371 陈颖珺 0.06% 580 黎小清 0.02% 789 赵兴海 0.01% 163 张忠新 0.36% 372 卢燕虹 0.06% 581 许建霞 0.02% 790 关大为 0.01% 164 杨美云 0.08% 373 刘峰 0.06% 582 林畅 0.02% 791 贾士珑 0.01% 165 孟峰 0.10% 374 陈雪珺 0.06% 583 曾轶秋 0.02% 792 江涌 0.01% 166 林洲 0.14% 375 夏茗琦 0.06% 584 蔡耶梅 0.02% 793 黎锦莲 0.01% 167 白昀 0.10% 376 孙敬东 0.04% 585 左仁凤 0.02% 794 李志明 0.01% 168 江海涛 0.10% 377 黄跃梅 0.06% 586 郑赛芳 0.02% 795 卢传清 0.01% 169 李晓武 0.10% 378 陆海燕 0.06% 587 刘丽专 0.02% 796 吕桂英 0.01% 170 曹京春 0.14% 379 梁梓淇 0.06% 588 陈昕 0.02% 797 秦昕 0.01% 171 陈建华 0.10% 380 朱红磊 0.04% 589 陈慧玲 0.02% 798 阮卫川 0.01% 172 谢莉莉 0.11% 381 高乐红 0.06% 590 郑立英 0.02% 799 沙淑荣 0.01% 173 李幸年 0.13% 382 唐星莹 0.03% 591 黄明华 0.02% 800 于小华 0.01% 174 宋筱婷 0.13% 383 叶春霞 0.23% 592 杨桦林 0.02% 801 余志华 0.01% 175 刘勇 0.13% 384 张圣琪 0.06% 593 王晶云 0.02% 802 詹玉龙 0.01% 176 李永娟 0.13% 385 方康平 0.06% 594 洪萍 0.02% 803 张波 0.01% 177 秦建明 0.13% 386 陈伟雄 0.06% 595 任建醒 0.02% 804 王源枫 0.01% 178 杨晓梅 0.12% 387 张文伟 0.06% 596 季萍 0.02% 805 王清 0.01% 179 陈春萍 0.13% 388 邓活成 0.06% 597 刘秀珍 0.02% 806 黄锦周 0.01% 180 王育平 0.13% 389 叶晓燕 0.06% 598 王凤 0.02% 807 陶建琴 0.01% 181 明国秀 0.13% 390 张东升 0.06% 599 胡晓峰 0.02% 808 黄艳辉 0.01% 182 谈文琪 0.13% 391 王智钦 0.06% 600 施秀云 0.02% 809 林涛 0.00% 183 吴绮君 0.13% 392 陈晓艳 0.06% 601 叶又菁 0.02% 810 荣江林 0.01% 184 陈立锋 0.09% 393 梁美涛 0.04% 602 佟玉华 0.02% 811 周平 0.01% 185 马君 0.09% 394 张峥 0.06% 603 王晓川 0.02% 812 赵端标 0.13% 186 曲莉莉 0.12% 395 冯宝军 0.04% 604 计静波 0.02% 813 李初群 0.00% 3-3-1-2-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序号 姓名 比例 187 方雪莹 0.12% 396 洪如心 0.06% 605 潘杨阳 0.02% 814 马莺歌 0.07% 188 廖眉 0.12% 397 郭雪梅 0.05% 606 杨光 0.02% 815 艾丽群 0.03% 189 张琦琦 0.12% 398 林世雄 0.05% 607 杨晓 0.02% 816 胡淋 0.01% 190 迟鲁凯 0.12% 399 朱艳卉 0.05% 608 廖心明 0.02% 817 肖乐琪 0.02% 191 张新强 0.12% 400 吴楚芬 0.05% 609 吴兆加 0.02% 818 罗龙 0.09% 192 张敏 0.12% 401 周钦成 0.04% 610 朱莉 0.02% 819 梁招福 0.02% 193 牟学兰 0.12% 402 盘亚彩 0.05% 611 韦宗进 0.02% 820 刘守国 0.02% 194 张金良 0.12% 403 蔡红女 0.05% 612 丘伟红 0.01% 821 许永鸿 0.03% 195 吴星 0.12% 404 翁莉莉 0.05% 613 宋耀弟 0.02% 822 吴昊 0.04% 196 石安然 0.12% 405 满懿 0.05% 614 郑小波 0.02% 823 吴真真 0.06% 197 许一宇 0.12% 406 黄拥辉 0.05% 615 王勇军 0.01% 824 刘岩松 0.02% 198 孙家昶 0.12% 407 潘冬香 0.05% 616 胡虞选 0.02% 825 陈剑锋 0.07% 199 李云英 0.12% 408 林晓文 0.05% 617 郑标 0.02% 826 王从德 0.09% 200 于志钢 0.12% 409 齐喜 0.05% 618 郑芝稀 0.02% 827 屠瑶琴 0.04% 201 洪慕瑄 0.08% 410 李玲玲 0.05% 619 林春生 0.01% 828 樊剑云 0.05% 202 杨永康 0.12% 411 詹鸿宇 0.05% 620 郭新园 0.02% 829 黄志辉 0.03% 203 申深 0.12% 412 陶奕敏 0.05% 621 黎卓羲 0.01% 830 黄玮 0.03% 204 黎明 0.11% 413 陈妍君 0.03% 622 张彦群 0.02% 831 黄玉娴 0.03% 205 林衡 0.11% 414 杨乐涛 0.05% 623 敖小敏 0.02% 832 谭德群 0.04% 206 邓文杰 0.11% 415 康玉游 0.04% 624 陈向强 0.02% 833 徐木秋 0.13% 207 黄炜 0.11% 416 章勤 0.05% 625 申君平 0.02% 834 周连天 0.03% 208 何道航 0.11% 417 胡礼忠 0.05% 626 刘伟媛 0.02% 835 李爱婷 0.01% 209 程焱山 0.11% 418 朱敦尧 0.05% 627 陈海燕 0.02% 合计 100.00% 吉富 1 号广发金元顺安资产管理计划穿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情形。 4、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该产品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1 陈红 200.00 12.20% 2 司马强 200.00 12.20% 3 陈新 100.00 6.10% 4 应洁 140.00 8.54% 5 徐世冈 130.00 7.93% 6 钱晓薇 130.00 7.93% 3-3-1-2-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投资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7 褚伟清 120.00 7.32% 8 连燕烈 100.00 6.10% 9 叶家祥 100.00 6.10% 10 张德军 100.00 6.10% 11 陈琦 320.00 19.51% 合计 1,640.00 100% 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穿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情形。 5、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 该产品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1 郝筠 2,250,000.00 44.12% 2 彭翱 1,850,000.00 36.27% 3 王萍 1,000,000.00 19.61% 合计 5,100,000.00 100% 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情形。 6、沃土新三板三号证券投资基金 该产品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序号 投资人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1 冯兆辉 3,980,099.50 5.98% 24 仝允勤 995,024.88 1.49% 2 罗真学 3,980,099.50 5.98% 25 陈芳 995,024.88 1.49% 3 胡宝琳 3,300,000.00 4.96% 26 梁少艾 995,024.88 1.49% 4 张赛花 2,985,074.63 4.48% 27 滕虹 995,024.88 1.49% 5 赵晓勤 2,500,000.00 3.75% 28 董丹 995,024.88 1.49% 6 陈柳花 2,153,935.00 3.24% 29 宋卫星 995,024.88 1.49% 7 黄月明 2,000,000.00 3.00% 30 李敏青 995,024.88 1.49% 8 李华广 2,000,000.00 3.00% 31 苏启林 995,024.88 1.49% 9 罗小兰 2,000,000.00 3.00% 32 王妙莹 995,024.88 1.49% 10 符刚 1,990,049.75 2.99% 33 吴玉坤 995,024.88 1.49% 3-3-1-2-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投资人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序号 投资人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11 潘伟文 1,990,049.75 2.99% 34 叶元林 995,024.88 1.49% 12 艾新亚 1,990,049.75 2.99% 35 朱志敏 995,024.88 1.49% 13 郝建 1,990,049.75 2.99% 36 林存俤 995,024.88 1.49% 14 司徒翠萍 1,700,000.00 2.55% 37 高倩 995,024.88 1.49% 15 何叶橹 1,393,034.83 2.09% 38 刘杨丽 995,024.88 1.49% 16 吴志敏 1,300,000.00 1.95% 39 杜克明 995,024.88 1.49% 17 欧东铭 1,243,781.09 1.87% 40 吉争雄 995,024.88 1.49% 18 林宏建 1,194,029.85 1.79% 41 王金娥 995,024.88 1.49% 19 刘穗春 1,150,000.00 1.73% 42 王岚 995,024.88 1.49% 20 黄文华 1,100,000.00 1.65% 43 王中林 995,024.88 1.49% 21 李晓麟 1,000,000.00 1.50% 44 周林 995,024.88 1.49% 广东中广投资 22 周桂红 1,000,000.00 1.50% 45 750,500.00 1.13% 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灏林置 23 995,024.88 1.49% 合计 66,581,300.76 100% 业有限公司 其中,广州灏林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铭灏 306.00 51.00% 2 林剑虹 294.00 49.00% 合计 600.00 100.00% 沃土新三板三号证券投资基金另一名非自然人投资人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50.00 55.00% 2 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20.00% 3 胡玮 100.00 10.00% 4 郑强 50.00 5.00% 5 谢勇 50.00 5.00% 6 珠海横琴沃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 3.00% 7 周松海 20.00 2.00% 合计 600.00 100.00% 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重复出现的非自 然人投资人不再反复穿透): 3-3-1-2-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单祥双等 22 名自然人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 深圳前海天高云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单祥双等 20 名自然人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海纳百川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单祥双等 33 名自然人 中科招商(天津)股权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谢勇 —— 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一名非自然人股东珠海横琴沃土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第一层 第二层 出资金额 出资金额 名称 比例 名称 比例 (万元) (万元) 珠 海 横 琴 伟臣 创 业 投 资 胡玮 98.00% 1,470.00 90.00% 2,70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新宝 2.00% 30.00 陈柳花 10.00% 3,00.00 —— 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一名非自然人股东为广东弘图广电投资有限 公司,其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全部由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出资金额 出资比 序 出资金额 出资比 投资人名称 投资人名称 号 (万元) 例 号 (万元) 例 东莞广电网络传媒发展股份 肇庆市高要区广播电视 1 81,014.25 15.39% 31 997.44 0.19% 公司 台 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 2 55,180.80 10.48% 32 大埔县广播电视台 938.70 0.18% 有限公司 广东广电网络投资一号有限 湛江中广创业投资有限 3 55,180.80 10.48% 33 908.25 0.1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 广东中科白云投资管理有限 阳江市阳东区广播电视 4 51,709.85 9.82% 34 832.29 0.16% 公司 台 广东广电网络投资二号有限 5 50,936.12 9.68% 35 惠东县广播电视台 845.42 0.1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45,036.35 8.56% 36 紫金县广播电视台 佛山珠江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776.02 0.15% 7 39,171.19 7.44% 37 南雄市广播电视台 中山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778.08 0.15%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 8 汕头市广播电视台 21,610.87 4.11% 38 688.81 0.13% 文体服务中心 9 珠海广播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10,355.38 1.97% 39 江门广播电视台荷塘站 640.74 0.12% 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 10 9,458.28 1.80% 40 翁源县广播电视台 627.41 0.12% 公司 11 韶关市广播电视台 9,120.00 1.73% 41 英德市广播电视台 591.26 0.11% 12 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潮州 8,983.10 1.71% 42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 564.29 0.11% 3-3-1-2-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出资金额 出资比 序 出资金额 出资比 投资人名称 投资人名称 号 (万元) 例 号 (万元) 例 广播电视台 文体服务中心 13 梅州市广播电视台 8,643.33 1.64% 43 龙门县广播电视台 519.92 0.10% 14 江门市广播电视台 7,753.73 1.47% 44 怀集县广播电视台 473.22 0.09%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文 15 清远广播电视台 7,202.00 1.37% 45 423.99 0.08% 体服务中心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文 16 湛江市广播电视台 6,651.15 1.26% 46 428.74 0.08% 体服务中心 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 17 6,043.22 1.15% 47 广宁县广播电视台 352.21 0.07%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连南瑶族自治县广播电 18 肇庆市广播电视台 5,596.89 1.06% 48 373.76 0.07% 视台 云浮市云安区广播电视 19 河源广播电视台 5,515.11 1.05% 49 342.44 0.07% 台 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 20 新会广播电视台 4,790.94 0.91% 50 195.56 0.04% 公司 21 揭阳广播电视台 4,452.87 0.85% 51 佛冈县广播电视台 188.41 0.04% 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道 22 茂名市广播电视台 3,996.00 0.76% 52 158.41 0.03% 文体服务中心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基 23 云浮广播电视台 3,618.39 0.69% 53 117.95 0.02% 础投资有限公司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24 博罗县广播电视台 2,651.63 0.50% 54 128.85 0.02% 区广播电视中心 25 珠海市斗门区广播电视台 2,489.18 0.47% 55 汕尾广播电视台 32.50 0.01% 26 惠州市惠阳区广播电视台 1,487.22 0.28% 56 始兴县广播电视台 39.01 0.01% 27 海丰县广播电视台 1,487.49 0.28% 57 陆河县广播电视台 65.72 0.0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 28 陆丰市广播电视台 1,127.96 0.21% 58 57.91 0.01% 播电视台 29 五华县广播电视台 1,025.65 0.19% 59 阳江广播电视台 32.50 0.01% 30 肇庆市鼎湖区广播电视台 1,006.49 0.19% 合计 526,416.05 100.00% A. 东莞广电网络传媒发展股份公司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东莞市有线电视公司 东莞广播电视台 东莞市虎门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 东莞市虎门广播电视服务部 中心 东莞市常平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清溪有线广播电视台 东莞市凤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 东莞市樟木头镇经济联合 东莞市樟木头市场开发实业有限 总公司 总社 东莞市樟木头广电网络通讯服务有限公 公司 东莞市樟木头商业发展总 东莞市樟木头镇经济联合 司 公司 总社 东莞市樟木头商业发展总公司 东莞市石龙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厚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塘厦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大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长安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大岭山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3-3-1-2-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东莞市黄江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寮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横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中堂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 东莞市松山湖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东莞市石碣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高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道滘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桥头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茶山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东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石排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谢岗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望牛墩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麻涌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企石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沙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东莞市洪梅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B. 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792.9643 万元,全部 由广东广播电视台持有。 C. 广东广电网络投资一号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八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第六层 第七层 层 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股份 国务院 有限公司 山西太钢投 太原钢铁(集团)有 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有限公司 限公司 运营有限公司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 团有限公司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000917) 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 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 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 湖南省人民政府 团有限公司 湖南广播电视台 广东粤财达 湖南盛力投资有限责 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 晨广电投资 湖南文化旅游投资基 任公司 团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 金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省文化旅游产业 合伙) 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 湖南省国有文化资产 限公司 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 公司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旅游局导游服 务中心 深圳市 湖南电广传 湖南达晨文化旅游创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 荣涵投 媒股份有限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资有限 公司 3-3-1-2-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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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蒋铭伟等 20 名自 浙江泰安壹投资 然人 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翁水源等 19 名自 浙江泰安拾贰投 然人 资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杨建平等 11 名自 浙江泰安陆投资 然人 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曹勇奇等 18 名自 浙江泰安贰投资 然人 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韩新伟等 15 名自 浙江泰安拾壹投 然人 浙江泰安泰投资咨 资咨询合伙企业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 询有限公司 合伙) 叶慧俊等 13 名自 浙江泰安拾投资 然人 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朱振东等 8 名自 浙江泰安捌投资 然人 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盛雪飞等 8 名自 浙江泰安柒投资 然人 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周良明等 18 名自 浙江泰安伍投资 然人 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曾跃芳等 12 名自 浙江泰安玖投资 然人 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浙江泰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浙江泰安投资咨 刘铮等 11 名自然 询有限公司 人 3-3-1-2-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兴合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汪路平等 16 名自 然人 浙江兴合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梅义来等 47 名自 杭州乐惠肆投 然人 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杭州惠乐投资管理 陈达会、缪宏德、 有限公司 吴芳勇 王锦奇等 28 名自 杭州乐惠壹投 然人 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杭州惠乐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施曼善等 40 名自 杭州乐惠叁投 然人 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杭州惠乐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赖兴蓬等 47 名自 杭州乐惠贰投 然人 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杭州惠乐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陈达会等 30 名 自然人 浙农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李文华等 21 名 宁波谢尔投资管 自然人 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杭州谢尔投资 李文华、吴巧玲、 咨询有限公司 胡天培、梁松波 浙农集团股份 浙江明日控股集 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 韩新伟等 28 名 自然人 浙农集团股份 浙江浙农爱普贸 有限公司 易有限公司 袁炳荣等 24 名 自然人 南京越海物资有 陈敏、花伟 限公司 北京华阳盛通实 福建福机有限 李荻、钟翔、古宁 业发展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北京华阳盛通 林芝华商通投资 实业发展有限 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福建福机有限责任 福建华通置业 公司 有限公司 北京华阳盛通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天香置业 福建福机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公司 林芝华商通投资管 中证联投资基金 理有限公司 管理(北京)有限 福建福机有限责任 公司 公司 国恒时尚传媒科 福建福机有限责 技集团股份有限 任公司 公司 新余瑞鑫投资 郭蓉 上海福之健实 华赛德金投资集 发展中心(有 惠、 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伯世纪科 团有限公司 限合伙) 王婷 华育鑫资产管理有 技产业有限公司 曾山 限公司 北京华德天爱投 曾山、王永华 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科技 罗功、康海英 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天香园置业 福建福机有限责 发展有限公司 任公司 3-3-1-2-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香港新亚(中国) 新沃鼎业科技(深 国际集团有限公 圳)有限公司 司 中国信达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 中国新兴集团有 (集团)控股有 国务院 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 国务院国有资产 团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华兴投资(控 福建省财政厅 股)公司 中国广播电视国 中国国际电视总 际经济技术合作 公司 总公司 信达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600657) 财政部 中国长城资产管 全国社会保障基 理股份有限公司 金理事会 中国人寿保险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 国务院 (集团)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福海峡(平潭) 厦门华通国际 发展股份有限公 招商有限公司 司(000592) 运盛(南京)实业 有限公司 中国经济开发信 托投资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有 国资委 限公司 财政部 中国华融资产管 中国纺织机械(集 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 国务 团)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 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 国务院 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木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000632) 厦门市华仁经济 高扬敏、陈思红 发展有限公司 香港新亚(中国) 新沃鼎业科技(深 国际集团有限公 圳)有限公司 司 福州开发区华隆实 北海华隆置业公 业发展公司 司 魏林 中证联投资基 金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 厦门市华仁经 济发展有限公 司 江苏骐骥国际贸 陈涛、王勤 易有限公司 浙江浙农爱普贸 易有限公司 成都阳鹏源实业 邓仁勇 有限公司 上海水投海投资 杨培蓓、陈立坚 中心(有限合伙) 成都天瑞天翔商 张树晨、张树深 贸有限公司 天津赛富盛元投 赵钧等 4 名自然 资管理中心(有限 人 3-3-1-2-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伙) 天津喜玛拉雅投 赵钧、李佳 资咨询有限公司 b. 天津兰德天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第六层 第七层 任春晓等 34 名自 然人 歌婓资产管理有限公 上海诺亚投资管理 汪静波等 6 名自然人 司 有限公司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 股有限公司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铁路投资有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安徽省地质勘查基 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 国财政部 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汇金投资 中国投资有 上海歌斐信熙投 国务院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资中心(有限合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国家开发银行 梧桐树投资平 伙) 公司 国家外汇管 台有限责任公 理局 司 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 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 歌婓资产管理有限 限公司 公司 绍兴瑞雅纺织品有限 王锐 公司 郑程 无锡星蓝美辰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无锡星蓝环宇投资 郑程、陈园园 管理有限公司 诸晓敏等 17 名自然人 上海易泓鑫投资 中心 上海易泓致合投资管 黄志纯、诸晓敏、黄 理有限公司 定玮、顾群英 浙江翡冷翠文化 秦黄娣、龚素娟 传播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英才文 詹丞、詹昌斌、詹昌 化发展有限公司 辉 天津斯凯兰德投 江怡、李佳 资管理合伙企业 星空大地(天津)传 (有限合伙) 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怡、李佳 F. 佛山珠江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佛山传媒集团(事业法人) 佛山市南海区公有 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大沥土地资源 新大业贸易发展有 开发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世盈实业 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 有限公司 大沥宾馆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大沥镇人民政 土地资源开发公司 府 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 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资产经营 镇机关工会委员会 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 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投资发展 街道公有资产管理 公司 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公有资产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有通网络 佛山市南海通创有 西樵路桥建设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开发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公有资产 3-3-1-2-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樵山实业发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展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 西樵路桥建设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 开发公司 镇樵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 西樵山实业发 展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农业机械 街道公有资产管理 公司 委员会 佛山市南海区 沙头水电所船 南海市沙头镇水利管理所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 队 镇江建物业管理有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镇有资 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电排工程 产管理有限公司 九江机电物资 管理站 贸易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沙头 沙头水利水电 镇水利综合服务部 管理所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农业经济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 发展公司 镇人民政府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 镇公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丹灶资产管理有 佛山市南海丹灶资产管理有限 丹灶房地产交 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 公司 易中心 镇城区益群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丹灶资产管理有限 金沙房地产交 公司 易中心 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办公室 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 佛山市三水电盈投资有限公司 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沧江物业管理有 佛山市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 限公司 办公室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文化服务公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 司 府 G. 中山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中山市影声投资有限公 中山广播电视台 司 中山广电视讯有限公司 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 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公司 委员会 中山市小榄镇 小榄镇人民 中山市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 资产经营公司 政府 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 中山市小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 资产经营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广视广告 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公司 公司 中山市三乡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沙溪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坦洲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古镇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宣传文体 服务中心 中山市大涌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东凤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港口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黄圃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东升镇经济联合总社 中山市三角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南朗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南头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3-3-1-2-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山市横栏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民众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阜沙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板芙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神湾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中山市五桂山宣传文体服务中心 H. 珠海广播影视传媒控股有限公司 珠海广播影视传媒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全部由珠海市 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有。 I. 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全部由惠州广 播电视传媒集团持有。 J. 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中科云港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司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山市邦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完美(中国)有限公 PERFECT RESOURCES(M)SDN.BHD 完美(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司 中山市玛丽艳娜美容品有限公司 天津邦泽投资有限公司 曾小意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 有限公司 府 叶德林 K. 湛江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黄建平、谢悦增、邓建华、 (普通合伙) 刘晃球 东莞市众强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伙) 陈云添、叶国华 (普通合伙) 重庆众盈实业有限公司 黄建平、谢悦增、邓建华 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 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 心 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广东三友集团有限公司 张国权、吴日标 伍建雄、伍建 河源市广晟投资有限公司 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 贞 谢桂盛 广东坚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梁林青、张陆婷 广东源商投资有限公司 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430482) 广东聪明人集团有限公司 周志明、周沐宝 连平县星悦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冯子辉、梁接进 紫金县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贺榆鸿、贺梅香、郑剑兵 广东育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魏育文、王一茗 3-3-1-2-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金岭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林水栖、林东春、林日香 马侠江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湛江市金叶贸易公司 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督管理委员会 李军 伟信投资有限公司 陈观森、邓土子、梁钧雄 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L. 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 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4,100 万元,全部由四会市公共 资产管理中心持有。 M.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基础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基础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全部由珠 海市金湾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 综上,沃土新三板三号证券投资基金穿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 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情形。 7、天弘大唐弘牛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该产品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1 田卫星 1,000,000.00 4.58% 2 陈世媛 1,000,000.00 4.58% 3 蒋正莲 1,000,000.00 4.58% 4 陈培林 1,000,000.00 4.58% 5 王海滨 1,000,000.00 4.58% 6 赵群 1,000,000.00 4.58% 7 张洪生 1,000,000.00 4.58% 8 曹丽鑫 1,000,000.00 4.58% 9 马西凤 1,000,000.00 4.58% 10 刘茜 1,000,000.00 4.58% 11 李丽莉 1,000,000.00 4.58% 12 王群 1,000,000.00 4.58% 13 冯彦杰 1,000,000.00 4.58% 14 刘建龙 1,000,000.00 4.58% 15 郑丽茹 1,000,000.00 4.58% 16 姜华 2,000,000.00 9.15% 17 刁力 2,757,339.22 12.62% 18 王伟 2,100,000.00 9.61% 合计 21,857,339.22 100% 3-3-1-2-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弘大唐弘牛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穿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情形。 8、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指数增强基金 该产品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1 邱仁都 1,851,851.85 13.62% 2 宁永生 1,000,000.00 7.35% 3 黄宗敏 2,000,000.00 14.71% 4 郝进 1,000,000.00 7.35% 5 王亚平 1,000,000.00 7.35% 6 张庆亮 1,000,000.00 7.35% 7 彭宁科 1,000,000.00 7.35% 8 王红骏 1,000,000.00 7.35% 9 赵爱生 1,748,251.75 12.85% 10 吴健鹏 1,000,000.00 7.35% 11 瞿恺 1,000,000.00 7.35% 合计 13,600,103.60 100% 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指数增强基金穿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情形。 9、盈睿 3 号专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该产品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持有比例 1 孙群 1,000,000.00 50.00% 2 向博 1,000,000.00 50.00% 合计 200,0000.00 100% 盈睿 3 号专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穿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三类股东中小村创新新三板私募投资基 金、中信道域 1 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 2 家三类股东未提供投 资人结构相关资料。 3-3-1-2-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会同发行人对三类股东进行清理,发行人计划保留中鼎创富鼎创 进取投资基金、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 3 家三类股东,并清理其他 8 家三类股东。根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声明或承 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 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在公司计划保留的 3 家三类股东中直接或间接 持有权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 公司计划保留的 3 家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三类股东的存续期及续期安排是否满足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规 则要求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三类股东的存续期及续期安排的核查措施如下: 1、取得并核查三类股东管理人提供的产品合同及补充协议,确认产品的存 续期限,核查合同内的展期权限、清算期条款; 2、取得并核查三类股东《备案证明》并与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 信息进行核对; 3、取得三类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承诺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类股东的存续期及续期安排如下: 账户全称 存续期 运行状态 续期安排 国保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2015.3-2020.3.30 存续 / 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金 无固定期限 存续 / 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本计 吉富 1 号广发金元顺安资产管理计 2015.4-2018.4.1 清算期 划延期或提前终止;该产品 划 已进入清算阶段 2015.3-2021.12.3 产品委托人、托管人、管理 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存续 1 人协商一致可展期 2016.11.15-2020.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 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 存续 05.10 终止或延长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沃土新三板三号证券投资基金 2015.4-2016.10 存续 并与管理人协商后可展期 天弘大唐弘牛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 2015.5-2025.5 清算期 / 计划 3-3-1-2-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期满后自动展期,管理人有 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指数增强基金 2015.4-2016.4 存续 权终止展期 小村创新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 / 存续 / 盈睿 3 号专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存续 / 中信道域 1 号新三板金融投资集合 / 存续 / 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中的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金和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 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和续期安排满足现行锁定期与减持规定的要求。此外,融熠价 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已作出承诺,如果直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该产 品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仍流通受限,该产品管理人承诺在该期限届满日之前,与 该产品的投资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将存续期限延长至该产品持 有的博汇股份股票不再受到流通限制。 另外,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金、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和道一 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均已经做出承诺,承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产品持有的博汇 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所律师已会同发行人对于存续期及续期安排不能满足股份锁定期和减持 规则要求的三类股东进行清理,国保新三板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已与发行人联系进 行清理,发行人计划除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金、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 基金、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 3 家三类股东保留外,其他 8 家三类股东均 进行清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中的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 金和道一泉三板 1 号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和续期安排满足现行锁定期与减持 规定的要求,融熠价值成长一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已就延长产品存续期作 出承诺,发行人已初步计划对于存续期及续期安排不能满足股份锁定期和减持 规则要求的三类股东进行清理。 问题四: 2010 年 6 月,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市创忆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010 年 7 月,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博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4 年 3 月,发行人以 1.13 元每股的价格增资,由文魁集团、立而达和 6 名新股东认购。 3-3-1-2-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发行人: (1)说明 2010 年连续两次变更公司名称的具体原因。 (2)说明 2014 年 3 月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各新增股东的背景 情况,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说明该次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形。 (3)说明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贝国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4)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取得的现金 分红的主要用途。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10 年连续两次变更公司名称的具体原因 2010 年 5 月 12 日,博汇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名称 变更为“宁波市创忆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 10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甬工商)名变核内字(2010) 第 098867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市创忆石 化科技有限公司”。 2010 年 7 月 8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出具(甬镇)内资登记 字[2010]第 B888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对本次更名予以确认。 2010 年 7 月 13 日,宁波市创忆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决 议,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博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0 年 7 月 13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甬工商)名变核内字(2010) 第 101190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博汇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 2010 年 7 月 14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出具了(甬镇)内资登 记字[2010]第 B918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对本次更名予以确认。 2010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计划围绕关键词“创忆”打造集团品牌,为配合该 计划,经控股股东提议,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名称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变更为“宁 3-3-1-2-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波市创忆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变更后,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此次更名存在弊端,如造成客户和供应 商认可度下降导致不利于维护客户、供应商关系,带来了较为繁琐的商标、土地 等资产的后续更名手续,税务变更等行政审批、备案也遇到一定困难,增加日常 运营中的工作负担,且“创忆”与石化行业的贴合度不高,不仅未能有助于打造新 品牌,反而不利于发挥原有品牌的影响力。经过评估和综合考虑,实际控制人最 终决定换回原有公司名称,经控股股东提议,股东会决定发行人在 2010 年 7 月 14 日更名变回为“宁波博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0 年 7 月更名的目的系尝试打造新品牌, 后因不利于维护客户、供应商关系增加日常运营中的工作负担等因素,发行人 变更回原名。 (二)说明 2014 年 3 月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各新增股东的背景 情况,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说明该次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利益输送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 2013 年度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就本次增资作出的股东 大会决议,本次增资所涉及的《验资报告》,增资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签署的增资 协议,并就本次增资事宜对上述新增股东进行了访谈。 2014 年 3 月 24 日,博汇股份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 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 1,200 万元增加到 2,000 万元,总股本由 1,200 万 元增加至 2,000 万元。新增的 800 万元注册资本由文魁集团、立而达、洪淼松、 贝国生、尤丹红、王律、彭智明、项美娇以货币形式认缴。该次增资按 1.13:1 比例折合注册资本,各增资的股东需交纳的股份认购款合计 904 万元,其中 8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0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各出资人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前分别将出资款缴入了博汇股份账户。 2014 年 3 月 27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 2015 年 12 月 1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次出资的实 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610777 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已收到各出资人缴纳的新增出资额合 计人民币 9,040,000 元,其中,股本 8,000,000 元,资本公积 1,040,000 元。 3-3-1-2-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新增股东中,尤丹红、王律、彭智明、项美娇系当时发行人的内部员工,尤 丹红任发行人财务总监,王律任发行人总经理,彭智明任发行人副总经理,项美 娇任发行人财务经理。新增股东贝国生、洪淼松未在发行人处任职。根据发行人 2013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2013 年 末 净 资 产 总 额 为 13,541,676.63 元,与发行人增资前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128: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4 年 3 月增资的定价依据为股改时折股 比例即每股净资产,增资与股改在同一个月份内,按照净资产折股比例作为增 资的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该次增资新增股东 2 名外部投资者,4 名为公司管理 人员;本次增资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增资各方中除立而达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实际权益人系洪世弈以外,该次增资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情形。 (三)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贝国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本所律师访谈了贝国生、取得在其新三板二级市场出售博汇股份股权的交易 清单、发行人相应期间的股东名册等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贝国生在公司挂牌股转系统以前,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增资入股,公司于股 转系统挂牌后,股转系统交易十分活跃,新三板指数快速上涨,三板成指由 201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刚挂牌时的 820 点上涨至 2015 年 4 月底的 1,733 点,公司股 价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当时贝国生投资的东州商城项目急需资金用于建设,贝 国生于是转让股票获取资金用于其业务周转。2015 年初,部分做市商希望为公 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有愿望和实力接手较大额度的股票转让作为做市库存股, 后经贝国生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洽,贝国生于 2015 年 4 月以协议转让方 式转让给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万股,其他 30 万股,贝国生也陆续从二级 市场协议转让卖出,截至 2015 年 4 月底,贝国生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贝国生是财务投资者,转让发 行人股份的原因是将股票转让后获得的资金用于自己其他公司业务周转,所持 130 万股中的 100 万股转让给做市商,其他 30 万股也陆续从二级市场转让。 (四)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取得的现金分红 的主要用途 。 3-3-1-2-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资料、历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转让协议,以核查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合理性和完税情况,查阅 了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文件、历次利润分配的相关公告和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发行人利润分配的相关凭证,对照《企业所得税法》,核查控 股股东的纳税义务,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财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控股股东 的获得现金股利的用途,查阅了控股股东相关用途的银行凭证。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转让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显示,自博汇有限设立至今,发行人控股股东共涉及 2 次股权出让的情形 2006 年 7 月 14 日,博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金 碧华将其持有博汇有限 65%的股权计 195 万元转让给文魁笔业。 2009 年 3 月,文魁集团将其拥有的博汇有限 5%、20%股权分别以 60 万元、 2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月明、关国柱。 本所律师查阅了博汇有限历年财务报表。公司设立以来,一直处于持续亏 损状态,直至 2012 年才开始盈利,2013 年弥补完毕以前年度亏损,因此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2006 年和 2009 年股权转让,按照出资额进行转让,不低于当 时净资产,未产生收益,因此未产生纳税义务,无需纳税。 (2)发行人历次的利润分配、整体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以及股转系统发布的公告显示,博汇有限设立以来利 润分配、整体变更情况如下: 2013 年 12 月 8 日的召开股东会,决定对公司截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的未 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分配金额为 1,000 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公司 控股股东文魁集团获得分红金额为 700 万元。 2014 年 2 月 22 日,博汇有限召开股东大会,决定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 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审议确认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13,541,676.63 元,经评估的净资产 3-3-1-2-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额为人民币 2,434.43 万元,并决定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额为依据,将净资产 中的 1,200 万元折合为 1,2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净资产中的剩余部 分转入资本公积金,博汇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变。 2015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发布《201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5 元人民币; 2015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发布《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8 股派现金 0.8 元; 2016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发布《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0 股,派 2 元人民币现金; 2017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发布《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 2018 年 9 月 5 日,发行人发布《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3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 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其利 润分配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博汇有限设立以来的利润分配其控股股东股东均已履行了 纳税义务。 2、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取得的现金分红的主要用途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取得现金分红金额共计人民币 3,347.13 万元。取得现金分红后的主要用途为:用于支付立而达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款 2,480 万元,用于二级市场增持发行人股份 190 万元,用于文魁智能的出资 500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股权转让因发 行人均处于亏损阶段,均按照实际出资额转让,不存在纳税义务;发行人控股 股东获得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均为免税收入,无需缴纳所得税;实际控制人 在直接持股期间,未从公司获得股利,不存在纳税义务;控股股东取得的现金 3-3-1-2-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分红主要用途为支付受让的股权转让款、用于二级市场增持发行人股份以及对 子公司的出资。 问题五: 发行人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文魁进出口、 盈和投资、恒通液压、文魁智能、诺达投资、文拓信息、创忆文具等。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控股股东文魁集团的历史沿革;说明其历史上是否涉及自集 体企业改制或自集体企业受让资产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并说明所履行 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构成集体资产流失。 (2)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历史沿革;结合 各自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说明前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说明盈和投资、诺达投资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述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 合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交易情况并说明交易定价公允性。结合前述关 联方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成本费用构成,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 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4)补充说明前述关联方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如存在,是否 构成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5)补充披露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是否在前述关联方领薪,发行 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6)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文拓信息的少数股东竺怀正及其控制的企业之 间是否存在交易情况,如存在,请披露交易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成本费用以外的问 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文魁集团的历史沿革,其历史上是否涉及自集体企业改制 3-3-1-2-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或自集体企业受让资产的情形,如存在,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构成集体资产流失。 1、文魁集团的历史沿革 (1)1997年1月,设立 文魁集团的前身为文魁笔业。 1996年7月25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甬)名称预核〔96〕第1475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文魁笔业有限公司”,保留 期至1997年1月24日。 1996年8月20日,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 金碧华出资90万元,其中1万元为现金;夏亚萍出资60万元,其中4万元为现金。 剩余145万元为实物出资。 1996年12月26日,宁波市镇海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镇审城(1996)31号《评估 报告》,确认了出资资产的价值。 1997年1月8日,宁波市镇海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镇审师验(1997)05号《验资 报告》。确认截至1997年1月8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共计15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及房屋、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材料。 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固定资产、货币 1 金碧华 90.00 60.00 资金 2 夏亚萍 60.00 40.00 商品、货币资金 合计 150.00 100.00 -- (2) 2002年10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2年10月28日,文魁笔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夏亚萍将其所占公 司股权的10%转让给费仁娥,股权转让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同日,夏亚萍与费仁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夏亚萍将持有的文魁笔 3-3-1-2-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10%的股权转让给费仁娥。股权转让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 2002年11月7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固定资产、货 1 金碧华 90.00 60.00 币 2 夏亚萍 45.00 30.00 商品、货币 3 费仁娥 15.00 10.00 货币 合计 150.00 100.00 -- (3) 2007年1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年1月15日,文魁笔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费仁娥将其所拥 有的文魁笔业10%的股权,计人民币15万元,转让给夏亚萍;2、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受让权。 同日,费仁娥与夏亚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费仁娥将持有的文魁笔 业10%的股权转让给夏亚萍。 2007年1月16日,文魁笔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决定选举夏亚萍为文 魁笔业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2、会议决定免去费仁娥原文魁笔业执行 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3、会议决定免去夏亚萍监事职务,选举王东升为公司 监事。 2007年1月17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金碧华 90.00 60.00 固定资产、货币 2 夏亚萍 60.00 40.00 商品、货币 合计 150.00 100.00 -- (4) 2008年11月,第一次增资 3-3-1-2-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8年11月20日,文魁笔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150万元人民币增加为1,360万元人民币;2、股东采用同 比例增资,其中股东金碧华原认缴出资额为9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 现追加投资726万元人民币,追加投资方式为货币;股东夏亚萍原认缴出资额为 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现追加投资484万元人民币,追加投资方式 为货币。增加的注册资本于2008年11月21日前到位、3、根据增加注册资本情况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8年11月21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甬国会内验(2008)439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2008年11月20日止,公司已收到金碧华、夏亚萍缴纳的新增 出资额共计1,210万元,其中金碧华缴纳出资726万元,夏亚萍缴纳出资484万元, 出资方式均为货币,累计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为1,360万元整。 2008年11月25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金碧华 816.00 60.00 货币、实物 2 夏亚萍 544.00 40.00 货币、实物 合计 1,360.00 100.00 -- (5)2008年12月,第二次增资 2008年11月25日,文魁笔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宁波高新区铭 缘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缘茶叶”)对本公司进行单方面增资3,740万 元。铭缘公司对本公司增资的方式为以货币增资。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08年11月28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甬国会内验(2008)448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2008年11月26日止,公司已收到铭缘公司缴纳的新增出资额 共计3,74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累计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为5,100万元整。 2008年12月2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3-3-1-2-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金碧华 816.00 16.00 货币、实物 2 夏亚萍 544.00 10.67 货币、实物 3 铭缘茶叶 3,740.00 73.33 货币 合计 5,100.00 100.00 -- (6)2008年12月,名称变更 2008年12月12日,文魁笔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将公司名称由“文 魁笔业”变更为“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魁集团);2、根 据上述变更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8年12月12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7)2008年1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8年12月25日,文魁集团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铭缘公司将其 持有的文魁集团73.3%的股权以人民币3,740万元转让给宁波市镇海金夏投资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夏投资”);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铭缘公司与宁波市镇海金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铭缘公司将持有的文魁集团73.3%的股权以人民币3,740万元人民币转 让给宁波市镇海金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31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金碧华 816.00 16.00 货币、实物 2 夏亚萍 544.00 10.67 货币、实物 3 金夏投资 3,740.00 73.33 货币 合计 5,100.00 100.00 -- (8)2009年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9年1月4日,文魁集团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宁波市镇海金夏 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文魁集团44%的股权以人民币2,244万元转让 给金碧华。双方另行订立股权转让协议;2、同意宁波市镇海金夏投资咨询服务 3-3-1-2-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文魁集团29.3%的股权以人民币1,496万元转让给夏亚萍。双 方另行订立股权转让协议;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宁波市镇海金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金碧华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宁波市镇海金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文魁集团44%的股权 以人民币2,244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金碧华。 同日,宁波市镇海金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夏亚萍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宁波市镇海金夏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文魁集团29.3%的股权 以人民币1,496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夏亚萍。 2009年1月5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金碧华 3,060.00 60.00 货币、实物 2 夏亚萍 2,040.00 40.00 货币、实物 合计 5,100.00 100.00 -- 2、文魁笔业的设立不涉及集体资产的流失 (1)文魁笔业设立时的资产来源 文魁笔业设立时,金碧华的出资 90 万元以及夏亚萍的出资 60 万元由下列资 产组成: 金碧华:土地 6.6 亩,计 266,000 万元,厂房 1,230m,计 390,000 元,设备 10 台,计 234,000 元,现金 10,000 元,合计 900,000 元;夏亚萍:设备 4 台,计 340,000 元,材料 11 吨,计 220,000 元,现金 40,000 元,合计 600,000 元。 (2)宁波镇海圆珠笔厂的历史沿革 1993 年 2 月,宁波镇海圆珠笔厂成立,根据其《企业章程》规定,宁波市 镇海圆珠笔厂是隶属于乡镇系统的集体性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设立之 初,其法定代表人为余永浩,根据 1993 年 1 月 5 日镇海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 资报告书》,其成立时的资产由 16 万元城关镇迎师桥村下拨固定资产和 4 万元 现金组成,共计人民币 20 万元。 3-3-1-2-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998 年 7 月,宁波镇海圆珠笔厂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区分局提交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申请企业负责人由余永浩变更为金碧华,企 业种类由集体企业变更为私营企业,投资者为金碧华个人。同时,修改了在工商 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本企业名称宁波市镇海圆珠笔厂。是由金碧华投资 兴办的私营性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 1998 年 7 月 1 日,镇海区城关镇人民政府、迎师桥村经济合作社、宁波市 镇海圆珠笔厂共同出具《说明》:“宁波市镇海圆珠笔厂经镇海审计事务所审计, 截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所有者权益共计 1,052,440.01[注]元,经资产产权界定, 该款属金碧华所有,其中 500,000 元为企业的注册资本。” 注:宁波市镇海圆珠笔厂部分财产已于 1997 年 1 月用于设立文魁笔业,截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的所有者权益系设立文魁笔业后的剩余资产部分。 2019 年 1 月 22 日,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迎周村(2001 年由新老周村和迎 师桥村合并而成)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宁波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 集体资产界定、改制等事项的证明》:“宁波市镇海圆珠笔厂虽然名义上系隶属 于集体的企业,实质上系金碧华通过个人资产设立的‘戴帽’企业,设立文魁笔业 投入的注册资金及资产实际均为金碧华个人投入,其自始即为金碧华个人资产; 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承接宁波市镇海圆珠笔厂固定资产设立,宁波市 镇海圆珠笔厂设立初期实属自然人出资的‘戴帽’集体企业,其设立、经营过程中 不存在任何国有或集体资产投入,所有盈亏由自然人投资人自负。企业‘戴帽’及 ‘摘帽’过程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 问题。” 2019 年 1 月 25 日,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提请确认宁 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的请示》(镇蛟办[2019]5 号), 对文魁集团历史沿革发表以下意见并报请宁波市政府予以确认:文魁集团历史沿 革及产权清晰,其设立时的资产界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真实合法有 效,不存在集体或国有资产投入,已不存在集体或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2019 年 1 月 25 日,镇海区人民政府出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 对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集体产权情况进行确认的请示》(镇 政[2019]4 号),对文魁集团历史沿革发表以下意见并报请宁波市政府予以确认: 3-3-1-2-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承接镇海圆珠笔厂固定资产设立,镇海圆珠笔 厂设立初期实属自然人出资的挂靠集体企业,其设立、经营过程中不存在集体资 产投入,所有盈亏由自然人投资人自负。企业挂靠及解除挂靠过程符合当时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 2019 年 2 月 28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市 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产权事项的批复》(甬政发[2019]8 号):“《宁 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集体 产权情况进行确认的请示》(镇政[2019]4 号)收悉。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经审核,同意你区确认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已补充说明其历史沿革 情况,文魁集团设立时的土地使用权和设备等资产来源于原村办集体企业宁波 市镇海圆珠笔厂,宁波市镇海圆珠笔厂设立之初虽然名义上系隶属于集体的企 业,实质上系金碧华通过个人资产设立的“带帽”企业,其设立、经营过程中 不存在任何国有或集体资产投入,所有盈亏由自然人投资人自负。宁波市镇海 圆珠笔厂设立和改制过程均已履行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 后的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均不存在涉及自集体企业改制或自集体企业受让资产 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历史沿革;前述关 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恒通液压 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液压”)为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票代码(834088),其历史沿革如下: (1)设立 恒通有限前身系宁波恒通液压马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马达”),设立 于 2004 年 2 月 5 日,法定代表人金碧华,经营范围为“液压马达、泵、阀、压缩 机及类似机械、通用设备(以上除压力容器)制造、加工”。经营期限为 200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150 万元,实收资本 150 万 3-3-1-2-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元,由自然人金碧华和尤新荣共同出资。 2004 年 2 月 2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该次出资的实收资本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甬国会内验(2004)第 045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 各出资人于 2004 年 2 月 2 日分别将出资款缴入了恒通马达在宁波市镇海区蛟川 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 2004 年 2 月 5 日,恒通马达取得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211200062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设立时,恒通马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金碧华 90.00 60.00 货币 2 尤新荣 60.00 40.00 货币 合计 150.00 100.00 - (2)2004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4 年 4 月 5 日,恒通马达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原 股东金碧华和尤新荣分别将其持有恒通马达 9%、11%的股权转让给沈曙光。 2004 年 4 月 30 日,金碧华和尤新荣分别与沈曙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金碧华将其持有 9%的恒通马达 13.5 万元股权以人民币 13.5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沈曙光,尤新荣将其持有 11%的恒通马达 16.5 万元股权以人民币 16.5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曙光。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通马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金碧华 76.50 51.00 货币 2 尤新荣 43.50 29.00 货币 3 沈曙光 30.00 20.00 货币 合计 150.00 100.00 - (3)2005 年 6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6 月 28 日,恒通马达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 3-3-1-2-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东沈曙光将持有恒通马达 20%的股权转让给尤新荣。 2005 年 6 月 28 日,沈曙光与尤新荣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沈 曙光将其持有 20%的恒通马达 30 万元股权以人民币 2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尤新 荣。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通马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金碧华 76.50 51.00 货币 2 尤新荣 73.50 49.00 货币 合计 150.00 100.00 - (4)2005 年 7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7 月 18 日,恒通马达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 东尤新荣将持有恒通马达 9%的股权转让给金碧华。 2005 年 7 月 18 日,尤新荣与金碧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尤 新荣将其持有 9%的恒通马达 13.5 万元股权以人民币 10.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碧 华。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通马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金碧华 90.00 60.00 货币 2 尤新荣 60.00 40.00 货币 合计 150.00 100.00 - (5)公司更名 恒通马达于 2007 年 12 月 11 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名称由“宁波恒通液压马达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市恒通液压科技有限公 司”。 2007 年 12 月 14 日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甬工商)名变核内 字[2007]第 079312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取得 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211000009583 的《企业法 3-3-1-2-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营业执照》。 (6)2008 年 1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11 月 18 日,恒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股东金碧华将其持有恒通有限 60%的股权转让给文魁笔业。 2008 年 11 月 18 日,金碧华与文魁笔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金碧华将其持有 60%的恒通有限 90 万元股权以人民币 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文魁 笔业。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文魁笔业 90.00 60.00 货币 2 尤新荣 60.00 40.00 货币 合计 150.00 100.00 - (7)2008 年 11 月第一次增资 2008 年 11 月 27 日,恒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2,8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文魁笔业和铭缘茶叶分别以货币 资金 2,610 万元和 240 万元缴足。本次增资业经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验,并于 2008 年 12 月 5 日出具甬国会内验(2008)453 号验资报告。 本次增资后,恒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文魁笔业 2,700.00 90.00 货币 2 铭缘茶叶 240.00 8.00 货币 3 尤新荣 60.00 2.00 货币 合计 3,000.00 100.00 - (8)股东更名及 2008 年 12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因股东“宁波文魁笔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8 年 12 月 25 日,恒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08 年 12 月 25 日,恒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3-1-2-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东文魁集团和铭缘茶叶分别将其持有恒通有限 2%、8%的股权转让给尤新荣。 2008 年 12 月 25 日,文魁集团和铭缘茶叶分别与尤新荣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协议约定文魁集团将其持有 2%的恒通有限 60 万元股权以人民币 6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尤新荣,铭缘茶叶将其持有 8%的恒通有限 240 万元股权以人民币 2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尤新荣。 本次股东更名及股权转让后,恒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文魁集团 2,640.00 88.00 货币 2 尤新荣 360.00 12.00 货币 合计 3,000.00 100.00 - (9)2009 年 6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6 月 6 日,恒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 东尤新荣将其持有公司 12%的股权转让给文魁集团。 2009 年 6 月 6 日,尤新荣与文魁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尤 新荣将其持有 12%的恒通有限 360 万元股权以人民币 3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文魁 集团。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文魁集团 3,0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3,000.00 100.00 - (10)2015 年 4 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4 月 17 日,恒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 东文魁集团将其持有恒通有限 5%的股权转让给夏亚萍。 2015 年 4 月 17 日,文魁集团与夏亚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文魁集团将其持有 5%的恒通有限 150 万元股权以人民币 1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夏亚萍。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通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1-2-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文魁集团 2,850.00 95.00 货币 2 夏亚萍 150.00 5.00 货币 合计 3,000.00 100.00 - (11)2015 年 6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5 年 4 月 23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计划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确定以 2015 年 4 月 30 日为公司股改审计和评估基准日,对公司 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将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初步审计,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决议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按出资额同比例减少至 1,200 万元,并且 全体股东做出承诺,若审计确认的净资产低于 1,200 万元,全体股东将以现金同 比例补足差额部分,对公司减资前的所有债务及隐性债务以减资前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承担责任,同日就减资事项在《现代金报》发布了《减资公告》,随后有限 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就此次减资通知了主要债权人。 2015 年 5 月 25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根据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610420 号 《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2,294,035.25 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评估基 准日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的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 0330 号《评估报告》,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13,534,322.67 元,全体股 东确认审计、评估结果,同意以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 12,294,035.25 元,按 1:0.976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总股本 12,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中溢价部分 的人民币 294,035.25 元计入资本公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 人,持股比例不变。 2015 年 5 月 28 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文魁集团、夏亚萍作为发起人签订了 《发起人协议》。 减资公告刊登后 45 日内有限公司债权人未提出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要求。 3-3-1-2-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5 年 6 月 10 日,有限公司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 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恒通诺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此次整体变更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610439 号验资报告。 2015 年 6 月 15 日 , 宁 波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向 公 司 核 发 了 注 册 号 为 330211000009583 的《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 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 1 文魁集团 1,140.00 95.00 货币 2 夏亚萍 60.00 5.00 货币 合计 1,200.00 100.00 - (12)2015 年 6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5 年 6 月 30 日,恒通液压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800 万元,总股本由 1,200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新增注册 资本由诺达投资、洪淼松、巢敏、应赛君、谢耀生、徐翔、易力、刘一平、王东 升及叶慧萍以货币形式认缴。该次增资按 1.05:1 比例折合注册资本,各增资的 股东需交纳的股份认购款合计 840 万元,其中 8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0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各增资股东已分 别将股份认购款缴入了公司账户。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总股本为 2,000 万股;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211000009583 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3-3-1-2-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 1 文魁集团 1,140.00 57.00 净资产折股 2 夏亚萍 60.00 3.00 净资产折股 3 诺达投资 280.00 14.00 货币 4 洪淼松 160.00 8.00 货币 5 巢敏 100.00 5.00 货币 6 应赛君 50.00 2.50 货币 7 谢耀生 50.00 2.50 货币 8 徐翔 50.00 2.50 货币 9 易力 50.00 2.50 货币 10 刘一平 30.00 1.50 货币 11 王东升 20.00 1.00 货币 12 叶慧萍 10.00 0.50 货币 合计 2,0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了恒通液压的工商资料,报告期内恒通液压的客户、供应商的 基本信息。查询了恒通液压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的有关信息。恒通液压生产销售 的产品主要为主要产品包括柱塞式液压马达(内曲线径向柱塞低速大扭矩液压马 达)、叶片式液压马达及零配件等,与发行人不属于同一行业。且报告期内,其 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的现象。 本所律师认为,恒通液压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文魁进出口 文魁进出口的历史沿革如下: (1)设立 文魁进出口前身系宁波文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魁贸易”),设立于 2002 年 12 月 25 日,法定代表人费仁娥,经营范围为“文体、办公用品、日杂用 品(除烟花、爆竹)、机械电子、机电设备(除汽车)、仪器仪表、五金、化工 (除化学有毒物品)、金属材料、家用电器、农副产品、汽车配件、纺织品、代 3-3-1-2-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购、代销紧固件、零配件的批发零售”。经营期限为 2002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文魁贸易设立时注册资本 150 万元,实收资本 150 万元,由自然 人金碧华、夏亚萍、费仁娥共同出资。 2002 年 12 月 24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该次出资的实收资 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甬国会内验(2002)第 543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 截至 2002 年 12 月 24 日止,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伍 拾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文魁贸易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 1 金碧华 95.00 60.00 货币 2 夏亚萍 45.00 30.00 货币 3 费仁娥 15.00 10.00 货币 合计 150.00 100.00 - (2)2003 年 3 月,第一次增资 2003 年 3 月 25 日,文魁贸易股东金碧华、夏亚萍、费仁娥作出《关于增加 注册资本的决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50 万元整。 2003 年 4 月 10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该次出资的实收资本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甬国会内验(2003)第 220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 截至 2003 年 4 月 9 日止,已收到金碧华、夏亚萍和费仁娥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合计人民币 350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本次增资后,文魁贸易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 1 金碧华 300.00 60.00 货币 2 夏亚萍 150.00 30.00 货币 3 费仁娥 50.00 10.00 货币 合计 500.00 100.00 - 3-3-1-2-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公司更名 2003 年 7 月 10 日,文魁贸易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本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2 日经宁波外贸局批准,获得进出口资格权,以后以进出口业务为主,经股 东会讨论决定,更名为宁波文魁进出口有限公司。” (4)2008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1 月 10 日,文魁进出口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同意费仁 娥将持有的文魁进出口 10%股权以 1:1 的价格转让给袁文钧,夏亚萍将持有的文 魁进出口 10%股权以 1:1 的价格转让给袁文钧。 同日,袁文钧与费仁娥、夏亚萍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文魁进出口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 1 金碧华 300.00 60.00 货币 2 夏亚萍 100.00 20.00 货币 3 袁文钧 100.00 20.00 货币 合计 500.00 100.00 - (5)2008 年 1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11 月 18 日,文魁进出口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金碧华将其 持有的 60%文魁进出口的股权以 1:1 的价格转让给文魁笔业,同意夏亚萍将其持 有的 20%文魁进出口的股权以 1:1 的价格转让给文魁笔业。 同日,文魁笔业与金碧华、夏亚萍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转让后,文魁进出口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 1 文魁笔业 400.00 80.00 货币 2 袁文钧 100.00 20.00 货币 合计 500.00 100.00 - (6)2014 年 9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3-3-1-2-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4 年 9 月 10 日,文魁进出口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袁文钧将持有 的 20%的股权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文魁集团。 同日,袁文钧与文魁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转让后,文魁进出口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 1 文魁集团[注] 5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500.00 100.00 - 注:文魁笔业于 2008 年 12 月变更名称为文魁集团 本所律师核查了文魁进出口的工商资料,报告期内文魁进出口的客户、供应 商的基本信息。文魁进出口主要从事各种笔类产品、文具的贸易业务等,与发行 人不属于同一行业。且报告期内,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的现 象。 本所律师认为,文魁进出口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3、盈和投资 宁波高新区盈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和投资”)的历史沿革如下: (1)设立 盈和投资设立于 2009 年 6 月 11 日,法定代表人洪淼松,经营范围为“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一般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期限自 2009 年 6 月 11 日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盈和投资设立时注册资本 1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 万元,由自然 人洪淼松、易力、高路峰共同出资。 2009 年 6 月 10 日,宁波鼎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鼎新验字[2009]043 号《验 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09 年 6 月 9 日止,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设立时,盈和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 1 洪淼松 60.00 60.00 货币 3-3-1-2-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易力 20.00 20.00 货币 3 高路峰 20.00 20.0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00 - (2)2012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12 年 12 月 20 日,盈和投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洪淼松将其持 有的盈和投资 60%股权合计以人民币 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文魁集团;同意易力 将其持有的盈和投资 20%股权合计以人民币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文魁集团;同 意高路峰将其持有的盈和投资 20%股权合计以人民币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文魁 集团。 2012 年 12 月 21 日,洪淼松、易力、高路峰分别与文魁集团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盈和投资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 1 文魁集团 1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00 -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盈和投资未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 投资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核查了盈和投资的工商资料,报告期内盈和投资的客户、供应商的 基本信息。盈和投资主营的业务系企业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不属于同一行业。且 报告期内,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的现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盈和投资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盈和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盈和投资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形。 4、文魁智能 宁波文魁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魁智能”)的历史沿革如下: (1)设立 3-3-1-2-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5 年 8 月 13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015]第 330200423654 号),同意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宁波 文魁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8 日,文魁智能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并制定公 司章程。 公司设立时,文魁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文魁集团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2)2017 年 2 月,第一次增资 2017 年 2 月 8 日,文魁智能股东文魁集团作出股东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 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100 万元增加到 500 万元。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前足额缴纳; 根据变更情况修订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 年 2 月 9 日,文魁智能制订了《章程修正案》,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进行了修订。 2017 年 2 月 15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后,文魁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文魁集团 500.00 100.00 合计 5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了文魁智能的工商资料,报告期内文魁智能的客户、供应商的 基本信息。文魁智能主营业务系各类笔业、文具等的生产、销售及制笔机械的贸 易 ,与发行人不属于同一行业。且报告期内,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不 存在重合的现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魁智能不存在对外投资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文魁智能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5、诺达投资 3-3-1-2-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宁波诺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达投资”)的历史沿 革如下: (1)设立 2015 年 5 月 29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甬市监)名称预核内[2015]第 011135 号),同意预先核准徐玮、余江飞、叶慧 萍、王律、黄利珍、应祖耀、王东升、陈伟国、尤丹红、夏亚萍等 10 个投资人 出资,注册资本(金)315 万元(人民币元),住所设在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管辖内,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为“宁波诺达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保留期至 2015 年 11 月 28 日。 同日,徐玮、余江飞、叶慧萍、王律、黄利珍、应祖耀、王东升、陈伟国、 尤丹红、夏亚萍签订了《宁波诺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就诺达投资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 姓名、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 任等进行了约定。 2015 年 6 月 1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诺达投资核发了注册号 为 330211000146212 的《营业执照》。 诺达投资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1 徐玮 11.25 有限合伙人 3.57 2 余江飞 22.50 有限合伙人 7.14 3 叶慧萍 22.50 有限合伙人 7.14 4 王律 22.50 有限合伙人 7.14 5 黄利珍 22.50 有限合伙人 7.14 6 应祖耀 11.25 有限合伙人 3.57 7 王东升 22.50 有限合伙人 7.14 8 陈伟国 11.25 有限合伙人 3.57 9 尤丹红 33.75 有限合伙人 10.71 3-3-1-2-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0 夏亚萍 135.00 普通合伙人 42.86 合计 315.00 - 100.00 诺达投资至设立至今,未发生股权变动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诺达投资的工商资料,报告期内诺达投资的客户、供应商的 基本信息。诺达投资主营业务系企业投资管理 ,与发行人不属于同一行业。且 报告期内,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的现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诺达投资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诺达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诺达投资持有恒通液压 280 万股股份,占恒通液压总股本的 14%, 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 6、文拓信息 宁波文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拓信息”)的历史沿革如下: (1)设立 2018 年 5 月 9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甬市监)名称预核内[2018]第 023347 号),经名称核准机关宁波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预先核准宁波文魁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竺怀正 2 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元),住所设在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为“宁波文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 同日,宁波文魁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竺怀正签署了《宁波文拓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 同日,文拓信息召开首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选举马鑫为公司执行董事(兼 法人代表),任期三年;选举蔡叶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18 年 5 月 17 日,文拓信息取得了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设立时,文拓信息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3-1-2-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文魁智能 300.00 60.00 2 竺怀正 200.00 40.00 合计 500.00 100.00 文拓信息至设立至今,未发生股权变动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文拓信息的工商资料,报告期内文拓信息的客户、供应商的 基本信息。文拓信息主营业务系文具跨境电商销售 ,与发行人不属于同一行业。 且报告期内,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的现象。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文拓信息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文拓信息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7、创忆文具 宁波市创忆文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忆文具”)的历史沿革如下 (1)设立 2010 年 9 月 3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甬工商)名称预核内[2010]第 102968 号),同意预先核准文魁集团及夏亚萍 2 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元),住所设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高新区分局的企业名称为“宁波市创忆文具科技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11 年 3 月 2 日。 同日,夏亚萍与文魁集团签署了《公司章程》。 同日,创忆文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选举金碧华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选举夏亚萍为公司监事;上述人员 任职资格,已对其进行审查,均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条件。 2010 年 9 月 13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甬国会内验(2010)32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9 月 9 日止,创忆文具(筹)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10 年 9 月 28 日,创忆文具的设立,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设立时创忆文具的股权结构如下: 3-3-1-2-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文魁集团 80.00 80.00 2 夏亚萍 20.00 20.00 合计 100.00 100.00 (2)2015 年 8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31 日,创忆文具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定,同意夏亚萍在公司的 20%股权转让给文魁集团,转让后,文魁集团持有创忆文具 100%股权。 同日,夏亚萍与创忆文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转让后,创忆文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文魁集团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3)2017 年 10 月,注销 2017 年 8 月 11 日,文魁集团作出股东决议,同意文魁集团吸收合并创忆文 具,创忆文具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 同日,文魁集团与创忆文具签署了《公司合并协议》。 2017 年 8 月 30 日,文魁集团与创忆文具发布了《合并公告》。 2017 年 10 月 18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区分局核准了创忆文 具的注销登记申请,准予注销登记。 (4)2018 年 10 月,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2018 年 10 月 24 日,制订了《公司章程》。 同日,创忆文具召开首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选举金碧华为公司执行董事, 任期三年,选举陈伟国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同日,执行董事作出《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决定》,决定聘任夏亚萍女士担 任公司的经理,任期三年。任职人员资格,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25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3-3-1-2-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书》((甬高科市监)名称预核内[2018]第 007016 号),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审核,同意预先核准文魁集团 1 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元,住所设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为“宁波市创 忆文具科技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 2018 年 10 月 25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材 料 科 技 城 ) 分 局 向 创 忆 文 具 核 发 了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201MA2CKE4L6H 的《营业执照》。 重新设立后,创忆文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文魁集团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了创忆文具的工商资料,报告期内创忆文具的客户、供应商的 基本信息。创忆文具主营业务系经营文具、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 ,与发行人不 属于同一行业。且报告期内,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的现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忆文具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创忆文具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文 魁进出口、盈和投资、恒通液压、文魁智能、诺达投资、文拓信息、创忆文具 的历史沿革已进行说明,上述企业经营范围、实际从事的具体产品和服务的内 容均与发行人不同,属于不同的行业,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因此与发行人不 存在同业竞争;盈和投资未对外进行投资,诺达投资仅投资了恒通液压,已对 恒通液压基本情况和主营业务进行了充分说明。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述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 形 根据对上述关联方的核查,发行人与前述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客户重合的情 形。通过比对上述关联方的原材料供应商清单与发行人原材料供应商清单,发行 人与前述关联方之间原材料供应商不存在重合的情形。 3-3-1-2-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集团公司等关联方存在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 其他零星服务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公司及关联方名称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宁波市鄞州邱隘隆兴金 博汇股份 0.13 - - - 属物资商行 恒通液压 101.91 61.24 56.97 46.71 博汇股份 136.00 38.00 154.00 8.0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通液压 12.72 12.72 8.48 80.00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 博汇股份 - 10.00 10.00 10.00 事务所 恒通液压 3.00 3.00 3.00 15.0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博汇股份 80.00 95.00 70.50 13.00 殊普通合伙) 恒通液压 23.00 18.00 15.00 39.00 博汇股份 148.32 54.01 54.80 42.6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恒通液压 1.43 1.04 0.60 0.82 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分 公司 文魁集团 1.50 8.90 12.60 14.80 文魁进出口 - - - 0.23 博汇股份 75.12 58.34 58.38 29.08 文魁集团 1.41 6.53 11.71 13.40 其他重合费用供应商 恒通液压 20.85 23.59 31.52 12.02 文魁智能 2.48 5.21 0.25 - 文魁进出口 - - - - 注:上述金额为含税金额。 (四)文魁集团、文魁进出口、盈和投资、恒通液压、文魁智能、诺达投 资、文拓信息、创忆文具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文魁进出口、盈和投资、恒通液压、文魁智能、诺达投资、文拓信息、创忆文 具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的明细账、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查询各主管 部门网上公开信息、取得上述关联方出具的证明并访谈了实际控制人和各关联方 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文魁进 出口、盈和投资、恒通液压、文魁智能、诺达投资、文拓信息、创忆文具最近三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3-1-2-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合法合规情况 2019 年 1 月 17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文魁 集团、文魁进出口、文魁智能、诺达投资、文拓信息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有 行政处罚记录。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函》: “宁波恒通诺 达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该企业被 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 料科技城)分局出具《证明函》:“宁波高新区盈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我 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 料科技城)分局出具《证明函》:“宁波市创忆文具科技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分局行政处 罚的记录。” 2、税收方面合法合规情况 2019 年 1 月 17 日,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出具《涉税证明表》,证明自 2015 年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文魁集团、文魁进出口、恒通液压、诺达投资、文魁 智能、文拓信息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2019 年 1 月 17 日,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 证明盈和投资、创忆文具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尚未发现 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社保方面合法合规情况 2019 年 1 月 22 日,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 明文魁集团、文魁进出口、恒通液压、文魁智能、文拓信息、诺达投资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到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 4、进出口方面合法合规情况 2019 年 1 月 28 日,镇海海关出具《企业资信证明》(镇关信证[2019]01 号), 3-3-1-2-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证明恒通液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我关未发现该企业 有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 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8 日,镇海海关出具《企业资信证明》(镇关信证[2019]02 号), 证明文魁智能 2015 年 8 月 26 日在镇海海关注册,“自 2015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我关未发现该企业有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8 日,镇海海关出具《企业资信证明》(镇关信证[2019]03 号), 证明文魁集团“自 2015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我关未发现该企业 有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 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8 日,镇海海关出具《企业资信证明》(镇关信证[2019]04 号), 证明文魁进出口“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我关未发现该企 业有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 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5、环保方面合法合规情况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环境行为证明》,证 明文魁集团、文魁智能、恒通液压自 2015 年以来能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未 受到我局环保行政处罚。 6、房产土地方面合规情况 2019 年 3 月 11 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出具《证明》,证 明创忆文具自 2010 年 9 月 28 日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未出现因违反土地法律、法 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3 月 25 日,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出具《证明》,证明文 魁集团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期间未有因违反房地产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该局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3 月 25 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出具《情况说明》, 证明文魁集团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镇海区行政区域内没有因为违反土地 3-3-1-2-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7、质量技术方面合法合规情况 2019 年 1 月 17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恒通 液压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17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文魁 进出口、诺达投资、文魁智能、文魁集团、文拓信息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若公 司成立之日晚于该日则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有因违反工商行 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8、安全生产方面合法合规情况 2019 年 2 月 19 日,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文魁集团、 文魁智能、恒通液压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具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镇海区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未受到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最近三年不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是否在前述关联方领薪,发行人的财 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核查了博汇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文魁集团及 金碧华、夏亚萍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高管名单、工资发放清单、财务报 表,访谈了在发行人处任职的财务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六)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文拓信息的少数股东竺怀正及其控制的企业 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情况,如存在,请披露交易的具体情况 3-3-1-2-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对竺怀正进行了访谈,对其控制企业进行了核查。 报告期内,竺怀正控制的企业如下: 是否与发 序 名称 主营业务 持股情况 行人存在 号 交易 保温材料等建材 1 宁波拓取进出口有限公司 竺怀正持有 70%股权 否 进出口贸易 浙江飞狐信息科技有限公 为电商平台提供 2 竺怀正持有 70%股权 否 司 运营服务 宁波中物飞狐贸易有限公 杀菌设备等厨具 竺怀正控制的宁波拓取进出口 3 否 司 类设备 有限公司持有 51%股权 宁波高新区远峰户外用品 帐篷、设备等户 竺怀正控制的浙江飞狐信息科 4 否 有限公司 外用品贸易 技有限公司持有 70%股权 宁波高新区宜特宠物用品 竺怀正控制的浙江飞狐信息科 5 宠物用品贸易 否 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持有 70%股权 6 宁波江东悦雅食品商行 红酒进口贸易 竺怀正个体经营 否 宁波市江北拓取保温材料 保温材料等建材 7 竺怀正个体经营 否 商行 贸易 宁波市鄞州邱隘拓取仪器 8 工程设备组装 竺怀正个体经营 否 设备厂 9 宁波仁尚贸易有限公司 服装贸易 竺怀正之配偶持股 60% 否 宁波江东明楼莱科广告工 10 广告设计 竺怀正之配偶个体经营 否 作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竺怀正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 不存在交易。 问题六: 正博电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长的企业,美联国际贸易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的参股企业,蛟川文具、恒通科技为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 董事的企业。立翔贸易为发行人总经理控制的企业,已注销。建远石化、路盛 沥青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曾控制或任职的企业。另有东营上游、彤阳贸易、台州 通洋、上海朗艾等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 分关联方存在关联销售,并曾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前述各关联方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 对报告期内存在经营的关联方,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合, 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对外转让的关联方,请说明受让方的 3-3-1-2-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本情况、转让定价以及转让真实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关联方,请说明原 因。 (2)结合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销售给非关联第三方的价格,说明报告期 内关联销售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 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招股说明书有关 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前述各关联方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 系。对报告期内存在经营的关联方,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或供应商的重 合,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对外转让的关联方,请说明受让 方的基本情况、转让定价以及转让真实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关联方,请说 明原因。 1、前述各关联方的历史沿革 本所律师核查了正博电子、美联国际贸易、蛟川文具、立翔贸易、建远石化、 浙江路盛、东营上游、彤阳贸易、台州通洋、上海朗艾等关联企的工商档案资料, 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恒通科技周年申报表、出具的历史沿 革情况说明等资料,前述各关联方的历史沿革具体情况如下: (1)正博电子 ①2004 年 5 月,设立 2004 年 4 月 8 日,香港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设立外资 企业。 3-3-1-2-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4 年 4 月 10 日,恒通科技签订《宁波正博电子有限公司章程》,其中规 定正博电子(筹)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后 3 个月内到位 15%,其余 3 年内 到位。 2004 年 4 月 13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甬工商)名称预核外[2004] 第 654199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宁波正博电子有 限公司,保留期至 2004 年 10 月 12 日。 2004 年 4 月 26 日,宁波市镇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镇外经贸[2004]62 号《关于同意独资经营宁波正博电子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意香港恒通科技 有限公司在中国宁波市镇海区设立独资经营企业“宁波正博电子有限公司”,同意 该公司章程,公司注册地址:宁波市镇海区五里牌;独资公司投资总额 1,000 万 美元,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以现汇美元投入;独资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 文具、电器及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 同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具商外资甬外字[2004]019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载明企业名称宁波正博电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外 资企业,投资总额 1,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经营范围:电子产品、 文具、电器及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 2004 年 4 月 30 日,正博电子(筹)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004 年 4 月 30 日,正博电子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注册号为企独浙甬总 字第 008247 号,住所宁波市镇海五里牌,企业类型独资经营(港资)企业,投 资总额 1,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 正博电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美元) 所占比例(%) 实收资本(万美元) 1 恒通科技 500.00 100.00 0.00 合 计 500.00 100.00 0.00 ②2004 年 10 月,实收资本变更 2004 年 6 月 25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甬国会外验(2004)184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04 年 6 月 23 日,正博电子已经收到恒通科技缴纳的第一 期注册资本 121,410.00 美元,方式为美元货币资金。 3-3-1-2-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4 年 9 月 21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甬国会外验(2004)273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04 年 9 月 17 日,正博电子已经收到恒通科技缴纳的第二 期注册资本 133,282.75 美元,以港币折合美元出资,连同第一期出资,正博电子 共收到恒通科技缴纳的注册资本 254,692.75 美元。 2004 年 10 月 25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甬国会外验(2004)30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4 年 10 月 21 日,正博电子已经收到恒通科技缴纳的 第三期注册资本 496,437.71 美元,其中以港币出资 3,760,000.00 元,折合 482,467.71 美元,以美元现汇出资 13,970.00 美元。连同第 1、2 期出资,正博电 子共收到恒通科技缴纳的注册资本 751,130.46 美元,占注册资本 15.02%。 2004 年 10 月 26 日,正博电子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 书》,申请变更实收资本为 751,130.40 美元。 同日,正博电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收资本变更为 75.113 万美元。 ③2004 年 12 月,实收资本变更 2004 年 12 月 23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甬国会外验(2004)37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4 年 12 月 21 日,正博电子已经收到恒通科技缴纳的 第四期注册资本 251,180.72 美元,其中以港币出资 1,900,000.00 元,折合 244,180.72 美元,以美元现汇出资 6,970.00 美元。连同第 1、2、3 期出资,正博 电子共收到恒通科技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2,311.18 美元,占注册资本 20.05%。 2004 年 12 月 26 日,正博电子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 书》,申请变更实收资本为 100.231118 万美元。 正博电子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④2007 年 12 月,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2007 年 3 月 8 日,正博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减少为 100.231 万美元,将投资总额减少为 140 万美元。 2007 年 3 月 16 日,正博电子在宁波晚报上就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进行 了公告。 2007 年 5 月 8 日,正博电子股东恒通科技出具债务情况担保证明,对正博 电子减资前的债务(含隐性债务)以原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且正博电子并无对 3-3-1-2-1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外担保。 2007 年 5 月 21 日,宁波市镇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镇外经贸[2007]48 号《关于同意宁波正博电子有限公司减少投资的批复》,同意正博电子投资总额 由 1,000 万美元减少至 140 万美元,注册资本由 500 万美元减少至 100.231 万美 元。 2007 年 5 月 25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甬国会外验(2007)062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07 年 5 月 25 日,正博电子已减少注册资本 3,997,690.00 美元,实收资本 1.18 美元,全部减少香港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应出资额,实际减 少实收资本多投款 1.18 美元转入其他应付款。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1,002,310.00 美元。 2007 年 6 月 4 日,正博电子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同日,正博电子就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注 册资本为 100.231 万美元,投资总额为 140 万美元。 此次减资完成后,正博电子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美元) 所占比例(%) 实收资本(万美元) 1 恒通科技 100.231 100.00 100.231 合 计 100.231 100.00 100.231 (2)美联国际贸易 2007 年 4 月 2 日,宁波美联外贸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文魁笔业有限公司共 同签订了宁波市镇海美联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国际”)章程。 2007 年 4 月 4 日,宁波东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宁东会验字 [2007]214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7 年 4 月 2 日止,美联国际(筹)已经收 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宁波美联外贸服务有 限公司出资 40 万元,出资比例 80%,文魁笔业出资 10 万元,出资比例 20%。 2007 年 4 月 13 日,美联国际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美联国际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宁波美联外贸服务有限公司 40.00 80.00 货币 3-3-1-2-1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宁波文魁笔业有限公司 10.00 20.00 货币 合 计 50.00 100.00 - 2009 年 5 月 4 日,美联国际就股东名称变更办理了变更登记,其股东宁波 文魁笔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自设立以来,美联国际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蛟川文具 ①2000 年 3 月,设立 蛟川文具的前身为宁波市镇海文洁笔业有限公司。 2000 年 3 月 7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出具了(镇工商)名称 预核[2000]第 000126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宁波 市镇海文洁笔业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00 年 9 月 6 日。 2000 年 3 月 8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甬国会所验(2000) 06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0 年 3 月 8 日,文洁笔业已经收到其股东投入的 资本 50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其中余永浩出资 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60%,童宝 夫出资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金碧君出资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 2000 年 3 月 9 日,文洁笔业全体股东余永浩、金碧君、童宝夫签订了《宁 波市镇海文洁笔业有限公司章程》。 2000 年 3 月 10 日 , 文 洁 笔 业 办 理 了 工 商 设 立 登 记 手 续 , 注 册 号 为 3302112100172,住所为城关镇虹桥村,法定代表人为余永浩,注册资本 50 万, 经营范围:各类笔、五金件、冲压件、橡塑制品、通讯配件制造、加工;轻工产 品、日用五金产品、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文洁笔业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余永浩 30.00 60.00 货币 2 金碧君 10.00 20.00 货币 3 童宝夫 10.00 20.00 货币 合 计 50.00 100.00 - ②2002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3-3-1-2-1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2 年 9 月 15 日,童宝夫、余长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童宝夫将其持 有文洁笔业 20%的股权作价 13.5 万元转让给余长华。 同日,文洁笔业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童宝夫将其持有文洁笔业的股权转让 给余长华并退出文洁笔业。 2002 年 9 月 20 日,文洁笔业就上述变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文洁笔业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余永浩 30.00 60.00 货币 2 金碧君 10.00 20.00 货币 3 余长华 10.00 20.00 货币 合 计 50.00 100.00 - ③2003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及更名 2003 年 3 月 22 日,文洁笔业股东会决定:1、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市蛟 川文具制造有限公司;2、各股东按原投资比例将注册资本增加到 150 万元。 2003 年 3 月 25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甬工商)名称变核[2003] 第 001681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宁波市蛟川文 具制造有限公司。 2003 年 3 月 31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甬国会内验(2003) 19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3 年 3 月 31 日,蛟川文具已经收到其股东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其中余永浩出资 60 万元,金碧君出资 20 万元,余长华出资 20 万元。增资完成后蛟川文具注册资本 150 万元,其中余 永浩出资 90 万元,占注册资本 60%,金碧君出资 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 余长华出资 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 2003 年 4 月 1 日,蛟川文具就上述变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增资完成后,蛟川文具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余永浩 90.00 60.00 货币 2 金碧君 30.00 20.00 货币 3-3-1-2-1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余长华 30.00 20.00 货币 合 计 150.00 100.00 - ④2009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12 月 5 日,蛟川文具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余长华将其持有蛟川文 具 20%股权转让给金碧君。 2009 年 12 月 8 日,余长华、金碧君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余长华将其持有蛟 川文具 20%股权作价 30 万元转让给金碧君。 2009 年 12 月 14 日,蛟川文具就上述变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蛟川文具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余永浩 90.00 60.00 货币 2 金碧君 60.00 40.00 货币 合 计 150.00 100.00 - (4)恒通科技 2003 年 11 月 12 日,香港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法定股本总 数 10,000 股,每股面值 1 港币。恒通科技设立时发行股份数为 2 股,设立时的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1 Nicewell Taxation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1 50.00 2 Nicewell Nominees Limited 1 50.00 合 计 2 100.00 2003 年 11 月 18 日,恒通科技增加发行 8 股,每股面值 1 港币,其中夏亚 萍获分配 5 股,金碧华获分配 3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恒通科技已发行股本总额 增加至 10 股,每股面值 1 港币。本次发行完成后恒通科技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1 Nicewell Taxation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1 10.00 2 Nicewell Nominees Limited 1 10.00 3 夏亚萍 5 50.00 4 金碧华 3 30.00 3-3-1-2-1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 计 10 100.00 2003 年 11 月 22 日,Nicewell Taxation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将其 持有恒通科技的 1 股股份转让给夏亚萍,Nicewell Nominees Limited 将其持有恒 通科技的 1 股股份转让给金碧华。本次股权变动后恒通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1 夏亚萍 6 60.00 2 金碧华 4 40.00 合 计 10 100.00 2008 年 1 月 8 日,夏亚萍将其持有恒通科技 6 股股份转让给 Nicewell Taxation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金碧华将其持有恒通科技 4 股股份转让给 Nicewell Nominees Limited。本次股权变动后恒通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1 Nicewell Taxation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6 60.00 2 Nicewell Nominees Limited 4 40.00 合 计 10 100.00 2018 年 9 月 12 日,Nicewell Nominees Limited 将其持有恒通科技 4 股股份 转让给 Nicewell Taxation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本次股权变动后恒通 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1 Nicewell Taxation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 10 100.00 合 计 10 100.00 (5)立翔贸易 ①2009 年 3 月,立翔贸易设立 2009 年 3 月 24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出具(甬北工商)名称 预核内[2009]第 317794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 宁波江北立翔贸易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09 年 9 月 23 日。 2009 年 3 月 25 日,立翔贸易(筹)全体股东王律、王楠荣签订了《宁波江 北立翔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同日,立翔贸易(筹)提交了《设立登记申请书》。 3-3-1-2-1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9 年 3 月 26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汇甬会验[2009]08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9 年 3 月 25 日止,立翔贸易(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 纳的注册资本 3 万元,均为货币形式,其中王律出资 2 万元,占注册资本 66.67%, 王楠荣出资 1 万元,占注册资本 33.33%。 同日,立翔贸易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立翔贸易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律 2.00 66.67 货币 2 王楠荣 1.00 33.33 货币 合 计 3.00 100.00 - ②2010 年 6 月,第一次增资 2010 年 5 月 18 日,立翔贸易股东会作出决议,立翔贸易增加注册资本至 50 万元,增资后王律以货币出资 35 万元,占注册资本 70%,王楠荣以货币出资 15 万元,占注册资本 30%。 同日,立翔贸易全体股东王律、王楠荣签订《股权调整协议》,约定立翔贸 易股权结构调整后,王律货币出资 35 万元,占注册资本 70%,王楠荣以货币出 资 15 万元,占注册资本 30%。 2010 年 5 月 28 日,宁波公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甬公会验[2010]03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5 月 27 日止,立翔贸易已收到王律、王楠荣缴纳 的新增注册资本 47 万元,均为货币形式,其中王律新增 33 万元,王楠荣 14 万 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其中王律出资 35 万元,占注册资本 70%,王楠 荣出资 15 万元,占注册资本 30%。 2010 年 6 月 8 日,立翔贸易就上述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增资完成后,立翔贸易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律 35.00 70.00 货币 2 王楠荣 15.00 30.00 货币 合 计 50.00 100.00 - 3-3-1-2-1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③2016 年 4 月,注销 2016 年 1 月 4 日,立翔贸易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解散并成立清算组,组 员由王律、王楠荣组成,王律任清算组负责人。 2016 年 1 月 7 日,立翔贸易清算组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016 年 1 月 8 日,立翔贸易清算组在《宁波晚报》就清算事项进行公告。 2016 年 4 月 6 日,立翔贸易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了清算组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清算报告, 2016 年 4 月 11 日,立翔贸易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016 年 4 月 12 日,立翔贸易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6)建远石化 ①2008 年 5 月,设立 2008 年 5 月 12 日,李世晴、周秀华共同签订了《浙江建远石化有限公司章 程》。 2008 年 5 月 13 日,宁波东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宁东验字 [2008]219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5 月 12 日止,建远石化(筹)已经收 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周秀华出资 900 万元,出资比例 90%,李世晴出资 100 万元,出资比例 10%。 2008 年 5 月 14 日,建远石化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建远石化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周秀华 900.00 90.00 货币 2 李世晴 100.00 10.00 货币 合 计 1,000.00 100.00 - ②2009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3 月 18 日,建远石化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周秀华将其持有建远石 化 90%的股权以 9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育训。 同日,周秀华、胡育训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秀华将其持有建远石化 3-3-1-2-1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 900 万元出资以 900 万元价格转让给胡育训。 2009 年 4 月 8 日,建远石化就上述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建远石化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胡育训 900.00 90.00 货币 2 李世晴 100.00 10.00 货币 合 计 1,000.00 100.00 - ③2012 年 2 月,增资 2012 年 1 月 28 日,建远石化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万 元,其中李世晴以货币增资 200 万元,胡育训以货币增资 1800 万元。增资后建 远石化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其中李世晴出资 300 万元,占比 10%,胡育训出 资 2700 万元,占比 90%。 2012 年 2 月 2 日,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威远验字[2012]300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2 月 1 日,建远石化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 2,000 万元,其中李世晴以货币增资 200 万元,胡育训以货币增资 1,800 万 元。增资后建远石化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其中李世晴出资 300 万元,占比 10%, 胡育训出资 2,700 万元,占比 90%。 2012 年 2 月 3 日,建远石化就上述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增资完成后,建远石化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胡育训 2,700.00 90.00 货币 2 李世晴 300.00 10.00 货币 合 计 3,000.00 100.00 - ④2016 年 9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8 月 31 日,建远石化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李世晴将其持有建远石 化 10%的股权以 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秀珠。 同日,李世晴、周秀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世晴将其持有建远石化 的 300 万元出资以 300 万元价格转让给周秀珠。 3-3-1-2-1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 年 9 月 21 日,建远石化就上述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建远石化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胡育训 2,700.00 90.00 货币 2 周秀珠 300.00 10.00 货币 合 计 3,000.00 100.00 - (7)浙江路盛 ①2006 年 11 月,路盛衍油品设立 2006 年 11 月 15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技园区分局出具(园区工商 企)名称预核内[2006]第 020855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 业名称宁波市科技园区路盛衍油品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07 年 5 月 14 日。 同日,路盛衍油品(筹)全体股东李世晴、许红签订了《宁波市科技园区路 盛衍油品有限公司章程》。 2006 年 11 月 17 日,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甬世会验[2006]2347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06 年 11 月 15 日止,路盛衍油品(筹)已经收到全体股东以 货币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其中李世晴出资 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60%, 许红出资 20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 同日,路盛衍油品(筹)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同日,路盛衍油品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路盛衍油品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李世晴 30.00 60.00 货币 2 许红 20.00 40.00 货币 合 计 50.00 100.00 - ②2011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 月 10 日,路盛衍油品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李世晴将 60%股权以 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定法,许红将 10%股权以 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定法。 许红将 30%的股权以 1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晓玲。 3-3-1-2-1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日,李世晴与黄定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世晴将其持有的路盛衍油 品 60%股权以 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定法。许红与黄定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许红将其持有的路盛衍油品 10%股权以 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定法。许红与 王晓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红将其持有的路盛衍油品 30%股权以 15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王晓玲。 同日,路盛衍油品全体新股东黄定法、王晓玲签订了更新后的公司章程。 同日,路盛衍油品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同日,路盛衍油品就上述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路盛衍油品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黄定法 35.00 70.00 货币 2 王晓玲 15.00 30.00 货币 合 计 50.00 100.00 - ③2011 年 2 月,更名 2011 年 2 月 15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作出(高新区工商企) 名称预核内[2011]第 025619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变 更为宁波高新区慧豪油品有限公司。 2011 年 2 月 20 日,路盛衍油品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变更公司名称为宁波 高新区慧豪油品有限公司,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2011 年 2 月 21 日,路盛衍油品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同 日,路盛衍油品就本次更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高新区 慧豪油品有限公司。 ④2017 年 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2 月 30 日,慧豪油品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王晓玲将其持有慧豪 油品 20%股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衍,其另外 10%股权以 5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李世晴,同意黄定法将其持有慧豪油品 70%股权以 3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 世晴。 同日,王晓玲、李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晓玲将其持有慧豪油品 3-3-1-2-1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股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衍;王晓玲、李世晴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王晓玲将其持有慧豪油品 10%股权以 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世晴;黄定法、李 世晴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黄定法将其持有慧豪油品 70%股权以 35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李世晴。 同日,慧豪油品新股东李世晴、李衍组成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注册 资本增加 950 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以货币方式出 资 950 万元,在 2026 年 11 月 16 日之前足额缴纳。增资后李世晴认缴 8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 80%,李衍认缴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 2017 年 1 月 6 日,慧豪油品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同日,慧豪油品就本次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慧豪油品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所占比例(%)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1 李世晴 800.00 80.00 40.00 货币 2 李衍 200.00 20.00 10.00 货币 合 计 1,000.00 100.00 50.00 - ⑤2017 年 1 月,更名 2017 年 1 月 10 日,慧豪油品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变更公司名称为浙江路 盛沥青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1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 料科技城)分局作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7]第 330000286768 号《企业名称变 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路盛沥青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2 日,慧豪油品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同日, 慧豪油品就本次更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路盛沥青有限 公司。 ⑥2017 年 4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4 月 25 日,浙江路盛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李世晴将其持有浙江路 盛 8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800 万元,实缴 90 万元)以 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 辽军,李衍将其持有浙江路盛 2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200 万元,实缴 20 万元) 3-3-1-2-1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东林。 同日,张东林、李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李衍将其持有浙江路盛 20% 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200 万元,实缴 20 万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东林; 张辽军、李世晴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李世晴将其持有浙江路盛 80%的股权(认 缴出资额 800 万元,实缴 90 万元)以 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辽军。 同日,浙江路盛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并就本次变更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浙江路盛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所占比例(%)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1 张辽军 800.00 80.00 90.00 货币 2 张东林 200.00 20.00 20.00 货币 合 计 1,000.00 100.00 110.00 - (8)东营上游 ①2014 年 2 月,设立 2014 年 1 月 20 日,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东)登记私名预核字[2014] 第 0215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东营上游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14 年 7 月 19 日。 2014 年 2 月 13 日,东营上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由陈伟国、金兴绒作为 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东营上游。 同日,山东天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鲁天昊验字[2014]第 100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2 月 13 日止,东营上游已经收到陈伟国、金兴绒缴纳的 注册资本 1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陈伟国出资 9 万元,占注册资本 90%, 金兴绒出资 1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 同日,东营上游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东 营上游设立时,注册号 370523200020517,法定代表人为陈伟国,住所为广饶县 广饶新天地文化商务中心南段 8-7 号房,注册资本 10 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 燃料油、芳烃油、沥青、蜡油、润滑油、渣油、机油、重油、油浆。(以上各项 不含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3-3-1-2-1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东营上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伟国 9.00 90.00 货币 2 金兴绒 1.00 10.00 货币 合 计 10.00 100.00 - ②2014 年 3 月,第一次增资 2014 年 3 月 17 日,东营上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其中陈伟国认缴 270 万元,占注册资本 90%,金兴绒认缴出资 30 万元, 占注册资本 10%。 同日,东营上游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③2018 年 4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4 年 12 月,东营上游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注销。 因东营上游自 2013 年度以来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 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其行为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2018 年 4 月 29 日,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广饶市监处字[2018]62119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彤阳贸易 ①2013 年 4 月,设立 2013 年 4 月 10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甬工商)名预核内字[2013] 第 037357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宁波彤阳化工贸 易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13 年 10 月 9 日。 2013 年 4 月 12 日,彤阳贸易(筹)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同日,彤阳贸易(筹)全体股东金莹、王东升签署了《宁波彤阳化工贸易有 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4 月 15 日,宁波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甬国会内验(2013)110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4 月 15 日止,彤阳贸易(筹)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 纳的注册资本 500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其中金莹出资 450 万元,占注册资本 90%,王东升出资 5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 3-3-1-2-1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3 年 4 月 16 日,彤阳贸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彤阳贸易设立时,注 册号 330211000106455,法定代表人王东君,住所宁波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 1188 号,注册资本 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沥青、闪点在 61 摄氏度以上的工业燃 料油、芳烃、化工原料及产品、石油制品(除危险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 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彤阳贸易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金莹 450.00 90.00 货币 2 王东升 50.00 1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②2013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12 月 18 日,彤阳贸易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金莹将其持有彤阳贸 易 90%的股权以 4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东君。 同日,金莹、王东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莹将其持有彤阳贸易 90% 的股权以 4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东君。 2013 年 12 月 31 日,彤阳贸易就本次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彤阳贸易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东君 450.00 90.00 货币 2 王东升 50.00 1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③2015 年 4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4 月 8 日,彤阳贸易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王东升将其持有彤阳贸 易 10%的股权以 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国祥。 同日,王东升、王国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东升将其持有彤阳贸易 10%的股权以 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国祥。 2015 年 4 月 17 日,彤阳贸易就本次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彤阳贸易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3-3-1-2-1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东君 450.00 90.00 货币 2 王国祥 50.00 1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④2015 年 4 月,减资 2105 年 4 月 23 日,彤阳贸易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减少注册资本至 100 万 元,减资后王东君持有出资 90 万元,占注册资本 90%,王国祥持有出资 10 万元, 占注册资本 10%。同日,彤阳贸易出具《减资债务担保说明》,至 2015 年 6 月 5 日前彤阳贸易对债务提供相应担保,并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在《东南商报》B11 刊登广告。彤阳贸易承诺以减资前的全部资产对减资前的公司全部债务及隐性债 务承担责任。 2015 年 6 月 8 日,彤阳贸易就本次减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⑤2017 年 2 月,注销 2015 年 11 月 25 日,彤阳贸易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解散本公司,成立清 算组,清算组成员由王东君、毛佩亚、王国祥组成,其中王东君担任清算组负责 人。 2015 年 11 月 26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甬镇市监)登 记内备字[2015]第 001788 号备案通知书,对清算组成员予以备案。 2015 年 11 月 28 日,彤阳贸易清算组在《现代金报》上刊登了清算公告。 2017 年 1 月 24 日,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了清税证明,证明彤阳贸 易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17 年 2 月 14 日,彤阳贸易股东会作出决议,对清算组 2017 年 2 月 13 日 出具的清算报告予以确认。 2017 年 2 月 16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甬镇市监)登记内 销字[2017]第 000267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 (10)台州通洋 ①2013 年 12 月,设立 2013 年 12 月 16 日,台州通洋(筹)收到(台工商)名称预核内[2013]第 3-3-1-2-1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49811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台州通洋贸易有限 公司,保留期至 2014 年 6 月 15 日。 2013 年 12 月 17 日,台州通洋(筹)全体股东王东升、王国祥签订《台州 通洋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临海市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万信综验字[2013]第 12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止,台州通洋(筹)已收到全体股东 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王东升出资 60 万元,占注册资 本 60%,王国祥出资 40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 同日,台州通洋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注册号 331082000113099,法定代 表人王东升,住所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钓鱼亭村,经营范围为燃料油、化工原料、 化工产品批发、零售。 台州通洋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东升 60.00 60.00 货币 2 王国祥 40.00 40.00 货币 合 计 100.00 100.00 - ②2015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4 月 8 日,台州通洋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王东升将其持有台 州通洋 60%股权以 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东君。 同日,王东升、王东君签订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东升将其持有台 州通洋 60%股权以 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东君。 2015 年 4 月 16 日,台州通洋就本次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台州通洋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东君 60.00 60.00 货币 2 王国祥 40.00 40.0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00 - ③2016 年 3 月,注销 2016 年 1 月 11 日,台州通洋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注销并成立清算组,清 3-3-1-2-1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算组由王东君、王国祥组成,王东君任清算组负责人。 2016 年 1 月 14 日,台州通洋清算组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6 年 1 月 19 日,台州通洋就清算事项在《市场导报》进行了公告。 2016 年 3 月 9 日,台州通洋股东会通过了台州通洋清算组于同日出具的《清 算报告》。 2016 年 3 月 11 日,台州通洋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11)上海朗艾 ①2014 年 9 月,设立 2014 年 8 月 21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 01201408211244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上海朗艾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15 年 2 月 21 日。 2014 年 8 月 26 日,上海朗艾(筹)唯一股东陈伟国签订了《上海朗艾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由股东陈伟国以货币 100 万元出资,出资时间为 8 年。 2014 年 9 月 5 日 , 上 海 朗 艾 办 理 工 商 设 立 登 记 手 续 , 注 册 号 310116003160665,法定代表人黎吴然,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 688 号 1 号楼 3 单元 327 室 A 座,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 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珠宝饰品,金银饰品, 塑料制品,建筑材料,防水材料,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水管阀门,泵,管道配 件,轴承,齿轮,机械设备及配件,煤炭,沥青销售,商务咨询(除经纪),自 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 上海朗艾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认缴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伟国 1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100.00 100.00 - ②2016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 月 5 日,上海朗艾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陈伟国将其持有上海朗 艾 90%的股权转让给黎吴然,另外 10%的股权转让给钱仁衍。 3-3-1-2-1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日,陈伟国分别与黎吴然、钱仁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伟国将其持 有上海朗艾 90%股权作价 0.5 万元转让给黎吴然,将其持有上海朗艾 10%股权作 价 0.5 万元转让给钱仁衍。 同日,上海朗艾新股东组成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000 万元,其中黎吴然认缴 810 万元,钱仁衍认缴 90 万元。 2016 年 1 月 15 日,上海朗艾就本次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朗艾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认缴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黎吴然 900.00 90.00 货币 2024.09.04 2 钱仁衍 100.00 10.00 货币 2024.09.04 合 计 1,000.00 100.00 - - ③2016 年 6 月,注销 2016 年 6 月 8 日,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 局对上海朗艾出具《清税证明》。 2016 年 6 月 22 日,上海朗艾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解散并通过了清算组于 当日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组由黎吴然、钱仁衍组成,黎吴然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已于其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了所有债权人,并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在《上 海科技报》就上海朗艾清算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6 年 6 月 22 日,上海朗艾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2、前述各关联方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 本所律师核查了各关联方的工商档案资料、正在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主营 业务以及与发行人业务关系的说明、已注销或吊销企业实际控制人关于主营业务 与发行人业务关系的说明、查阅了相关的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各关联方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关系的情况如下: 与发行人的业务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关系 电子产品、文具、电器及配件、橡胶 电子产品、文 制品、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批发 与发行人主营业 具等产品的制 1 正博电子 (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 务不同,不存在 造、加工、批 管理的商品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 直接的业务关系 发 定办理) 3-3-1-2-1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发行人的业务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关系 帮助有自营进出口业务企业办理接 洽业务、签订合同、报关、报检、翻 译、办证、退税、财务核销手续;仓 储服务;组织企业参展;外贸业务咨 询;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与发行人主营业 美联国际 2 融资担保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进出口业务 务不同,不存在 贸易 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直接的业务关系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 金融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 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文具、皮包、各类笔、五金件、冲压 与发行人主营业 件、橡塑制品、玩具、通讯配件的制 文具生产、销 3 蛟川文具 务不同,不存在 造、加工;玩具、五金、文化用品的 售 直接的业务关系 批发、零售。 与发行人主营业 4 恒通科技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务不同,不存在 直接的业务关系 橡塑制品、金属材料、机电设备(除 与发行人主营业 汽车)、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 各种产品和材 5 立翔贸易 务不同,不存在 文化用品、电脑、日用品、汽车配件 料销售 直接的业务关系 批发、零售;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代理。 沥青、闪点在 61 摄氏度以上的工业 从事发行人原材 燃料油、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批发、零 料、产品等类似 沥青等产品销 6 建远石化 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产品销售业务, 售 出口业务,但国家禁止经营或限制进 与发行人业务存 出口的除外。 在上下游关系 从事发行人原材 料、产品等类似 沥青、燃料油、化工原料、金属材料、 沥青等产品销 7 浙江路盛 产品销售业务, 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 售 与发行人业务存 在上下游关系 销售:燃料油、芳烃油、沥青、蜡油、 从事发行人原材 润滑油、渣油、机油、重油、油浆。 料、产品等类似 (以上各项不含剧毒易燃易爆危险 8 东营上游 化工产品销售 产品销售业务, 化学品,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 与发行人业务存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在上下游关系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沥青、闪点在 61 摄氏度以上的工业 从事发行人原材 燃料油、芳烃、化工原料及产品、石 料、产品等类似 油制品(除危险品)的批发、零售; 9 彤阳贸易 化工产品销售 产品销售业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与发行人业务存 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在上下游关系 货物和技术除外。 燃料油、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和 从事发行人原材 易制毒化学品外)、化工产品(除危 料、产品等类似 10 台州通洋 化工产品销售 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批发、 产品销售业务, 零售。 与发行人业务存 3-3-1-2-1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发行人的业务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关系 在上下游关系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 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易制毒化学品),珠宝饰品,金银饰 品,塑料制品,建筑材料,防水材料, 从事发行人原材 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水管阀门,泵, 料、产品等类似 11 上海朗艾 管道配件,轴承,齿轮,机械设备及 化工产品销售 产品销售业务, 配件,煤炭,沥青销售,商务咨询(除 与发行人业务存 经纪),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 在上下游关系 融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正博电子、美联国际贸易、蛟川文具、恒通科技、立翔贸易与发行人业务不 属于同一行业,不存在直接的业务关系,建远石化、浙江路盛、东营上游、彤阳 贸易、台州通洋、上海朗艾与发行人业务存在上下游关系,建远石化和浙江路盛 在发行人副总经理入职前已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彤阳贸易、台州通洋、上海朗 艾均已注销,东营上游 2014 年 12 月地方税务登记注销后,实际已停业,2018 年 4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3、报告期内,关联方与发行人存在客户及供应商重合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关联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客户和供应商的清单,与发行人 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比对,存在重合的取得相关的合同、发票、会计凭证、称重 计量单及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以核查交易的真实性,并访谈相关的主管人员,具 体情况如下: (1)客户重合情况 经核查比对各关联方的客户与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报告期内,关联方与发行 人客户重合的情形如下: 单位:吨、万元 年度 销售主体 共同客户 销售内容 数量 金额 博汇股份 上海宝强石油化工有 重芳烃 706.43 138.87 上海朗艾 限公司 重芳烃 447.59 80.93 2015 贸易产品 496.69 120.85 年度 博汇股份 淄博科泉工贸有限公 轻质燃料油 358.87 61.96 司 上海朗艾 重芳烃 912.06 190.99 3-3-1-2-1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度 销售主体 共同客户 销售内容 数量 金额 重芳烃 514.04 125.40 台州通洋 贸易产品 452.04 117.84 博汇股份 扬州荣盛油品有限公 重芳烃 3,048.37 534.99 台州通洋 司 重芳烃 99.11 13.55 (2)供应商重合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关联方与发行人存在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公司及关联方名称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博汇股份 997.06 16.20 - - 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 正博电子 - 25.68 - - 博汇股份 0.73 13.49 33.65 2.82 其他重合费用供应商 正博电子 2.60 0.20 2.48 0.10 注:上述金额为含税金额。 4、报告期内存在经营的关联方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各关联方的财务报表、分析了报告期内成本费用的波动情 况,核查了各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核查了各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的重合 情况,存在重合的重点核查合同、凭证、发票、称重计量单相关凭证核查交易真 实性,核查了发行人成本费用的波动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的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 制度,并做穿行和控制测试,核查发行人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所律师 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证和走访,核查业务模式、交易的金额、数量、款项 支付方式、是否存在关联方承担成本费用或者其他利益输送情形。查阅了各关联 方就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事项出具了相关声明以及申报会计师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不存 在已发生成本费用未入账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均确认,不存在关联方代 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存在经营的上述关联方成本、费用不存在异常波动,相关成本、费用系因其 自身业务而发生,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5、关联方转让情况 3-3-1-2-1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核查了各关联方的工商档案资料,存在对外转让的关联方式浙江路 盛和建远石化,对李世晴和受让方进行了访谈,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完成日 转让是否 序号 企业名称 受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定价 期 真实 张辽军,浙江路盛法定代表 2017 年 4 月 1 浙江路盛 平价转让 是 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5 日 2016 年 9 月 2 建远石化 周秀珠,建远石化监事 平价转让 是 21 日 浙江路盛和建远石化均为公司副总经理李世晴在公司任职前曾持股的企业, 李世晴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前已将上述企业的股权进行了转让,经过访谈,浙江 路盛和建远石化规模较小,转让价格均按照实际出资额进行转让,股权转让是双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是真实的。 6、关联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各关联方工商档案资料,被吊销的企业为东营石油,查询了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谈了东营上游的实际控制人,东营上游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 12 月,广饶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广地税税通[2014]9162 号《税务事项 通知书》,核准东营上游税务注销登记。东营上游从 2014 年 12 起已实际处于停 业状态,但是未履行国税注销登记和清算、公告等工商注销登记手续。该公司后 因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而被 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又因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进行纳税 申报被广饶县国税局、广饶县地税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因东营上游已经构成开业 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29 日根据《公 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作出广饶市监处字[2018]621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吊销了东营上游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正博电子、美联国际贸易、蛟川文具、 恒通科技、立翔贸易、建远石化、浙江路盛、东营上游、彤阳贸易、台州通洋、 上海朗艾等关联方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正博电子、美 联国际贸易、蛟川文具、恒通科技、立翔贸易与发行人业务不属于同一行业, 不存在直接的业务关系,建远石化、浙江路盛、东营上游、彤阳贸易、台州通 洋、上海朗艾与发行人业务存在上下游关系,建远石化和浙江路盛在发行人副 3-3-1-2-1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总经理任职前已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东营上游、彤阳贸易、台州通洋、上海 朗艾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报告期内存在经营的关联方,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均 为其自身业务而发生,存在经营的上述关联方成本、费用不存在异常波动,相 关成本、费用系因其自身业务而发生,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 益输送的情况。 对外转让的关联方建远石化和浙江路盛受让方均为无关联的第三方,转让 定价以出资额为依据,转让是真实的。 关联方东营上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是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 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结合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销售给非关联第三方的价格,说明报告 期内关联销售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本所律师核查了关联销售商品的相关合同、发票、称重计量单及银行流水, 就关联交易的原因、定价依据、关联销售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访谈了关联方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销售人员、取得了关联方最终销售的说明和销售发票等资 料,比对了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联第三方客户的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销售商品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金额及占同类交易的比 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交易对方 交易内容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上海朗艾 销售商品 - - - 689.42 台州通洋 销售商品 - - - 243.73 浙江路盛 销售商品 - 7.76 - - 合计 - - - 933.15 占同类交易比例 - - - 4.50% 注:2015 年度上海朗艾和台州通洋的交易金额中分别包含销售的研发产品 15.10 万元和 8.47 万元。 3-3-1-2-1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期初,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的董事王东升、监事陈伟国因看好石化 行业发展,通过上海朗艾、台州通洋从事石化产品的贸易活动。由于王东升、陈 伟国等人缺乏石化行业的可靠供应商资源,因此先从公司采购产品进行贸易活 动,并以公司的货源为基础,逐步开发新的货源。在该等背景下,公司按照与其 他客户一致的定价模式和交易条款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发生了关联销售。但事 实上,在上海朗艾、台州通洋存续期间,始终未能成功开发新的货源。 另一方面,由于王东升、陈伟国等人亦缺乏石化行业的客户资源,客户对与 新进入行业的贸易商交易持谨慎态度,公司将部分客户介绍给上海朗艾、台州通 洋,由关联企业自行与客户磋商价格等交易条款,并以此为基础开拓新客户。因 此,两家关联企业的客户与公司客户存在重叠。 2015 年下半年,公司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程,在接受辅导过程 中,认识到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控制的企业也属于公司关联方。为更加提高公 司业务的独立性和运作的规范性,公司停止了与两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浙江路盛主要从事沥青等产品销售业务,由于业务需要,浙江路盛业务人员 向公司采购了 2 车沥青助剂合计 7.76 万元(不含税)用于对外销售,属于正常 的业务往来,交易发生时间分别为 2017 年 7 月和 2017 年 9 月,发生金额较小, 并且浙江路盛在公司副总经理李世晴任职前的 2017 年 4 月已转让给无关联第三 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在李世晴任职前后 12 个月内,被认定为关联方,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2、关联交易销售商品价格公允性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定价依据与向其他客户销售一致,均是根据原材料采 购价格情况,加上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单位毛利额,再结合库存量、客户采购数 量大小定价,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具有合理性。 (1)公司向关联方销售情况: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交易对方 销售产品 销售数量(吨) 销售均价(元) 销售数量(吨) 销售均价(元) 上海朗艾 重芳烃 - - 重芳烃 - - 台州通洋 贸易产品 - - 浙江路盛 重芳烃 31.87 2,435.90 3-3-1-2-1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交易对方 销售产品 销售数量(吨) 销售均价(元) 销售数量(吨) 销售均价(元) 上海朗艾 重芳烃 - - 3,961.62 1,740.25 重芳烃 - - 580.15 2,236.64 台州通洋 贸易产品 - - 452.04 2,521.37 浙江路盛 重芳烃 - - - -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月度均价,与公司同期向其他第三方客户销售相同 产品类别的均价对比情况如下: ①浙江路盛 浙江路盛销售 其他客户销售 交易时间 产品类别 差异金额(元) 差异比例 均价(元) 均价(元) 2017 年 7 月 橡胶助剂 2,435.90 2,403.20 32.70 1.36% 2017 年 9 月 橡胶助剂 2,435.90 2,230.86 205.04 9.19%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销售浙江路盛的价格与销售其他第三方客户的平均 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并且与其他第三方客户南通昌兴钢绳辅料有限公司、嘉兴 康富顿油剂有限公司浙江海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余姚市金炎润滑油有限公司、浙 江恒润凡士林制造有限公司同期销售价格一致。 ②上海朗艾 上海朗艾销售 其他客户销售 交易时间 产品类别 差异金额(元) 差异比例 均价(元) 均价(元) 2015 年 3 月 沥青助剂 2,126.62 1,881.23 245.39 13.04% 2015 年 4 月 沥青助剂 1,871.79 1,959.68 -87.89 -4.49% 2015 年 5 月 沥青助剂 2,029.70 1,991.32 38.38 1.93% 2015 年 10 月 沥青助剂 1,538.46 1,574.50 -36.04 -2.29%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销售上海朗艾的价格与销售其他第三方客户的平均 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并且与其他第三方客户扬州荣盛油品有限公司、南京博乐 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明致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典晟实业有限公司同期销售价格一 致。 ③台州通洋 台州通洋销售 其他客户销售 交易时间 产品用途 差异金额(元) 差异比例 均价(元) 均价(元) 3-3-1-2-1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台州通洋销售 其他客户销售 交易时间 产品用途 差异金额(元) 差异比例 均价(元) 均价(元) 2015 年 6 月 沥青助剂 2,236.64 2,270.53 -33.89 -1.49% 2015 年 6 月 贸易产品 2,521.37 2,433.17 88.20 3.62% 注:2015 年 6 月,发行人只销售 1 笔贸易产品,其他客户销售均价为 2015 年 5 月销售 贸易产品的价格,发生的业务均为 1 笔,产品均为稀释沥青。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销售台州通洋的价格与销售其他第三方客户的平均 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过与第三方客户销售同期销售均价的比对,关联销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或对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2)关联方最终实现销售情况: 关联方从公司采购的产品,均在采购当年全部实现了对非关联方的销售,且 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交易对方 销售产品 销售数量(吨) 销售均价(元) 销售数量(吨) 销售均价(元) 上海朗艾 重芳烃 - - - - 重芳烃 - - - - 台州通洋 贸易产品 - - - - 浙江路盛 重芳烃 - - 31.80 2,771.56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交易对方 销售产品 销售数量(吨) 销售均价(元) 销售数量(吨) 销售均价(元) 上海朗艾 重芳烃 - - 3,961.62 1,791.73 重芳烃 - - 580.15 2,395.12 台州通洋 贸易产品 - - 452.04 2,606.84 浙江路盛 重芳烃 - - - - 关联方采购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2017 年度 2015 年度 销售产品 关联方 采购均价 销售均价 差异金额 采购均价 销售均价 差异金额 类别 差异比例 差异比例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上海朗 重芳烃 - - - - 1,740.25 1,791.73 51.48 2.87% 艾 台州通 重芳烃 - - - - 2,236.64 2,395.12 158.48 6.62% 3-3-1-2-1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 年度 2015 年度 销售产品 关联方 采购均价 销售均价 差异金额 采购均价 销售均价 差异金额 类别 差异比例 差异比例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洋 贸易产 - - - - 2,521.37 2,606.84 85.47 3.28% 品 浙江路 重芳烃 2,435.90 2,771.56 335.66 12.11% - - - - 盛 公司销售给关联方的产品单价与关联方最终实现销售(销售给非关联第三 方)的产品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产品定价遵循 自愿、平等的原则,关联方再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最终销售价格。上述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对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关联销售主要是因为业务需要或者关联方实际 控制人看好石化行业,从事的贸易活动。通过对关联销售的价格与发行人同期 销售给第三方客户价格的比较,关联销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对 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合同、关联方相应的银 行借款合同、发行人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了发行 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取得了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关联交易出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取得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的详细情况如下: 最高保证金额 保证人 债务人 债权人 保证期间 (万元) 杭州银行股份 2014 年 9 月 9 日至 博汇股份 文魁集团 有限公司宁波 440.00 2016 年 12 月 29 日 镇海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 2013 年 4 月 25 日至 博汇股份 文魁集团 有限公司宁波 440.00 2015 年 4 月 25 日 镇海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博汇股份 恒通液压 有限公司镇海 2,500.00 2016 年 5 月 29 日 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 2012 年 5 月 17 日至 博汇股份 文魁进出口 有限公司宁波 330.00 2015 年 5 月 17 日 分行 3-3-1-2-1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2 年度-2014 年度发行人向文魁集团、恒通液压、文魁进出口提供的上述 担保未经事前批准。2017 年 4 月 6 日与 4 月 26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第四 次董事会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主要 关联交易的议案》,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关联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均已 履行完毕,没有对发行人带来损失,发行人自此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履行了合法、有效的追认程 序,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履行了合法、有效的 追认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关联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利益。发行人自此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 交易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填写的关联 方调查表,核查了关联方的工商档案信息,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核查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清单、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采购、 销售、资金往来、担保等关联交易信息。核查了发行人的银行流水、关联交易相 关合同、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 公司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已在《招股说明书》之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中充分披 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 3-3-1-2-1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已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招股 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除上述(四)中核查关联方认定和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外,就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核查了发行人每笔关联交易相应的合 同、发票、会计凭证、称重计量单及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 监、销售人员、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核查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核查了发行人和关联 方的银行资金流水、核查了发行人公章使用登记表,查阅相关合同的清单,检查 关联交易的完整性,核查和计算合同、发票、称重计量单、银行借款合同的相关 金额和数量,并与关联方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问题七: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核心工艺技术具有国内先进性。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现有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说明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发 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 纷;前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 (2)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受让自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无偿使用前述关联方拥有的知 识产权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是否拥有其他与发行人业务 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3)补充说明“发行人的核心工艺技术具有国内先进性”的认定依据。结合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技术性能、环保指标,以及功能具有替代性的同类型产品的 发展趋势等,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工艺技术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4)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3-3-1-2-1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现有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说明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 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 纠纷;前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 务 1、补充披露现有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 副本,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专利的取得方式;核查了发行人 拥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了发行人 商标的取得方式,并对发行人现有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访谈了发行人董事会秘 书,并由发行人出具了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商标具体如下: 注册人 注册号 商标 商标图案 核定使用商品 取得方式 有效期 2010 年 1 月 28 日 发行人 5930073 博汇 第1类 原始取得 -2030 年 1 月 27 日 2010 年 10 月 14 日 发行人 5930072 博汇 第 19 类 原始取得 -2020 年 10 月 13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专利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权人 类别 方式 天然沥青脱灰加工 1 公司 发明 申请 ZL201410572912.6 2014-10-23 2016-9-14 工艺 催化油浆间歇加工 2 公司 发明 受让 ZL200810062089.9 2008-5-23 2011-7-20 生产工艺 重油短程蒸馏(分 3 公司 子蒸馏)连续生产 发明 申请 ZL201210225825.4 2012-7-3 2014-3-12 工艺 一种重芳烃切片装 实用 4 公司 申请 ZL201520260723.5 2015-4-24 2015-8-19 置 新型 一种重芳烃固化切 实用 5 公司 申请 ZL201520255910.4 2015-4-24 2015-8-19 片装置 新型 一种重芳烃提纯脱 实用 6 公司 申请 ZL201520255693.9 2015-4-24 2015-9-2 色循环系统 新型 3-3-1-2-1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权人 类别 方式 一种油料废气再利 实 用 7 公司 申请 ZL201520528873.X 2015-7-21 2015-12-2 用装置 新型 一种炼油管道和容 实 用 8 公司 申请 ZL201520531406.2 2015-7-21 2015-12-2 器的减压真空设备 新型 一种炼油加热炉烟 实用 9 公司 气热量回收利用装 申请 ZL201520530562.7 2015-7-21 2015-12-9 新型 置 一种油品的输送管 实 用 10 公司 申请 ZL201620856315.0 2016-8-9 2017-1-18 路及输送系统 新型 一种油浆的催化提 实 用 11 公司 申请 ZL201620860226.3 2016-8-9 2017-1-18 炼装置 新型 混合芳烃的燃烧装 实 用 12 公司 申请 ZL201620855978.0 2016-8-9 2017-2-22 置 新型 燃料油的蒸汽加热 实 用 13 公司 申请 ZL201621080188.6 2016-9-26 2017-4-12 装置 新型 传动轴的冷却组件 实 用 14 公司 申请 ZL201621242320.9 2016-11-14 2017-5-10 及离心泵 新型 实用 15 公司 重芳烃调和装置 申请 ZL201621246610.0 2016-11-14 2017-5-31 新型 实用 16 公司 储罐废气吸附装置 申请 ZL201720717425.3 2017-6-20 2018-2-2 新型 实用 17 公司 油水分离装置 申请 ZL201720720598.0 2017-6-20 2018-2-2 新型 一种氮氧化物烟气 实 用 18 公司 申请 ZL201721708301.5 2017-12-11 2018-7-27 的净化设备 新型 注:2011 年 9 月,金碧华将其所有的发明专利“催化油浆间歇加工生产工艺”无偿转让 给博汇有限。 2、说明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发展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内部研发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核 心技术来源及形成发展过程的书面说明,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发行人 核心技术形成发展过程如下: 公司除了利用业已公开的行业通用技术外,经过专项攻关和经验积累,已掌 握了间歇式重芳烃生产工艺技术、连续重芳烃生产工艺技术等核心技术,公司拥 有的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研发人员的自主研发成果。对于主要核心技术,公司已 经申请专利保护。 (1)间歇式重芳烃生产工艺技术 公司成立后,在行业通用技术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对间歇式重芳烃生 3-3-1-2-1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工艺技术进行反复研制,并建立了年产 3000 吨的间歇式重芳烃生产工艺测试 和实施装置,在不断优化和反复测试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稳定的间歇式重芳烃生 产工艺技术,并于 2008 年 5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保护,2011 年 7 月, 获得专利授权。 (2)连续重芳烃生产工艺技术 公司在间歇式重芳烃生产工艺技术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的提高生 产效率,在场地和设备投资较少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规模,并且由于各类渣油、油 浆及其他类型的燃料油组分复杂,具有热敏性、粘滞性、沸点高等特点,其中有 些组分沸点较接近的混合物,为了实现关键组分清晰分割,保证有价值组分的高 收率和高浓度,以及较高的分离效率,公司结合分离技术的发展,组织技术研发 团队专项攻关,完成实验研制和产品技术检测,并最终定型形成了重油短程蒸馏 (分子蒸馏)连续生产工艺。 2012 年 10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保护,2014 年 3 月,获得专利授 权。 3、发行人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前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现有的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清单,就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涉及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 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 (义务)或保密义务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其工作简历,对发行人专利涉及的其他 发明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 件,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信息,核查是否存在相关的 诉讼或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知识产权主要为商标和专利,核心技术来源于公司的发明专利。公司商 标均为自行申请取得,不存在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 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独立董事马云星、李长春、章燕庆、董事金碧华、尤丹红、项美娇、监 3-3-1-2-1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事余江飞未参与公司现有各项专利等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具体研究开发工作, 不存在利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 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发明专利“催化油浆间歇加工生产工艺”的发明人为娄占军、孙凯, 均 已离职,2008 年 5 月公司申请专利时,在公司工作时间均已超过 2 年,不存在 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专利发明是利用公 司的设备、资源研究开发所得,不存在利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不存 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发明专利“重油短程蒸馏(分子蒸馏)连续生产工艺”的发明人为王鸣阳 和何家坤,王鸣阳 1996 年从镇海炼化公司退休,2011 年起担任公司顾问,时间 超过 5 年,目前已离职,专利发明是利用公司的设备、资源研究开发所得,不存 在利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 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何家坤曾任职单位为山 东潍坊弘润石化助剂有限公司,2008 年离职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2012 年公司申请专利时,在公司工作时间已超过 4 年,专利发明是利用公司的 设备、资源研究开发所得,不存在利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不存在违 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 在纠纷。 公司发明专利“天然沥青脱灰加工工艺”发明人为杨静、陈锴、何家坤,杨静、 陈锴均已离职,2014 年公司申请专利时,在公司工作时间已超过 2 年,不存在 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专利发明是利用公 司的设备、资源研究开发所得,不存在利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不存 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包括王律、石友宽、何家坤、邱一帆、郭伟和严世 明。王律曾任职单位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沥青有限公司,分别 于 2006 年和 2010 年离职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作为发明人最早 的专利申请时间为 2015 年,已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 5 年,专利是利用公司的设 备、资源研究开发所得,不存在利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不存在违反 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 3-3-1-2-1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纠纷。石友宽曾任职单位为宁波橡胶有限公司、宁波贝斯特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 和宁波江北邦尼工贸有限公司,2001 年、2004 年和 2009 年离职时均未签署竞业 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作为发明人最早的专利申请时间为 2015 年,已在公司工 作时间超过 5 年,专利是利用公司的设备、资源研究开发所得,不存在利用曾任 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 或保密义务,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邱一帆入职前未在同行业单位任职, 2015 年离职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作为发明人最早的专利申请时 间为 2016 年,已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 1 年,专利是利用公司的设备、资源研究 开发所得,不存在利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 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郭伟入 职前未在同行业单位任职,2015 年离职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作 为发明人最早的专利申请时间为 2016 年,已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 1 年,专利是 利用公司的设备、资源研究开发所得,不存在利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 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不存在权属 纠纷或潜在纠纷。严世明曾任职单位为文魁集团,2014 年离职时未签署竞业禁 止协议或保密协议,作为发明人最早的专利申请时间为 2017 年,已在公司工作 时间超过 3 年,专利是利用公司的设备、资源研究开发所得,不存在利用曾任职 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 或保密义务,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陈高世、师英东、张士海未参与目前已取得的专利发 明和核心技术,未与曾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不存在利用曾任 职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形。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http://cpquery.sipo.gov.cn/),除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存在笔相关的专利外,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其曾任职单位并无职务发明。 公司目前进行的研发项目不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 涉及利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或者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 (义务)或保密义务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涉及利用曾任职单 3-3-1-2-1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位的职务成果,或者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 而涉及的权属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公司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不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前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义务)或保密义务的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披露现有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已说明核 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不涉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不存在 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 (义务)或保密义务的情形。 (二)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受让自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无偿使用前述关联方拥有的知识 产权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是否拥有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 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 副本,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专利的取得方式;核查了发行人 拥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了发行人 商标的取得方式,并对发行人现有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访谈了发行人董事会秘 书,并由发行人出具了说明。本所律师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拥有的商标、专利清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 国商标网进行了查询,并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出具的相关说明。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的知识产权为商标和专利,不存在其他知识产权,公司的发明专利“催 化油浆间歇加工生产工艺”,专利号为 ZL200810062089.9,发明人为娄占军、孙 凯,专利申请日为 2008 年 5 月 23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11 年 7 月 20 日,原专利 权人为金碧华,2011 年 9 月,金碧华无偿转让给博汇有限,并更生效日为 2011 年 9 月 7 日。娄占军为公司原经理、孙凯为公司技术人员,该专利是利用公司的 设备、资源研究开发所得,专利申请时以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为专利权人,后 3-3-1-2-1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了法人产权和股东个人产权进一步的明晰,在取得专利证书两个月内,以无偿 转让方式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为博汇有限。 除上述该项专利受让自实际控制人外,公司的其他专利、商标均为自行申请 取得,核心技术是来源于公司的发明专利,均不存在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无偿使用前述关联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 况如下: (1)商标 序号 注册人 注册号 商标 商标图案 国际分类 有效期 2010 年 01 月 07 日 至 1 文魁集团 6009658 WENKUI 16 2030 年 01 月 06 日 2010 年 01 月 07 日 至 2 文魁集团 6009657 V 16 2030 年 01 月 06 日 2010 年 04 月 21 日 至 3 文魁集团 1386598 图形 16 2020 年 04 月 20 日 2010 年 04 月 14 日 至 4 文魁集团 1383573 图形 16 2020 年 04 月 13 日 2010 年 04 月 14 日 至 5 文魁集团 1383572 WENKUI 16 2020 年 04 月 13 日 2010 年 04 月 14 日 至 6 文魁集团 1383571 碧华 16 2020 年 04 月 13 日 2010 年 04 月 14 日 至 7 文魁集团 1383570 文魁 16 2020 年 04 月 13 日 2015 年 03 月 14 日 至 8 文魁集团 735366 文魁 16 2025 年 03 月 13 日 (2)专利 序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1 文魁集团 圆珠笔(A277) 外观设计 200830170640.2 2008.07.04 2009.08.26 2 文魁集团 圆珠笔(A289) 外观设计 200930131619.6 2009.02.13 2010.02.10 3 文魁集团 圆珠笔(A339) 外观设计 201030248649.8 2010.07.23 2010.12.22 4 文魁集团 圆珠笔(A362) 外观设计 201130323447.X 2011.09.15 2012.04.18 5 文魁集团 铅笔(B400) 外观设计 201330099669.7 2013.04.06 2013.08.21 6 文魁集团 多功能笔(D396) 外观设计 201330099668.2 2013.04.06 2013.08.21 7 文魁集团 PEN 外观设计 US D679971S 2012.10.19 2014.01.21 8 文魁集团 PEN 外观设计 US D679970S 2012.10.18 2014.01.21 3-3-1-2-1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9 文魁集团 触控笔(A289f) 外观设计 201430406365.5 2014.10.24 2015.05.20 10 文魁集团 圆珠笔(A436) 外观设计 201530111699.4 2015.04.23 2015.07.29 11 文魁集团 圆珠笔(A437) 外观设计 201530111470.0 2015.04.23 2015.09.16 12 文魁集团 圆珠笔(AA052) 外观设计 201530293205.9 2015.08.06 2015.11.18 13 文魁集团 圆珠笔(A440) 外观设计 201530293144.6 2015.08.06 2015.11.18 14 文魁集团 圆珠笔(AA052) 外观设计 002750463-0004 2015.06.08 2015.10.08 15 文魁集团 圆珠笔(A437) 外观设计 002750463-0001 2015.06.08 2015.10.08 16 文魁集团 局部专利(A437) 外观设计 002750463-0002 2015.06.08 2015.10.08 17 文魁集团 一种笔具的笔夹收放结构 发明专利 201410781287.6 2014.12.16 2016.02.10 18 文魁集团 圆珠笔(A445) 外观设计 201630186404.4 2016.05.18 2016.09.07 19 文魁集团 圆珠笔(A443E) 外观设计 201630186406.3 2016.05.18 2016.09.07 20 文魁集团 圆珠笔(A443) 外观设计 201630186443.4 2016.05.18 2016.12.07 21 文魁集团 圆珠笔(A442) 外观设计 201630186444.9 2016.05.18 2016.12.07 22 文魁集团 笔夹收放结构 发明专利 201510929283.2 2015.12.14 2017.04.12 23 文魁集团 圆珠笔(A371) 外观设计 201630351337.7 2016.07.28 2017.02.15 24 文魁集团 圆珠笔(A373) 外观设计 201630351317.X 2016.07.28 2017.02.22 25 文魁集团 拨转式操控的笔 发明专利 201610513680.6 2016.06.28 2017.09.05 26 文魁集团 可快速组装的笔杆组件 发明专利 201610511203.6 2016.06.28 2017.10.10 27 文魁集团 PEN 外观设计 USD787594S 2015.10.09 2017.05.23 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均与公 司不属于同一行业,与公司的业务不相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未拥 有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1 项发明专利受让自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发行人 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不存在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无偿使用前述关联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未拥有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三)补充说明“发行人的核心工艺技术具有国内先进性”的认定依据。 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技术性能、环保指标,以及功能具有替代性的同类型产 品的发展趋势等,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工艺技术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核心工艺技术采用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等文件,查阅了 发行人核心工艺技术和相关技术产品获得“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 “2015 年镇海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017 年宁波市科学技术三等奖”的获奖 3-3-1-2-1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资料和申请资料,发行人取得“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申请资 料,核查了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行业发展趋势的相关资料等。具体情况如下: 1、补充说明“发行人的核心工艺技术具有国内先进性”的认定依据 (1)间歇式重芳烃生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间歇式重芳烃生产工艺技术已取得发明专利“催化油浆间歇加工生产工艺”, 根据其专利证书的说明书,技术优点在于: ①产品收率大幅度提高,该重芳烃间歇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收率较高,能到 达 75%以上,比糠醛抽提工艺高了近 20%,比正常减压工艺高了近 13%,此外, 公司的间歇加工工艺对原料的适应性较强,从而较大幅度提高产品竞争力。 ②间歇加工工艺生产的重芳烃产品的具有唯一性,闪点及芳烃含量均比其他 工艺要高(产品芳烃含量≥75%),特别是重芳烃产品的色度和透光度是其他工 艺所较难做到的,较好的色度和透光度可以提高产品的售价,从而提高公司产品 的盈利。 ③充分回收利用废弃热量,实现高效节能降耗的目的,原无热量回收程序, 完成一釜的生产时间为 20-23 小时,耗电量为 7500-9000kw.h。现增加了热量回 收程序,增加了换热油罐、釜顶换热器热量回收装置,完成一釜的生产时间为 14-18 小时,耗电量为 5500-6900kw.h,平均单釜生产节电 15-27%,节约生产时 间 20-30%,降低了加工成本,按加工 5 万吨原料装置计算,一年可节约 300 万 度电。 ④增设由换热油罐与换热器、换热馏出油罐连接构成的常压换热出油装置, 使原料在换热油罐中就除去油品中的不凝气,避免了由于蒸发釜进料温度的提高 在生产中产生突沸的问题,从而保证了从蒸发釜中分离出产品的冷却效果,原在 釜顶冷凝器中还需有抽真空程序,保证产品的真空度,现提前在换热油罐中已处 理好,因此提高了整个产品在操作过程中的真空度,既节约了能量,又保证了产 品的质量。 ⑤通过选用折流板作为高效换热元件,通过调节阀,通过控制产品的流量来 控制温度,解决了不稳定高热流不易回收和增加热回收装置损失真空度等难题, 此间歇热回收工艺和装置,也适用于化工领域其他产品的制作过程中,对高耗能、 3-3-1-2-1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稳定热流的能量回收,该工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 (2)连续重芳烃生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连续重芳烃生产工艺技术已取得发明专利“重油短程蒸馏(分子蒸馏)连续 生产工艺”,根据其专利证书的说明书,短程蒸馏(分子蒸馏)技术,作为一种 新型、有效的分离手段,20 世纪 60 年代,已成功应用于从鱼肝油中提取维生素 A 的工业化生产。由于各类渣油、油浆及其他类型的燃料油,其组分复杂,具有 热敏性、粘滞性、沸点高,其中有些组分沸点较接近的混合物,需要采用精密蒸 馏技术,实现关键组分能清晰分割,保证有价值组分的高收率和高浓度,有较高 的分离效率,对蒸馏设备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是针对现有技术的现状,提供重油短程蒸馏(分子蒸馏)连续生产工艺。针对现 在油品的常规分离方式均采用塔式蒸馏,该发明具备操作温度低,蒸馏压强低、 受热时间短、分离程度高,产品品质优、场地占用较少等无法比拟的优点。由于 蒸馏温度远低于物质的沸点,能极好地保护物料的天然品质,特别在提取芳烃油 的生产中更显该技术的优越性,分离出来的芳烃含量高,既降低加工成本和对环 境的污染,同时又提高了产品质量具有清洁生产节能降耗的特点。 连续重芳烃生产工艺加工的产量较大,利用分子的自由程不同进行分离,从 而分离效率较高,大幅提高了产量;利用分子短程蒸馏,生产温度低于常规工艺 的加工温度(>400℃),因此公司的连续重芳烃生产工艺的装置能耗和生产成 本较低,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公司上述两种核心工艺技术均已取得发明专利,在国内均为率先进行相关工 艺或设备的改进或者将技术创新应用于新领域,如“重油短程蒸馏(分子蒸馏) 连续生产工艺”是国内首创将短程蒸馏(分子蒸馏)技术应用于重油(燃料油) 的分离工艺,具有国内先进性,并且创新的采用两种技术生产装置联合生产,降 低了工作温度,避免原材料突沸或结焦的问题,有效提升了产品的品质。 公司的高纯度芳烃油项目,采用“催化油浆间歇加工生产工艺结合短程蒸馏 (分子蒸馏)生产工艺”,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在认定过程 中,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经过比较分析,结论如下: 目前国内,利用连续减压蒸馏从催化油浆提取混合芳烃和重芳烃的研究已有相关 文献报道,而本项目所述的在压力控制在 5-20pa,温度 240-270℃条件下,利用 3-3-1-2-1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催化油浆间歇加工生产工艺及重油短程蒸馏(分子蒸馏)连续生产工艺提取混合 芳烃和重芳烃的研究,未见相关文献述及”。该项目也获得了镇海区科学技术进 步一等奖。 综上所述,公司的核心工艺技术均采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具有明 显的创新性和领先性,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和奖励,具有国内先进性。 2、主要产品、工艺技术短期内被替代的风险较小 近年来,行业内不断提升研发能力,企业、科研机构对于深入开发燃料油做 了大量的试验,燃料油的下游产品将从种类多元化、品质高端化两个方面逐步拓 展应用范围,一方面,应用领域从基本的橡胶、沥青行业拓展到炭黑、碳素纤维、 针状焦行业;另一方面,产品性能逐步提升,从用于道路施工、轮胎等传统领域 进入宇航工业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因此,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主要是拓宽行业的 下游应用领域,向技术水平要求更高,提高产品和行业的附加值领域发展。 目前分离燃料油不同组分的基础技术主要有减压蒸馏、溶剂抽提、短程分子 蒸馏,在此基础上不断优化,降本增效。经过查询相关专业文献,暂时未出现更 有效、效益更高、技术更先进的工艺技术。 公司产品中沥青助剂占比超过 50%以上,主要添加于沥青中,有效改善沥青 的品质,应用于道路建设和防水卷材的生产。虽然公司生产的沥青助剂中含有稠 环芳烃,在常压条件下,达到 400℃以上高温后会开始挥发,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下游产品改性沥青和防水卷材一般应用的环境温度远低于有害物质开始挥发所 需的高温,国家相关部门也并未出台明确的环保指标要求或者使用限制,而且公 司产品从催化油浆中分离所得,应用领域不用于燃烧,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具有环保和循环经济的特点。 公司采用间歇式重芳烃生产工艺技术生产产品“高纯度橡胶助剂”的技术性 能如下: 项目 国内参考值 糠醛油抽提工艺 减压蒸馏工艺 发行人 饱和烃含量 ≤20 15 18 <10 芳烃含量 ≥60 68 65 >75 胶质含量 ≤8 3 5 <2 沥青质含量 ≤5 2 3 2 3-3-1-2-1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闪点℃ ≥190 190 196 204 颜色 无 墨绿不透明 墨绿不透明 透亮 产品收率 m% >50 57 62 >75 与国内其他工艺抽提的重芳烃相比,发行人生产的油品具有独特性、粘度较 小,闪点及芳烃含量均比其他工艺高,颜色以及芳烃油收率明显优于其他工艺生 产的重芳烃:其他工艺(抽提或减压)生产的重芳烃产品均为墨绿色,油品不透 亮,而发行人生产的重芳烃产品透亮,质量收率比糠醛油抽提工艺高了 20%,比 减压工艺提高 13%,从而提高了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公司催化油浆间歇加 工生产工艺油品的技术指标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 如使用不环保的橡胶助剂生产轮胎时,轮胎使用过程中磨损的粉末会随着降 水进入水体,轮胎中含有的多环芳烃会同时进入水体,进而引起人体致癌,2010 年欧盟通过实施 REACH《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法规中 规定:直接投入市场的添加油或用于轮胎的添加油应符合以下技术参数:苯并芘 (BaP)含量应低于 1mg/kg,同时 8 种多环芳烃(PAHs)含量应低于 10mg/kg, PCA 含量不大于 3%;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要求和限制性规定,在可预计的未来, 我国也将会像欧盟一样进行推广和实施。公司生产的橡胶助剂下游企业还有生产 履带的企业、以及合成橡胶、胶管、胶带、再生橡胶等领域的企业,暂时环保部 门尚未对环保指标提出明确要求。未来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公司相应产品需要 进一步深加工,例如作为公司募投项目的原材料进行加氢异构处理,公司产品存 在一定的被替代的风险,但不会完全替代。 公司生产的轻质燃料油主要用于船舶和锅炉用油,环保指标一般的是含硫 量,目前公司产品含硫量超过 3.5%。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燃料油的硫含量要 求在 0.5%以下,目前尚未全部实施。如果未来全面要求燃料油的硫含量低于 0.5%,公司轻质燃料油需要进一步脱硫深加工进行处理,在公司目前的生产工艺 或者装置的基础上进行延伸,或者公司直接销售给专业生产燃料油的企业进行处 理,公司产品不会被完全替代,但会增加公司的生产成本或者影响产品价格,轻 质燃料油占整体产量比例低于 10%,对公司的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生产的润滑油助剂目前产量占比较小,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环保指标要 求。 3-3-1-2-1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外,公司的各项产品为联产品,未来环保指标要求的提高可能会对公司的 部分产品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只需要对该部分产品进行深加工处理,以满足环 保要求,因此主要产品、工艺技术不会被完全替代。深加工处理可能会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公司通过燃料油抽提生产重芳烃的工艺短期内被替 代的风险较小。 综上所述,公司的主要产品、工艺技术短期内被替代的风险较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核心工艺技术具有国内先进性”的认定 依据。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工艺技术短期内被替代的风险较小。 (四)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发行人出具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并将持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说明;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申报材料, 查阅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审计报 告》、《财务报表》、研发费用明细表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查阅发行人 安全、环保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计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的相关 财务指标,具体情况如下: (1)201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被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浙江 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评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 为 3 年。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 3 年。 (2)公司设立于 2005 年 10 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3)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 18 项专利,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通过 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 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4)公司的主要产品和工艺涉及“加工型助剂新品种、新型环保型橡胶助 3-3-1-2-1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剂、新型高效及复合橡塑助剂新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对企业主要产品(服 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的科技人员分别为 19 人、15 人、30 人,超过公司当年职工总数的 10%,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6)公司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的研发费用合计金额为 3,974.41 万元,公 司母公司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销售收入合计金额为 114,902.76 万元,公司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3.46%,其中发生 在中国境内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 100%,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7)2018 年度,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 49,013.01 万元,占 2018 年度总 收入的比例为 91.17%,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近一年高 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8)公司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公司 在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四 个指标方面能够达到认定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企 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9)2016 年至 2018 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前一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问题九: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42%、34.35%、 42.26%和 33.50%。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发行人产品的运输费用大部分由客 3-3-1-2-1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户自行承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 1.45%、0.88%、0.77%和 0.48%,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销、经销模式下各自的收入占比;披露报告期内 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 (2)说明发行人对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及合作历史,结合该 等客户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补充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说明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说明各期新增客户的原 因及合理性。 (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5)将发行人产品的运费承担方式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说明主要由客 户自行承担运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市 场价格进行比较,说明差异情况并分析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 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4)并发表 意见;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问题(5)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销、经销模式下各自的收入占比;披露报告期 内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销售合同或订单、合同执行记录及销售业务相关资 料,就销售模式对主管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及销售业务主管访谈。关于销售模式 和收入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与所有客户均签订买断型销售合同。客户可以分为 生产加工客户和贸易商客户,两类客户信用政策和结算政策一致,均为款到发货; 销售价格在同次交易中一致,不存在价格上的明显差异。与贸易商签订的合同均 无排他性的独家经营和销售公司产品的条款,也不存在未销售的产品退回公司的 条款。公司未与贸易商客户约定销售的范围和区域,也不向贸易商客户支付任何 3-3-1-2-1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销售佣金。由于公司产品种类较少,而下游客户的需求多样,尤其对产品指标都 有所不同,部分贸易商客户根据下游客户的不同需求,将公司产品和其他产品进 行调和,以满足其下游客户对产品的需求,从而实现销售。 因此,严格意义上公司不存在经销模式,发行人客户均为直销客户,直销客 户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调和商、贸易商和生产商。 调和商是指客户自身具有调和的配方和检验能力,通过储罐对其采购的重芳 烃、沥青等原料进行的调和,以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生产商是指客户不但具有 调和装置,而且具有生产加工装置,对原料进行实质性的加工生产;贸易商是指 客户自身没有仓储设施,提货后直接发往下游客户。 报告期内三类客户的收入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调和商 41,370.12 19,260.48 25,270.62 17,675.18 10,181.68 贸易商 5,922.95 3,954.02 4,452.53 4,771.56 5,408.36 生产商 10,926.17 5,957.29 6,458.39 3,840.11 5,099.09 合计 58,219.24 29,171.79 36,181.54 26,286.85 20,689.13 报告期内三类客户的收入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8 年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调和商 71.06% 66.03% 69.84% 67.24% 49.21% 贸易商 10.17% 13.55% 12.31% 18.15% 26.14% 生产商 18.77% 20.42% 17.85% 14.61% 24.65%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通过上表可知,公司报告期内的客户主要以调和商为主,2018 年的调和商 的销售占比为 71.06%,生产商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8.77%,贸易商 客户为 10.17%。2018 年,调和商的销售占比有所增加,主要由于通过子公司腾 博销售的下游客户多为调和商,该部分调和商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4.32%,扣除该部分的影响,近三年的调和商的销售占比大致持平。报告期内, 生产商客户的销售占比在 18%至 25%之间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外销情况,内销占比为 100%。 3-3-1-2-1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严格意义上发行人不存在经销模式,客户均为直 销客户,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客户类别补充披露收入占比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外销。 (二)说明发行人对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及合作历史,结合 该等客户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补充披露其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核查了报告期各期客户销售收入统计表、查阅了各期前十大客户的 工商档案资料、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主要客户进行函证和访谈, 核查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的关联关 系。 1、各期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和合作历史 (1)2018 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产品 客户类型 销售金额 占比 合作历史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宁 心怡 2011 年至今,军 1 重芳烃、燃料油 调和商 5,231.81 8.99% 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梅 2015 年至今 重芳烃、燃料 2 宁波市镇海江吉化工有限公司 调和商 4,562.98 7.84% 2010 年至今 油、贸易油 3 上海新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4,366.52 7.50% 2017 年至今 4 盱眙华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芳烃、贸易油 调和商 3,766.36 6.47% 2017 年至今 5 泰州市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 生产商 2,855.78 4.91% 2013 年至今 无锡市浩向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6 重芳烃、贸易油 生产商 2,660.41 4.57% 2015 年至今 常州市润红可欣物资有限公司 宁波凯盛石化有限公司、宁波凯 凯盛 2016 年至今,凯 7 吉石化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仑 重芳烃、贸易油 调和商 2,637.43 4.53% 吉 2015 年至今,仑力 力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2010 年至 2016 年 8 上海本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2,315.87 3.98% 2017 年 深圳市前海嘉利度石油化工贸 9 重芳烃 调和商 2,264.72 3.89% 2016 年至今 易有限公司 10 宁波丰怡燃料有限公司 重芳烃、燃料油 调和商 2,129.64 3.66% 2017 年至今 前十大客户收入合计 32,791.53 56.32% 2018 年收入合计 58,219.93 100.00% 3-3-1-2-1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2018 年 1-6 月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产品 客户类型 销售金额 占比 合作历史 1 盱眙华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芳烃、贸易油 调和商 2,045.94 7.01% 2017 年至今 2 宁波飞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2,002.83 6.87% 2018 年至今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宁 心怡 2011 年至今,军 3 重芳烃、燃料油 调和商 1,994.26 6.84% 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梅 2015 年至今 4 南京轩宇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贸易油 调和商 1,924.08 6.60% 2018 年至今 5 上海新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1,806.14 6.19% 2017 年至今 6 上海本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1,402.77 4.81% 2017 年 无锡市浩向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7 重芳烃 生产商 1,325.55 4.54% 2015 年至今 常州市润红可欣物资有限公司 8 淄博科泉工贸有限公司 重芳烃、燃料油 生产商 1,234.04 4.23% 2014 年至今 9 宁波丰怡燃料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1,112.72 3.81% 2017 年至今 10 泰州市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贸易产品 生产商 1,103.76 3.78% 2013 年至今 前十大客户收入合计 15,952.09 54.68% 2018 年 1-6 月收入合计 29,172.48 100.00% (3)2017 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产品 客户类型 销售金额 占比 合作历史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宁 重芳烃、燃料油、 心怡 2011 年至今, 1 调和商 4,224.39 11.68% 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贸易油 军梅 2015 年至今 2 盱眙华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3,354.15 9.27% 2017 年至今 3 上海本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3,324.48 9.19% 2017 年 4 宁波丰怡燃料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2,242.22 6.20% 2017 年至今 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九 5 重芳烃 调和商 2,145.24 5.93% 2016 年-2017 年 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 6 泰州市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 生产商 1,955.41 5.40% 2013 年至今 7 百卓林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重芳烃、燃料油 贸易商 1,421.19 3.93% 2017 年 8 淄博本诺贸易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1,271.30 3.51% 2017 年 无锡市浩向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9 重芳烃 生产商 1,097.37 3.03% 2015 年至今 常州市润红可欣物资有限公司 10 广州丰乐燃料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1,052.34 2.91% 2016 年-2017 年 前十大客户合计 22,088.09 61.05% 2017 年收入合计 36,181.78 100.00% 3-3-1-2-1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2016 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产品 客户类型 销售金额 占比 合作历史 广州市中诚石油制品有限责任 1 重芳烃、贸易油 调和商 2,354.57 8.96% 2016 年 公司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宁 重芳烃、贸易油、 心怡 2011 年至今, 2 调和商 2,225.95 8.47% 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燃料油 军梅 2015 年至今 3 泉州化建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贸易油 调和商 1,957.77 7.45% 2016 年 4 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1,467.05 5.58% 2016 年 5 杭州特种油品厂 重芳烃 调和商 1,024.43 3.90% 2014 年至今 6 广州丰乐燃料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1,020.40 3.88% 2016 年-2017 年 7 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 重芳烃 贸易商 954.18 3.63% 2016 年 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九 8 重芳烃、贸易油 调和商 905.10 3.44% 2016 年-2017 年 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 9 福州威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重芳烃、贸易油 贸易商 754.72 2.87% 2016 年至今 10 上海奕才润滑油有限公司 重芳烃 贸易商 672.43 2.56% 2016 年 前十大客户收入合计 13,336.59 50.73% 2016 年收入合计 26,286.85 100.00% (5)2015 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产品 客户类型 销售金额 占比 合作历史 1 泰州市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 生产商 2,433.49 11.75% 2013 年至今 2 上海明致实业有限公司 重芳烃 贸易商 1,798.83 8.68% 2007 年至今 深圳市前海通源石油化工有限 3 公司(原深圳市前海金泰丰石油 重芳烃 调和商 1,716.72 8.29% 2015 年至 2016 年 化工有限公司) 4 杭州特种油品厂 重芳烃 调和商 1,504.78 7.26% 2014 年至今 安徽省绩溪县路通公路物资有 5 重芳烃 调和商 1,246.47 6.02% 2010 年-2016 年 限公司 6 河北鹏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1,128.70 5.45% 2015 年 7 宁波市镇海江吉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 调和商 1,081.84 5.22% 2010 年至今 8 宁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燃料油、重芳烃 调和商 886.03 4.28% 2015 年至今 9 上海朗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重芳烃 贸易商 674.32 3.26% 2014 年-2015 年 10 南京博乐商贸有限公司 重芳烃 贸易商 553.82 2.67% 2014 年-2016 年 前十大客户收入合计 13,025.01 62.88% 2015 年收入合计 20,714.15 100.00% 3-3-1-2-1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各期前十大客户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关联方关系 是否 序 注册资本 存在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住所 股权结构 号 (万元) 关联 关系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 浙江省北仑梅山盐场 1 李梅持股 70.00%;方兆 1 2009/12/2 200.00 否 限公司 号办公楼三号 147 室 君持股 30.00% 宁波军梅燃料油贸易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 2 2014/12/2 1,000.00 张焕 10%;方军年 90% 否 有限公司 宝山街道平海路 1188 号 宁波市镇海江吉化工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大 周安定 6%、翁国通 4%、 3 2004/6/15 500.00 否 有限公司 运路 1 号 周吉霞 90% 上海新玻石油化工有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雷路 4 2014/8/4 500.00 徐立新持股 100% 否 限公司 319 号 241 室 盱眙华旭新能源科技 江苏省盱眙县王店乡工 薛祝军 90%、刘彩云 5 2013/11/26 500.00 否 有限公司 业集中区 10% 泰州市海力化工有限 6 1999/11/23 江苏省泰州市吴洲北路 500.00 何红兵 100% 否 公司 无锡市浩向化工材料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 王向红 41.18%、王浩忠 7 2004/4/9 3,000.00 否 有限公司 市钢铁路 58.82% 常州市润红可欣物资 武进区洛阳镇张桥头工 王向红 49%、沈晓敏 8 2012/9/12 150.00 否 有限公司 业园区聚源路 51% 宁波凯盛石化有限公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 胡友清 49%、陈国富 9 2016/4/8 350.00 否 司 宝山街道平海路 1188 号 51% 宁波凯吉石化有限公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 吴山山 40%、胡友清 10 2013/1/28 1,000.00 否 司 路 1188 号 60% 宁波市镇海仑力石油 宁波市镇海区大运路 1 胡友清 50%、徐克刚 11 制品有限公司(已注 2010/1/6 350.00 否 号 50% 销) 上海本多能源科技有 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刘志敏 30%、魏焕青 12 2013/8/27 500.00 否 限公司 2165 弄 19 号 223 室 70%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嘉利度石 林怀发 10%、许桂林 13 2013/11/4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1,000.00 否 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90% 室 宁波丰怡燃料有限公 宁波高新区扬帆路 999 张美菊 90.00%;魏玲 14 2014/12/26 3,000.00 否 司 弄 4 号(集中办公) 1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 宁波飞牛石油化工有 胡凌枫 50%、胡奇峰 15 2018/1/16 浦街道河西村三房门 23 100.00 否 限公司 50% 号 南京轩宇化工有限公 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 方全昭 50.00%;方定国 16 2008/4/7 600.00 否 司 旭东路 723-1 号 102 室 50.00% 淄博科泉工贸有限公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 宫文娟 75%;赵燕飞 17 2010/12/3 600.00 否 司 凰镇西刘村北 2000 米 25% 莫金毛 60%;莫惠明、 18 杭州特种油品厂 1992/10/16 拱墅区康桥路 229 号 108.00 曹忠仙、莫年毛、曹国 否 方各 10% 上海明致实业有限公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护 19 2006/5/26 500.00 余萌 9%、蒋旭勇 91% 否 司 塘村邓桥 1518 号 102 室 福州市鼓楼区梅兰路 12 福州威邦能源技术有 20 2008/9/3 号仁文大儒世家 B 地块 2,000.00 饶云鹤 40%、林薇 60% 否 限公司 5#楼 1201 单元 袁汉松、刘高化、万军、 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 郑鹏义、程智、李光远、 21 2007/12/20 3,000.00 否 限公司 江东路 117 号 涂远华、朱永凯、胡井 岗等 39 人持股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 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 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 22 2009/7/15 江东路琴湖大道 008 号 4,350.00 公司持股 89.09% 否 司 城东工业基地一号园 九江鑫乐石化有限公司 3-3-1-2-18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64% 上海浦鑫石化有限公司 3.64% 九江市石化力源劳务有 限公司 1.82%9 曹开喜 1.8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百卓林能源(上海) 戚芳芳 90.00%、戚春梅 23 2014/4/4 验区富特西一路 355 号 4 9,000.00 否 有限公司 10.00% 层 420-A 室 淄博本诺贸易有限公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 李诗芬 63.64%、胡建强 24 2013/5/8 550.00 否 司 仲镇西胡村西 36.36% 广州丰乐燃料有限公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民 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 25 2004/9/6 10,000.00 否 司 营西一路 7 号 1901 室 100% 广州市中诚石油制品 广州市黄埔区大田路 6 26 2014/4/29 600.00 何耀辉 100% 否 有限责任公司 号 101 房 泉州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53.33%;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区青 泉州化建化工有限公 谢一平 33.33% 27 2012/10/26 阳镇崇德路 273 号工行 1,500.00 否 司 杨建辉 3.33% 大厦 13 层 上海弘域石油有限公司 10% 黄爱如持股 41.48% 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公 司工会委员会 23.53% 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港区 28 2001/1/16 3,086.00 李章鹤、缪国祥、陈福 否 公司 (石庄镇张黄港村) 林、颜松泉、黄建秋、 范从贵、张国增等七人 持股 23.53% 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 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 29 2013/4/10 南京路 94 号(新华路那 30,000.00 否 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100% 桐旧居门) 上海市奉贤区运河北路 上海奕才润滑油有限 戈德友 100%(实缴 90 30 2002/10/31 276、278、280、292 号 2,000.00 否 公司 万) 1106 室 深圳市前海通源石油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 化工有限公司(原深 31 2015/2/25 南海大道新能源大厦 12 6,000.00 郑元福 100% 否 圳市前海金泰丰石油 北半层 11A10、11F03 化工有限公司) 安徽省绩溪县路通公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芷 浙江宝盈物资集团股份 32 2003/2/21 2,800.00 否 路物资有限公司 源煤货场 有限公司 100% 柳梅州 33.33% 南京博乐商贸有限公 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大 33 2003/6/16 210.00 钮国瑾 33.33% 否 司 街 77 号 02 幢 8G 室 张卫东 33.33% 河北鹏晟石油化工有 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 34 2010/10/27 3,000.00 史长亮 100% 否 限公司 理区工业园区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 上海朗艾石油化工有 黎吴然 90%;钱仁衍 35 2014/9/5 秋实路 688 号 1 号楼 3 单 1,000.00 是 限公司(已注销) 10% 元 327 室 A 座 上海朗艾系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监事陈伟国曾控制的企业,现已注销,除 上海朗艾以外,上述客户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说明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及合作历史,该等客户中上海朗艾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文魁集团监事陈伟国曾控 3-3-1-2-1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制的企业,目前已注销,除此之外,其他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说明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说明各期新增客户的 原因及合理性 本所律师核查了报告期各期客户销售收入统计表、分析了客户变动情况、对 主要客户进行函证和访谈,对发行人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和销售主管进行访谈, 了解客户合作和变动的原因,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前十大客户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2015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备注 1 泰州市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2,433.49 2,855.78 1,955.41 452.58 持续合作 2 上海明致实业有限公司 1,798.83 280.96 434.75 552.95 持续合作 深圳市前海通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5 年新增,合 3 (原深圳市前海金泰丰石油化工有限 1,716.72 - - 362.24 作至 2016 年 公司) 4 杭州特种油品厂 1,504.78 955.64 928.07 1,024.43 持续合作 持 续 合 作 至 5 安徽省绩溪县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1,246.47 - - 73.53 2016 年 6 河北鹏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128.70 - - - 仅 2015 年合作 7 宁波市镇海江吉化工有限公司 1,081.84 4,562.98 429.04 428.40 持续合作 宁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 8 886.03 5,231.81 4,224.39 2,225.95 持续合作 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2014 年至 2015 9 上海朗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674.32 - - - 年合作 持 续 合 作 至 10 南京博乐商贸有限公司 553.82 - - 49.76 2016 年 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变动的原因如下: 2015 年新增客户深圳市前海通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同行业介绍开始与 公司合作的,采购公司的重芳烃产品,合作至 2016 年,后因其下游客户发生变 化,主要以燃料油为主,不再采购重芳烃产品,因此不再合作。 河北鹏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因为公司产品指标与其需求比较匹配,从公司 采购重芳烃,后因该客户下游客户改变生产工艺和生产配方,公司产品无法满足 其下游客户的指标和要求,因此双方从 2016 年后不再合作。 上海朗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时开始业务合作,因是公司关联方,2015 3-3-1-2-18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下半年,公司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程,在接受辅导过程中,为更加 提高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和运作的规范性,公司停止了与上海朗艾的业务往来。 安徽省绩溪县路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合作至 2016 年,公司一直为其进行定 制化的生产,后因其业务量减少,并于 2017 年以后,转为采购国标沥青,不再 从公司采购重芳烃。 南京博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合作至 2016 年,后因其下游的防水卷材客户 改变了生产配方,不再使用重芳烃进行加工生产,因此不再从公司采购重芳烃。 2、2016 年前十大客户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2016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5 年 备注 2016 年新增,仅 1 广州市中诚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2,354.57 - - - 当年合作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军 2 2,225.95 5231.81 4224.39 886.03 持续合作 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2016 年新增,仅 3 泉州化建化工有限公司 1,957.77 - - - 当年合作 2016 年新增,仅 4 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公司 1,467.05 - - - 当年合作 5 杭州特种油品厂 1,024.43 955.64 928.07 1504.78 持续合作 2016 年新增,合 6 广州丰乐燃料有限公司 1,020.40 - 1,052.34 - 作至 2017 年 2016 年新增,仅 7 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 954.18 - - - 当年合作 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九江齐 2016 年新增,合 8 905.10 - 2,145.24 - 鑫化工有限公司 作至 2017 年 2016 年新增,持 9 福州威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754.72 86.78 36.11 - 续合作 2016 年新增,仅 10 上海奕才润滑油有限公司 672.43 - - - 当年合作 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变动的原因如下: 广州市中诚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 2016 年新增客户,并只合作了 1 年, 主要是因为随着 2016 年的技改项目的投产,公司产量增加,为打开国内市场, 公司在 2016 年对华南区域客户加大营销力度,对相应客户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经双方业务员多次沟通并寄样试验后促成合作。2017 年,公司取消了对华南区 域的价格优惠,此后广州中诚在广东省选择了地理位置较近的供应商,不再从公 司采购。 泉州化建化工有限公司为 2016 年新增客户,并只合作了 1 年,其系福州地 3-3-1-2-1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区著名企业,公司在采购中石化福建分公司催化油浆过程中结识该单位,该客户 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有需求,因此展开合作。2016 年下半年,公司曾尝试采用 招标销售的方式定价后不再合作。 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公司为 2016 年新增客户,并只合作了 1 年,合作原因 是 2016 年公司开展客户拓展过程中发现该单位,销售业务员多次联系后促成合 作,后因其与公司联系的相关人员离职,2017 年以后,与公司不再进行业务合 作。 广州丰乐燃料有限公司为 2016 年新增客户,合作至 2017 年,合作原因是 2016 年公司开展南方客户拓展,销售业务员多次拜访后与公司开展合作,因公 司产品质量稳定,双方合作默契,该客户 17 年加大采购量,后因其与公司联系 的相关人员离职,此后未发生相关业务。 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为 2016 年新增客户,并只合作了 1 年,合作原 因是 2016 年公司的产能增加,为了拓展市场,对距离较远的客户采取一定的价 格方面的优惠措施,从而吸引天津津旅与公司开展业务。2017 年,公司取消了 对相应的价格优惠,其不再与公司合作。 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为 2016 年新增客户,合作至 2017 年,合作原因 是其下游客户需求量增大,该客户原通过九江石化采购重芳烃和沥青产品,由于 九江石化已无法满足采购量,九江三鑫在全国范围内寻求供应商,因公司产品质 量稳定,因此与公司开展合作。2018 年,该客户进行了公司改制,其生产经营 停滞,业务无法继续开展,未再从公司进行采购。 福州威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为 2016 年新增客户,目前一直持续合作,合作 原因为在采购中石化福建公司原料过程中与公司结识,该客户下游客户对公司产 品有需求,因此展开合作。 上海奕才润滑油有限公司为 2016 年新增客户,并只合作了 1 年,合作原因 是由同行业其他公司介绍,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业务洽谈,从而开始业务合作。 2017 年,因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新的实际控制人不再经营重芳烃的业务, 因此不再与公司进行合作。 3、2017 年前十大客户变动情况分析 3-3-1-2-1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6 年 2015 年 备注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军 1 4,224.39 5,231.81 2,225.95 886.03 持续合作 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2017 年新增,持 2 盱眙华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354.15 3,766.36 - - 续合作 2017 年新增,持 3 上海本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324.48 2,315.87 - - 续合作 2017 年新增,持 4 宁波丰怡燃料有限公司 2,242.22 2,129.64 - - 续合作 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九江齐 2016 年新增,合 5 2,145.24 - 905.10 - 鑫化工有限公司 作至 2017 年 6 泰州市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1,955.41 2,855.78 452.58 2,433.49 持续合作 2017 年新增,仅 7 百卓林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1,421.19 - - - 当年合作 2017 年新增,仅 8 淄博本诺贸易有限公司 1,271.30 - - - 当年合作 无锡市浩向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常州 9 1,097.37 2,660.41 646.07 337.40 持续合作 市润红可欣物资有限公司 2016 年新增,合 10 广州丰乐燃料有限公司 1,052.34 - 1,020.40 - 作至 2017 年 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变动的原因如下: 盱眙华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 2017 年新增客户,2018 年持续合作,合作 原因是其下游客户需求量增大,之前的供应商无法满足其需求,因此选择与公司 开展业务。 上海本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 2017 年新增客户,2018 年持续合作,合作原 因是其由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公司原销售人员成立,2016 年与公司开展过业务, 自行成立公司后,再次与公司合作。 宁波丰怡燃料有限公司为 2017 年新增客户,2018 年持续合作,合作原因是 其长期采购的炼厂停产,因此开始寻求与公司合作,进行采购。 百卓林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为 2017 年新增客户,仅当年合作,合作原因 是该客户应下游客户需求增加贸易品种,因公司产品符合其下游客户需求,因此 开展合作。因其是一家贸易公司,采购公司产品后向中油利宝销售,2018 年以 后,公司自行销售给中油利宝,因此不再与百卓林继续合作。 淄博本诺贸易有限公司为 2017 年新增客户,仅当年合作,合作原因是 2017 年由于国家对山东省环保加大核查整顿力度等客观原因,导致山东当地资源供应 急剧减少,该客户拓展新供应商时结识公司并开展合作。2018 年山东省持续进 3-3-1-2-1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环保大核查,对化工类企业进行重点整治,由于淄博本诺贸易有限公司存在环 保成本加大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风险,其不再进行燃料油、重芳烃的销售。 4、2018 年 1-6 月前十大客户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2018 年 序号 客户名称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备注 1-6 月 2017 年新增,持 1 盱眙华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45.94 3,766.36 3,354.15 - - 续合作 2 宁波飞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02.83 2,118.43 - - - 2018 年新增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宁波 3 1,994.26 5,231.81 4,224.39 2,225.95 886.03 持续合作 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4 南京轩宇化工有限公司 1,924.08 1,924.08 - - - 2018 年新增 2017 年新增,持 5 上海新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806.14 4,366.52 976.72 - - 续合作 2017 年新增,持 6 上海本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402.77 2,315.87 3,324.48 - - 续合作 无锡市浩向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常 7 1,325.55 2,660.41 1,097.37 646.07 337.40 持续合作 州市润红可欣物资有限公司 8 淄博科泉工贸有限公司 1,234.04 1,234.04 972.12 525.63 182.81 持续合作 2017 年新增,持 9 宁波丰怡燃料有限公司 1,112.72 2,129.64 2,242.22 - - 续合作 10 泰州市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1,103.76 2,855.78 1,955.41 452.58 2,433.49 持续合作 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变动的原因如下: 宁波飞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 2018 年新增客户,合作原因是其合作伙伴从 事燃料油、重芳烃行业多年,在其带领下,与公司开展合作,采购公司的重芳烃 产品。 南京轩宇化工有限公司为 2018 年新增客户,合作原因是其在 2018 年开发了 新的客户,公司的产品品质符合其要求,因此向公司采购相关产品。 5、2018 年前十大客户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备注 宁波心怡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军 1 5,231.81 4,224.39 2,225.95 886.03 持续合作 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 2 宁波市镇海江吉化工有限公司 4,562.98 429.04 428.40 1,081.84 持续合作 2017 年新增,持 3 上海新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366.52 976.72 - - 续合作 2017 年新增,持 4 盱眙华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766.36 3,354.15 - - 续合作 5 泰州市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2,855.78 1,955.41 452.58 2,433.49 持续合作 3-3-1-2-1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无锡市浩向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常州 6 2,660.41 1,097.37 646.07 337.40 持续合作 市润红可欣物资有限公司 凯盛 20016 年至 宁波凯盛石化有限公司、宁波凯吉石 今 , 凯 吉 2015 7 化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仑力石油制 2,637.43 399.72 220.71 100.91 年至今,仑力 品有限公司 2010 年至 2016 年 2017 年新增,持 8 上海本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315.87 3,324.48 - - 续合作 深圳市前海嘉利度石油化工贸易有限 2016 年新增,持 9 2,264.72 704.82 369.36 - 公司 续合作 2017 年新增,持 10 宁波丰怡燃料有限公司 2,129.64 2,242.22 - - 续合作 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变动的原因如下: 上海新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 2017 年新增客户,持续合作,合作原因是公 司在上海有区域优势,价格方面具有竞争力,因此双方开展合作。 深圳市前海嘉利度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 2016 年新增客户,一直持续合 作,开始合作原因是主动联系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综上,报告期主要客户变动原因及新增客户的原因是合理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说明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及 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是合理的。 (四)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各项内控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 出明细,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等相关网站以及进行网络搜索等。本所律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访谈时均询 问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并对发行人主要采购和销售人员进行访谈。 公司的采购和销售合同设置了反商业贿赂的条款,根据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的访谈,均确认公司或相关人员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受到与商业贿赂相关的任何调查,也未收到任何与商业贿 赂相关的司法文书,不存在因违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或因违反客户反商业贿赂规定被客户索赔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问题十: 3-3-1-2-1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为燃料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 金额占比分别为 96.30%、88.01%、92.07%和 94.36%,主要供应商为中石化、 中海油、中石油等。其中,对中石化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 79.27%、47.21%、 46.80%和 48.60%。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之间的采购合同签订 方式、期限及价格调整机制,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谈判地位,说明发行人是否存 在原材料供应量、采购价格受制于上游供应商的情形,是否构成对少数供应商 的严重依赖。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2)请说明辽宁通晟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溢善石化有限公司、宁波科元塑 胶有限公司、宁波乐洋海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说明前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之间的采购合同签订方 式、期限及价格调整机制,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谈判地位,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 原材料供应量、采购价格受制于上游供应商的情形,是否构成对少数供应商的 严重依赖。请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风险提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以及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等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并查阅了发行人与上述供应商的采购合同。 由于催化油浆为炼厂定期外甩的副产品,炼厂的仓储能力有限;此外,保存 催化油浆需要较高的温度,因此仓储成本较高。若催化油浆储量超过警戒线,将 使整套催化裂化装置停工,从而影响炼厂的连续生产,因此炼厂每隔一定时期根 据其生产、仓储情况对外销售,而不会保留过多的库存。正是由于催化油浆的特 殊属性,炼厂通常更倾向于选择具有较强生产能力且需求量稳定的生产型企业供 3-3-1-2-1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货。公司与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采购合同签订方式、期限及价格调整机制如 下: 1、中石化 中石化生产的催化油浆是由分布于各地的中石化销售公司定价。燃料油销售 公司与炼厂每月根据石油价格确定油浆的内部销售价格。燃料油销售公司根据内 部销售价格进行自主定价,中石化销售公司采取一单一议的方式与客户议价,定 价方式一般是内部结算价格加一定的利润,提货方式为需方自提。提货期限一般 为合同签署后的两周时间内。 2、中海油 中海油下属的销售分公司根据其所辖炼厂的油浆生产情况每月安排销售出 货,中海油销售公司首先与各主要客户进行报价磋商,报价完成后,双方一般于 月底签署购销合同。提货期限一般为合同签订的次月。提货方式为需方自提。 中海油的销售公司每月底根据所辖炼厂的内部结算价格以及一定的利润加 成确定催化油浆的销售单价。 3、中石油 公司每年与中石油燃料油公司签署催化油浆的购销合同,合同价格是以石油 的市场价格 WTI 为基数乘以价格分成系数而得到的。WTI 是指计价周期内纽约 期货商品交易所公布的美国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期货合约价格的平均价。 定价机制如下:油浆的销售价格为[(WTI-K)*6.6*ER+1364]*1.17-运费(单位: 人民币元)。 其中:ER 为汇率,是指计价周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美元中 间价的平均价。计价周期为提货月前一个月 20 日至提货当月 19 日。 公司是催化油浆价格的被动接受者,目前全国 60%以上石油冶炼加工能力集 中在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家大型国企,公司相对处于被动接受报价的谈判 地位,相应议价能力不强。催化油浆价格由各国有炼厂和销售分公司的价格主管 部门核定和调整,基本以原油价格为基准进行调整,采购企业的议价能力较弱。 催化油浆是石油加工过程的副产品,其价格一般以石油价格为基准,石油价 格变动是影响催化油浆价格的主要因素,公司虽然议价能力不强,催化油浆的价 3-3-1-2-1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格因盯住石油价格而相对透明。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催化油浆的采购价格走势 与原油的价格走势基本一致。 由于催化油浆为炼厂定期外甩的副产品,炼厂的仓储能力有限;此外,保存 催化油浆需要较高的温度,因此仓储成本较高。若催化油浆储量超过警戒线,将 使整套催化裂化装置停工,从而影响炼厂的连续生产,因此炼厂每隔一定时期根 据其生产、仓储情况对外销售,而不会保留过多的库存。正是由于催化油浆的特 殊属性,炼厂通常更倾向于选择具有较强生产能力且需求量稳定的生产型企业供 货。 虽然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加工能力和市场份额超过 60%,各家均具有较 强的价格主导权,但并未形成统一的价格联盟,并未形成垄断,相互之间存在价 格竞争,此外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等大型石油企业具有众多炼厂,报告期内, 公司有采购业务的主要炼厂或销售公司如下: 公司名称 炼厂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镇海炼厂 东兴炼厂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海南炼厂 湛江东兴炼厂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大连西太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福建联合炼厂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镇海炼厂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福建分公司 福建联合炼厂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分公司 镇海炼厂 扬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石化 中海油销售桂平有限公司 惠州炼厂 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石化 中石油江苏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炼厂 宁夏石化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兰州石化 乌石化 云南石化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 四川炼厂 3-3-1-2-1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川石化 各炼厂之间有一定的竞争和替代性,并且由于催化油浆的产出特性,各家炼 厂每隔一定时期均需对外销售,公司可以择优选择各家炼厂的原材料,并不存在 采购数量受制于上游供应商的情形。 此外,随着 2015 年石油配额的放开,大型民营企业不断加入石油冶炼行业 中,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原油的加工能力也逐步提高,催化油浆的供应更加充足, 进口国外的催化油浆或其上游产品也能形成对国内催化油浆的有效补充,报告期 内,公司也存在从民营企业辽宁通晟石化有限公司等进行采购原材料的业务。因 此,随着石油炼化的民营化和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供应量将持续得到保障,采购 价格并非完全受制于上游少数供应商。 2018 年,公司取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可以自行进口 燃料油,公司在寻求全球货源供应商,缓解国内燃料油供应商过度集中压力的道 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综上所述,公司从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三家供应商采购占比较高,供应 商具有价格主导权,公司处于较弱的谈判地位,是由于中国石油化工发展历史形 成的产业格局,三家供应商之间也存在竞争,并且随着民营化和市场化的推进, 原材料供应更加充足,公司选择余地会更大,因此,公司不存在原材料供应量、 采购价格受制于上游供应商的情形,不构成对少数供应商的严重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原材料供应量、采购价格受制于上游供应商 的情形,不构成对少数供应商的严重依赖。 (二)请说明辽宁通晟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溢善石化有限公司、宁波科元 塑胶有限公司、宁波乐洋海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 构,说明前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辽宁通晟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溢善石化有限公司、宁波科元 塑胶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宁波乐洋海运有限公司工商 档案资料、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上述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和函证, 核查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1-2-1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调查问卷,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访谈,核查是否与上述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辽宁通晟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溢善石化有限公司、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 宁波乐洋海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是否存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住所 股权结构 在关联 (万元) 关系 辽宁通晟石化有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新 张志持股 49%,陈玉持 1 2015/11/10 6,666.67 否 限公司 立镇 01052070-101 股 51% 广东溢善石化有 珠海市担杆镇天祥路 86 2 2016/11/17 3,000.00 文健 100% 否 限公司 号兴业大厦 231 之二室 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7.37% 宁波科元天成投资有限 公司 1.48% 宁波科元精化有 宁波升意企业管理合伙 限公司(曾用名: 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 企业(有限合伙)0.53% 3 2007/4/26 67,753.25 否 宁波科元塑胶有 口路 98 号 宁波柯齐企业管理合伙 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0.26% 宁波韩泽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0.18% 宁波永昕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 0.17% 宁波乐洋海运有 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拓路 顾沂 60.00%;任永乐 4 2011/8/19 550.00 否 限公司 209 号 1 幢四层 408-2 40.00% 经穿透查询,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是陶春风,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辽宁通 晟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溢善石化有限公司、宁波乐洋海运有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 因此,上述供应商均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辽宁通晟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溢善石化有限公司、 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宁波乐洋海运有 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 露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采购及销售明细账,就发行人的生产模式访谈了发 3-3-1-2-1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人管理层。 公司销售的产品除外购贸易品直接销售外,其他销售的产品均由公司生产, 不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形。 问题十一: 环保合规性。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 罚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因环保政策被要求停产的情 形;补充披露环保政策对发行人产品供需格局、产品售价的影响,并进行补充 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 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收支明细账、银行流水,核查是 否存在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访谈了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登陆发行人 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博汇股份”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同时实地走访 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区域的环保主管部门,并取得了环保部门出具的合规证 明。 公司主营业务是对催化裂化后的燃料油即催化油浆进行深加工,采用自行研 发的间歇式加工生产工艺、连续式生产工艺以及分子蒸馏和沉降等技术,对催化 油浆综合再利用,研发、生产和销售作为化工原料的沥青助剂、橡胶助剂、润滑 油助剂等重芳烃产品和更为纯净的轻质燃料油。 公司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量较小,并均进行了严格的环保处理,对环境 3-3-1-2-1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影响较轻微,符合环保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生产和管理环节的环境保护工作,先 后通过了《安全环保生产考核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了安全环保 部,负责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治理工作。公司加热炉废气排放经 SCR 脱硝 处理,并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与镇海区环境监测中心联网,接受环保局的废气 环保设施实时监测;储罐呼吸废气、装车废气经冷凝、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 处理效果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废水经过隔油池三级隔油处理后送园区污水处理厂 集中处理;废渣集中收集后送园区固废处理厂集中处理,均达到环保要求相关标 准。报告期内,公司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此外还编制 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已在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环境行为证明》镇环 污防[2019]8 号:“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以来能遵守环保相 关法律法规,未受到我局环保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环境行为证明》镇环 污防[2019]6 号:“宁波腾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3 月以来[注]能遵守环保 相关法律法规,未受到我局环保行政处罚”。 注:腾博贸易成立于 2017 年 3 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因环保政策被要求停产的情形; 环保政策对发行人产品供需格局、产品售价的影响 2016 年 9 月 4 至 5 日,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于浙江省杭 州市奥体博览城举办。为做好峰会期间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下发《关于〈G20 峰会建设系统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分 别以主场馆为中心按 50 公里、100 公里和 300 公里为参考半径划定核心区、严 控区、管控区,公司所在的宁波市镇海区被列为严控区,根据该方案要求,发行 人生产基地自 8 月 26 日至 9 月 6 日期间须停止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期间, 发行人严格遵守政府相应的规定,进行了停工,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不存在由于环保政策而导致的停产的情形。 3-3-1-2-1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由于环保政策而导致的 停产的情形;环保政策变动会影响公司产品的供需格局,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 格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发行人已进行补充披露和补充风险提 示。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产品均来自于 40 万吨/年混合芳烃扩建技改项目生 产线,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目前生产线投产前后所履行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 复、验收意见,核查发行人的《排污许可证》、废物处理协议,核查了发行人在 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等文件,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现发表意见如下: 1、40 万吨/年混合芳烃扩建技改项目投产依法履行了环评手续 2016 年 2 月 1 日,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镇环许[2016]28 号《关于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 万吨/年混合芳烃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同意博汇股份 40 万吨/年混合芳烃扩建技改项目在宁波石化经济技 术开发区泰兴路 199 号建设。 2017 年 9 月 9 日,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镇环验[2017]54 号《所在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原则同意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 2、在建项目依法履行了环评手续 2016 年 10 月 20 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甬环建[2016]139 号《关于宁波 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 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 20 万吨/年石蜡生产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公司 60 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 20 万吨/年 石蜡生产项目在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祥路与滨海路交叉口建设。 3、排污许可证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颁发的编号为浙 BH2013A0228 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公司所属行业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 品制造;生产(经营)范围芳烃、重芳烃、混合芳烃、其他化学制品的研究、开 发、制造、加工。有效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根 据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9133020078041158X6001P 的《排污许可证》,公司行业类别为:原油加工及石 油制品制造。有效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3-1-2-1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委托处理协议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公司均与宁波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 委托处理调试协议》,约定委托宁波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污水处理。 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宁波华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委托处 理合同》,约定由宁波华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并管理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及时处理公司排入的经双方确认水质、水量的污水。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公司均与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处 置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公 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运输和处置。 公司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量较小,并均进行了严格的环保处理,对环境 影响较轻微,符合环保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生产和管理环节的环境保护工作,先 后通过了《安全环保生产考核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了安全环保 部,做好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综合治理工作,且接受环保局的废气环保设 施实时监测。 5、第三方环保评价 2018 年 9 月,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环境报告书》,报告称“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期间,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目均按照规定办理环评手续、环保验收手 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水、气、声等各项污染物均 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处置措施,各污染处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能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能规范化 处置;产品及生产过程中未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止的物质以及 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符合国家的产 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命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在此期间,该公司未发生过 环境污染事故,未因环保问题受到群众投诉。因此,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在环保方面守法合规。”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保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保政策。 问题十二: 3-3-1-2-1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取得了《经营许可证》;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 未开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 等事项;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 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2)说明发行人的原材料、辅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等生产经营各环节是 否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如涉及,请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必备的业务 资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 况、相关责任认定、是否涉及行政处罚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 证)等事项;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 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经营范围为芳烃、重 芳烃、混合芳烃、其他化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 化工产品、石油制品批发、零售;储罐租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货 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子公司腾博贸易 经营范围为芳烃、润滑油、粗白油、重质油、轻循环油、稀释沥青、闪点 61 摄 氏度以上的燃料油、沥青系列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石油制 品的批发、零售。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 商认证)等事项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特许经营行业 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重芳烃、轻质燃料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 3-3-1-2-1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公司行业属于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分类代码 C251)。根据《市政公 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特许 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所在行业不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发行 人无需获得重芳烃、轻质燃料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的特许经营许可。 发行人子公司腾博贸易目前主要从事沥青、岩沥青、稀释沥青等化工产品贸 易业务,根据上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腾博贸易所在行业也不属于特许经 营行业,无需取得相关特许经营许可。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 ①采购、销售环节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销售台账及原材料采购清单, 访谈了采购及营销部门的负责人,并登陆了浙江政务服务网就相关行政许可项目 进行了检索。 2013 年 11 月 21 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出具批复:“宁 波博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料油、重芳烃两种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 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销售的产品为重芳烃及燃料油,采购的原料为原料燃料油,腾博贸易 销售的产品为沥青、燃料油、重质芳烃(固体),采购的产品为贸易油,上述产 品均不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发行人不属于根据《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该取得经营许可的范畴。 腾博贸易主要从事沥青、岩沥青、稀释沥青等化工产品贸易业务,上述产品 均不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发行人子公司腾博贸易也不属 于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得经营许可的范畴。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采购销售合同及相关采购及营销部门负责人的说明, 发行人及子公司采购原料、销售产品均由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采购及销售环节不涉及运输资质的审批事项。 2018 年 12 月 25 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公布 2018 年第二批成品油(燃 料油)新增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的通知》,发行人取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 3-3-1-2-2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贸易进口资质。发行人实际开展燃料油进口业务时在商务部授权机构办理成品油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②生产环节 A. 发行人生产环节不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 相关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相关目录、《强制 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等规定,发行人所生产 的产品不属于应该取得生产许可证和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重芳烃、轻质燃料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包括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故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中规定的需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 度的企业,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B. 发行人生产项目已经履行了环保批准和验收手续 本所律师查验了投产前后所履行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验收意见,发行人 年产 40 万吨/年混合芳烃扩建技改项目依法履行了环评手续并通过了竣工验收。 发行人在建的 60 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 20 万吨/年石蜡生产项目已履行了环 评手续。 C. 发行人已经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发行人属于“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4、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51”, 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取得了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 局颁发的编号为浙 BH2013A0228 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取得了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 护局颁发的编号为 9133020078041158X6001P 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出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主要证书的情况如下: 序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主体 颁发/备案 有效期截止 颁发单位 3-3-1-2-2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号 日期 日 宁波市市 博汇 1 营业执照 9133020078041158X6 2018.04.23 — 场监督管 股份 理局 宁波市镇 91330211MA28Y6H32 腾博 海区市场 2 营业执照 2017.10.12 2037.3.16 X 贸易 监督管理 局 宁波市安 安全生产 AQBIIIQG 甬 博汇 全生产监 3 标准化证 2015.12.31 2018.12.30 S2015001 股份 督管理委 书 员会 宁波市镇 浙江省排 博汇 4 浙 BH2013A0228 2013.12.26 2017.12.31 海区环境 污许可证 股份 保护局 宁波市镇 排污许可 9133020078041158X60 博汇 5 2017.12.20 2020.12.31 海区环境 证 01P 股份 保护局 中国人民 开户许可 博汇 6 3310-03150190 2014.04.09 — 银行北仑 证 股份 支行 中国人民 开户许可 腾博 7 3310-05863390 2018.04.04 — 银行北仑 证 贸易 支行 质量管理 北京中大 博汇 8 体系认证 02019Q0065R1M 2019.01.09 2022.01.08 华远认证 股份 证书 中心 宁波市镇 危险化学 甬市 S 安经(2016) 博汇 海区安全 9 品经营许 2016.06.12 2019.06.11 0006 股份 生产监督 可证[注 1] 管理局 自理报检 镇海出入 企业备案 博汇 10 3810600067 2013.09.11 — 境检验检 登记证明 股份 疫局 书[注 2] 注 1: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未开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业务。 注 2: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未开展进出口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业务资质证书,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开途径进行了查询,走访 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并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业务 资质,上述资质尚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持续具备生产经营所 必要的业务资质。 3-3-1-2-2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获得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 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持续具备 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 (二)说明发行人的原材料、辅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等生产经营各环节 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如涉及,请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必备的业 务资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发行人生产经营各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台账及原材料采购清单,访谈了发行 人生产、采购及营销部门的负责人。发行人采购的原料为原料燃料油,产成品系 重芳烃及燃料油。 根据发行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说明,发行人的生产过程系物理变化,期间不 产生新的物质。燃料油及重芳烃闪点较高,不易点燃或爆炸,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所律师查阅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 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 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燃料油及重芳烃均未列示在《危险化学品 目录》中,因此发行人生产经营各环节所涉及的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实验室的采购产品清单并访谈了实验室相关负责人, 实验室所使用甲苯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示的危险化学品,年用量 约为 100 千克,主要用于新产品的研发。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证。”根据《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甲苯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为 18000 吨。公司用于研发的甲苯量小于《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所规 定的标准,因此,公司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行人已经向镇海区公安局提出了申请,并已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的备案登记 工作。 2、发行人生产经营各环节涉及危险废物的情况 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生产部门的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与第三方危险废物 3-3-1-2-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处置公司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书》。就宁波大 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本所律师取得了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的 《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登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就《宁波 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进行了查询。 (1)发行人生产经营各环节涉及的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说明,发行人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下列三类危险废物: 废物名称 废物代码 产生量(吨/年) 废物产生工艺 含油废物 900-041-49 1 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 油泥 900-221-08 5 换热油罐、储罐清罐产生 储罐、装车系统呼吸废气吸附处 废活性炭 900-405-06 1 理产生 经本所律师将上述废物代码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示的废物代码进行 对照,上述危险废物分别属于 HW49 其他废物,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及 HW06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类别。 (2)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法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固废收 集存储场所,查阅了发行人与第三方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 司签订的《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书》。就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 本所律师取得了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并登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就《宁波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进行了 查询。 经查验,公司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了专门的固废收集存储场所分类收集,集中 避雨防渗贮存。公司设立了暂存设施并设立了识别标志,固废收集后专门委托了 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第三方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处置服 务协议》,约定由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发行人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运输和处置。 3-3-1-2-2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 根据《营业执照》记载,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固体废 弃物的焚烧、处置;废有机溶剂回收、处置;工业容器回收、清洗、租赁;工业企业 保洁服务;环保处置设备租赁;化工环保相关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道路普通货运。 营业期限自 2005 年 3 月 31 日至 2030 年 3 月 30 日。 根据浙江省环保厅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浙 危废经第 87 号)记载,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药废物、农药 废物、有机溶剂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有效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公示的《宁波市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名单》,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为 3300000016,经 营危险废物名称为焚烧处置类废物,废物类别为 HW02、HW03、HW04、HW05、 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4 、HW16、HW18、HW34、 HW35、HW37、HW38、HW39、HW40、HW45、HW46、HW49、HW50,经营 规模为 46800 吨/年,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2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原材料、辅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等生 产经营各环节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中用于新产品研发的危险化学品甲 苯,因用量较小,发行人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行人已经向 镇海区公安局提出了备案申请,并已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的备案登记工作;生产 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废物发行人已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机构按国家 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运输和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如存在,请披露具体 情况、相关责任认定、是否涉及行政处罚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安全生产的相关负责人,登陆了发行人所在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了检索,走访了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 监局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证明文件。 2、2019 年 1 月 23 日,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出具《证明》: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到安全生产方 3-3-1-2-2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面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2 月 19 日,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在 经营过程中能够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具的规定,依法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镇海区内未发 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未受到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 问题十三: 发行人属于将外购的含税燃料油用于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根据国 家的消费税税收政策,公司可按燃料油实际粍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报告 期内,消费税退还对公司重芳烃产品影响营业成本总额分别为 11,036.94 万元、 19,027.54 万元、19,322.23 万元及 12,937.40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98.86%、230.64%、196.61%和 187.60%。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消费税退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消费税退还相关事项受到税务部门处罚或被要求 补繳税款的情形;结合消费税退还政策的持续性、发行人持续符合相关条件的 可能性以及退税金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消费税 退税政策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消费税退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1)消费税退还的主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1 年 9 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延续执 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 号),规定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 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 3-3-1-2-2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 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 50%以上(含 50%)的企业,享受该 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 税资格认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 缴纳消费税。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 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2012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 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6 号),《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 消费税暂行办法》对退(免)税资格备案程序管理、退(免)税日常申报和征管 等进一步的明确。 2013 年 2 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 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2 号),对财税[2011]87 号文件中主管税务机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规定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 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 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 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 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使用企业既购进 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 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对进口油品退 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 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 2013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 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对财税[2011]87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6 号、财 税[2013]2 号文件等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管理、日常退税备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 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备案要求如下: 3-3-1-2-2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 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二)持有省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 须具备(蒸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 (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 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 50%以上(含); (五)书面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的抽检;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使用企业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按下列规定提交《石脑油、燃料油 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附件 1)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36 号公告发布的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一)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的,应向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 提请资格备案; (二)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请资格备案; (三)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 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 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备案资料如下: (一)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 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 3-3-1-2-2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三)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 关资料; (四)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 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五)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 售明细表; (六)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关部门批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消费税退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仅以国产燃料油生产重芳烃产品,已按照财税[2011]87 号文 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6 号、财税[2013]2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石脑油、燃料油 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公司享受的消费税退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芳烃、重芳烃、混合芳烃、其他化学制 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化工产品、石油制品批发、 零售;储罐租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生产芳烃类化工产 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一、(一)”相关规定。 ②公司的原材料燃料油、生产的产品重芳烃、轻质燃料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 具了相关说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一、(二)” 相关规定。 ③公司拥有 1 套 40 万吨/年混合芳烃加工装置,主要装置为芳烃抽提装置,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一、(三)”相关规定。 ④公司用燃料油生产的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用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 量比例超过 90%,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占比分别为 92.00%、 3-3-1-2-2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92.90%、94.16%、94.89%,均超过 50%,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一、(四)”相关规定。 ⑤公司已书面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的抽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一、(五)”相关规定。 公司也已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已提交燃料油用于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 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资料,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一)”的规定。 ②公司已提交燃料油用于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已要求标注每 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的相关资料,符合《暂行办法》“第七 条、(二)”的规定。 ③公司已按要求提交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 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三)”的规定。 ④公司已按要求提交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 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的相关资料,符合《暂 行办法》“第七条、(四)”的规定。 ⑤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用燃料油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 售明细表,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五)”的规定。 ⑥《暂行办法》第六条已废止,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第一条替代,公司已提交所列相关部门批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符 合《暂行办法》“第七条、(六)”的规定。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消费税退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消费税退还相关事项受到税务部门处罚或被要 求补繳税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因消费税退还相关事项的处罚或被要求 补缴税款的通知或决定书,经查阅主管税务机关网站,公司不存在被主管税务机 关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税款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19 日和 2019 年 1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 分别出具《涉税证明表》,证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公 3-3-1-2-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无一般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消费税退还相关事项受到税务部门处罚或被要 求补缴税款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消费税退还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消费税退还相关事项受到税务部门处罚或 被要求补繳税款的情形。 (二)结合消费税退还政策的持续性、发行人持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能性 以及退税金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消费税退税政 策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本所律师查阅了消费税的相关税收文件,对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条件进 行论证分析,访谈了发行人的财务总监,核查了发行人消费税退还的相关明细账、 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核查了发行人消费税退还的银行凭证,计算了消费税退还 及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1、消费税退还政策的持续性 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消费税的退还政策,具 有持续性,原因如下: 第一,财税[2011]87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6 号、财税 [2013]2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 规并未规定消费税退还政策的到期时间。在该等规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消费税 退还政策将持续有效。 第二,从政策的出台背景看,燃料油消费税退还政策具有持续性。 用作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燃料油,其用途不是作为燃料燃烧,从政策的出 台背景看,该类燃料油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但是,在财税[2010]66 号文件出台前,国家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以燃料油 连续生产烯烃、芳烃行业受成品油税费改革影响,造成了国产芳烃产品处于不公 平的竞争地位。财税[2010]66 号文件、财税[2011]87 号文件等相关政策文件的出 台,消除了该影响。并且经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了生产企业缴纳、使用企业按实 际耗用数量退还的征收管理政策,政策已趋于稳定,具有持续性。 因此,在可预计的未来,消费税退还政策持续执行的可能性较大,变动可能 3-3-1-2-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性较小。 2、发行人持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能性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将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每月按照要求报送消费税退还各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符后均 为公司全额办理了退还手续。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满足财税[2011]87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36 号、财税[2013]2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 规定的消费税退还各项条件,且能够持续收到消费税退税款,未来公司也能够持 续满足消费税退还的各项条件,不存在下一年度或者可预计的将来被终止的情 形。 3、退税金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消费税退还对公司重芳烃 产品影响营业成本总额分别为 11,036.94 万元、19,027.54 万元、19,322.23 万元及 24,800.79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98.86%、230.64%、196.61%和 236.56%。 上述计算消费税退还对公司重芳烃产品影响营业成本总额以及占利润总额 的比例仅仅是计算原材料燃料油征收消费税,而生产芳烃产品不退还的情况,而 从国家相关消费税征管政策演变情况来看,以燃料油作为原材料生产芳烃产品, 不是直接燃烧消费,本应在供应商销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2008 年 12 月,为配 合养路费改革,财税[2008]167 号文件大幅度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同日, 出台了财税[2008]168 号文件,对国产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 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实行先征后 返,作为化工原料的石脑油实际税负是不征收消费税。燃料油作为化工原料,实 际上与石脑油类似,但因当时未考虑到燃料油也可以作为化工原料生产芳烃产 品,财税[2008]168 号文件未包含燃料油。2010 年 8 月,出台了与财税[2008]168 号文件相类似的财税[2010]66 号文件,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原料的 燃料油免征消费税。从上述相关文件背景来看,作为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原材 料的石脑油和燃料油,不征收消费税。 此后,税收征管实践中为了完善税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实务操作方便易 3-3-1-2-2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对消费税征收和退还进行两条线管理,几经演变确定为目前的燃料油生产企 业销售时征收消费税,以燃料油为原材料生产芳烃类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耗用 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的税收征管政策,并进行不断的完善,陆续出台了财税 [2011]87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6 号、财税[2013]2 号文件、国 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等相关文件。 因此,作为以燃料油为原材料生产芳烃产品的企业,消费税政策是相互配套 的,在采购原材料环节不征税,生产环节也不退还;或者在采购原材料环节征税, 在生产环节退还。仅仅在采购原材料时征税,而生产环节不退还的可能性较小, 除非国家消费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将芳烃类化工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才 会出现采购原材料时征税,生产环节不退税。芳烃类化工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 围后,同类化工产品价格将相应提高,承担的税费能够直接、快速向下游传导。 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在采购原材料时征税,而生产环节消费税退还取消,同时芳烃类产品不 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口芳烃产品不征收消费税,将会造成国产芳烃产品处于 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如同目前对不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类似单位税额的消费 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国内类似的芳烃产品企业将陷入亏损状态,整个 芳烃行业将无法生存。 综上所述,仅仅单方面考虑退税金额对公司重芳烃产品影响营业成本总额以 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高,但考虑到消费税政策的演变过程,消费税的退还和征 收是相互配套的,是完善税收管理征管方式演变的结果,仅仅在采购原材料时征 税,而生产环节不退还的可能性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4、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消费税退税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 首先,公司以燃料油作为原材料生产芳烃产品,不是直接燃烧消费,本应在 供应商销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公司目前的消费税退税政策是完善税收管理征管 方式演变的结果,是退还公司在采购原材料环节已经垫付的消费税,消费税政策 是相互配套的,仅仅在采购原材料时征税,而生产环节不退还的可能性较小。 其次,如果国家消费税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将芳烃类化工产品纳入消费 税征收范围,同类化工产品价格将相应提高,承担的税费能够直接、快速的向下 游传导。 3-3-1-2-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再次,公司享受的消费税退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根据目前的税收 政策,公司享受的消费税退还在下一年度不存在被终止的情形;消费税退税符合 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越权审批。 因此,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消费税退税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可预计的未来,发行人消费税退还政策持续执 行的可能性较大,变动可能性较小;发行人能够持续满足消费税退还的各项条 件,不存在下一年度或者可预计的将来被终止的情形;综合消费税政策的演变 过程,消费税的退还和征收是相互配套的,是完善税收管理征管方式演变的结 果,仅仅在采购原材料时征税,而生产环节不退还的可能性较小,对公司经营 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消费税退税政策不存在重 大依赖。 问题十四: 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60 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 20 万吨/年石蜡生产 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述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就 该项目涉及的新产品,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关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 储备;结合报告期内现有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相关产品的竞争格局、 市场容量等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消化新增产能的途径及可行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前述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就 该项目涉及的新产品,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关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 储备; 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备案文件和环保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 1、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 公司的募投项目为“60 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 20 万吨/年石蜡生产项目”, 其中,环保芳烃油属于石油化工类的新产品和高标准油品,全精炼或半精炼石蜡 3-3-1-2-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属于高标准油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 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 度)之“七十、油品加工技术及设备——油品精制技术”,同时属于国家发改委颁 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订本)第一类“鼓励类”之“十一、石 化化工:1、含硫含酸重质、劣质原油炼制技术,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 用;1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 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甬环建[2016]139 号《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 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 20 万吨/ 年石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保工作按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 排 放 标 准 》 ( GB31570-2015 ) 、 《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GB12348-200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浙江省环境保 护厅《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环函 [2016]308 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石油加 工卫生防护距离》(GB8195-2011)等环保政策的要求实施,因此,公司募投项 目符合国家环保政策。 2、发行人具备相关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环保芳烃油不仅具有传统芳烃油闪点高、耐高温、抗老化等特点,而且稠环 芳烃的含量较低,对环境的影响小。随着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 对芳烃油产品的环保要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现有产品向环保芳烃油产 品的升级,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从事燃料油深加工行业多年,在技术、人才、 市场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积累,并通过引进人才,专业化委托加工等形式进一步 的加强,为募投项目实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1)技术储备 公司拥有专业的生产、研发和管理团队,实施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鼓 励发明创造。近年来,公司已取得了 3 项发明专利,15 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 3-3-1-2-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通过了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完善的产品研发优势及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满足顾客需求和服务客户的能力。 公司所用技术和生产工艺属国内先进水平,并于 2011 年 7 月、2014 年 3 月 和 2016 年 9 月获得“催化油浆间歇加工生产工艺”、“重油短程蒸馏(分子蒸馏) 连续生产工艺”和“天然沥青脱灰加工工艺”的专利。将来,公司继续将更多的人 力、物力、财力投入至芳烃类产品研发中来,同时公司密切关注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相关的技术,并与相关技术供应商保持积极交流,为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 项目奠定了技术基础。 (2)人才储备 公司管理团队人员均在行业积累了多年的经验,对公司产品的技术研发、生 产和销售有深刻的理解,在管理、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各有专长。为 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科学设计了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不断 提升技术团队素质。公司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通过先进的企业文化、富有 竞争力的薪酬和强大的团队凝聚力,不断吸引国内外的优秀技术人才到公司工 作,壮大公司研发队伍。公司十分注重人才培养,根据员工的特点和岗位需求, 制定了全方位的员工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创新能力, 并且努力为技术骨干创造对外交流和学习的机会,让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 (3)市场储备 公司凭借卓越的产品性能、不断提升的技术工艺水平、良好的企业信誉、健 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与双箭股份等上市公 司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有机的融入了这些客户的产业链。公司 凭借对下游行业客户和市场的深刻认识,实现了与客户的共同开发、共同进步, 与客户形成了相互合作、相互依存的关系,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 好的市场基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及环保政策,就该项目涉及的新产品,发行人具备相关技术、人才、市场等方 面的储备。 3-3-1-2-2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结合报告期内现有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相关产品的竞争格 局、市场容量等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消化新增产能的途径及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60 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 20 万吨/年石蜡生产项目, 是对现有产品的升级和主营业务的扩展,随着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提升,环保芳 烃油成为未来芳烃类产品的主要发展方向。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 司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同时也将提高公司科研、开发和实验能力,提升公司在行 业内的整体竞争实力。因此,公司通过本次融资将有利于实现扩能增效、优化产 品结构、增强创新能力,巩固公司在行业品牌地位,保持未来利润不断增长。 公司目前具备 40 万吨/年重芳烃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2015 年至 2018 年, 公司重芳烃、轻质燃料油总产量分别为 10.20 万吨、16.35 万吨、17.24 万吨、21.19 万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01.96%、93.42%、66.31%和 57.28%,产能利用率较 低的原因如下: 第一,国家对于化工行业新设备、新生产线的建设有严格的土地、环保、资 质要求,具有较长的审批周期,部分区域的审批周期长达 2-3 年。建设新的生产 线必须具有前瞻性思维,要结合未来 3-5 年的规划提前部署安排,化工企业产能 都是阶梯状发展的。公司所处的催化油浆深加工行业是化工行业内高速发展的一 个子行业,市场对于产品的品质和数量需求逐年提升,公司基于未来 3-5 年的规 划,向发展改革和环保部门提出了备案申请和环评批复申请,因此项目建成初期 会出现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 第二,公司“40 万吨/年混合芳烃扩建技改项目”于 2016 年 3 月进入试生产阶 段,设备、人员、质量控制及管理均存在必要的调试和磨合过程,在产能利用率 上,会呈现出逐渐达产的趋势,很难一步到位。 第三,公司上述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之前,产能为 10 万吨/年,2016 年度产 能出现了快速提升。尽管公司在技术、客户资源、产品性价比等方面具有优势, 针对产能提升后的销售工作也做了提前准备,但与产能呈阶梯式上升的趋势不 同,新市场的拓展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另外,新生产线产品的参数与旧生产线 存在细微差别,用户需要一个适应和消化的过程,对自身的配方比例进行微调, 综合导致产品销量难以同步阶梯式跃升,产能利用率的提升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3-3-1-2-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公司在产能达到 40 万吨/年后,受各种客观规律影响,完全达产 需要一个过程,2015 年-2018 年,公司产品产量年复合增长率达 27.62%,如公 司继续保持该增长率,至 2020 年左右,公司 40 万吨/年生产装置产能将接近饱 和。募投项目的建设周期为两年左右,能够与公司现有生产线产能完全释放相衔 接。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设计有高压芳烃油加氢装置,使得公司现有的 40 万吨/年生产装置生产的重芳烃产品可以通过高压加氢工艺技术转变成环保芳烃 油,预计有 60%的重芳烃可以升级为环保芳烃油,带动公司现有产品向绿色环保 产品升级,也有利于未来募投项目建成后的产品市场消化。 2015 年至 2018 年,公司的产销率分别为 99.16%、102.30%、97.47%和 101.51%,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公司当年生产的产品都能及时消化,说明公司产 品市场需求旺盛,销量的年复合增长率为 28.62%,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公司 在开拓市场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与客户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基础。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产品的目标客户与现有客户具有重叠性,公司已逐步开始向客户沟通募 投项目新产品的情况,了解客户的需求,为未来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消化做准备。 从募投项目产品来看,募投项目达产后产品主要是 20 万吨高芳环保芳烃油、 40 万吨普通环保芳烃油。高芳环保芳烃油主要应用于合成橡胶、轮胎行业、改 性沥青等行业,目前合成橡胶、轮胎行业环保芳烃油市场需求每年约 90 万吨, 未来随着环保政策的更加严格,轮胎行业的芳烃油市场需求规模将进一步的提 高,改性沥青行业环保芳烃油市场需求每年 60 万吨以上。普通环保芳烃油主要 应用于橡胶行业、润滑油行业的基础油、白油的基础油,润滑油基础油的年需求 量约为 600 万吨,白油基础油的年需求量 150 万吨,因此可见,募投项目产品有 总够的市场容量。 从竞争格局上看,目前用于橡胶行业的国产环保芳烃油仅约 15 万吨左右, 高芳环保芳烃油仅约 4 万吨左右,大量的需求依靠进口,公司采用了壳牌公司设 计的加氢异构工艺,技术先进,可以进行进口替代。润滑油基础油进口量占 50%, 白油基础油产能约为 100 万吨,进口量占 30%以上,因此从市场竞争格局看,公 司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消化具有可行性。 公司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主要途径有: 第一、协同利用现有客户资源,有机融入客户的产业链 3-3-1-2-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是由一批致力于橡胶、润滑油、沥青事业的技术专家与职业经理人团队 共同组建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成立 10 余年来,一直深耕于燃料油深加工利用 领域,凭借卓越的产品性能、良好的企业信誉、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在经营过 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并有机融入了这些客户的产业链,拥有消化新增产 能的销售能力。 第二、新增产品应用领域广泛,可实现“柔性生产”,更好匹配客户的需求 公司募投项目产品应用领域广泛,涉及橡胶行业、改性沥青行业、润滑油基 础油行业、白油行业,且每个行业的应用范围也较广,对公司产品需求有所不同, 公司通过利用 DCS 生产控制系统对原材料、生产工艺之间的差别进行合理调整, 有效实现“柔性生产”,实现产品种类之间的产出调整,生产出个性化产品并完善 公司产品结构,更好匹配客户的需求,提高产能的利用效率。 第三、加强营销团队培养和广告宣传 公司目前已经拥有一支灵活高效的营销队伍,在行业中具有多年的丰富经 验,在拓展客户资源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绩。公司已引进部分高层次营销人才,公 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于营销团队的培训,确保营销人员能够了解石油化工产业链内 的深层次客户需求,积极开发潜在客户,为消化公司未来产能做好积极准备。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主要依靠在客户中良好 的口碑和过硬的品质吸引新用户采购公司产品。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将逐 步通过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和其他平面媒体,有针对性的投放产品宣传广告,提 升品牌知名度,扩大销售的渠道。 综上所述,公司为消化新增产能采取了较为充分的措施和途径,结合相应产 品的竞争格局、市场容量等方面,消化新增产能具有可行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消化新增产能采取了较为充分的措施和 途径,结合相应产品的竞争格局、市场容量等方面,消化新增产能具有可行性。 问题十五: 说明发行人相关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尚未办理完毕的, 请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 意见。 3-3-1-2-2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回复: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实地勘验发行人正在使用的房 屋、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1 月 15 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发行人颁发浙(2019)宁波市(镇 海)第 0001312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 36,375.00 ㎡。发行 人与浙江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8 年 9 月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合同编号:3302112018A22040)约定的坐落于宁波石化开发区湾塘片 南片祥安路东侧宗地面积为 4,749 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的土地,该土地《不 动产权证书》与原浙(2017)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 0011270 号《不动产权 证书》合并办理为上述《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相关土地使用权均已办妥产权证 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相关土地使用权 均已办妥产权证书。 问题十六: 说明章燕庆先生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资料,对章燕庆进行了访 谈、核查了章燕庆填写的调查表、查询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hinanpo.gov.cn)公开信息,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1、章燕庆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及简历 (1)章燕庆简历 章燕庆,男,1956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1982 年 2 月至 1996 年 9 月,历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以下 简称“镇海炼化”)化肥厂调度、办公室副主任、车间主任、副厂长,1996 年 9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镇海炼化综合管理处副处长,2000 年 12 至 2007 年 8 月, 任镇海炼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2007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镇海炼化副总经 3-3-1-2-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济师。2012 年 8 月至 2016 年 2 月,由镇海炼化外派宁波石化协会任秘书长,自 2016 年 2 月离任起退休。2016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章燕庆当选独立董事履行的程序 章燕庆经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2 月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被选举为博汇股份第一届和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2、章燕庆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章燕庆未与镇海炼化分公司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退休后在发行人处担任独 立董事未违反任何竞业禁止协议。 宁波市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为登记在宁波市民政局的社会团体,不属于党政 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章燕庆同志自 2012 年起直 至 2016 年 2 月期间担任该协会秘书长,不属于镇海炼化领导班子成员,章燕庆 退休前担任的职务不属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国有 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 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范畴。因此,章燕庆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并未违反上述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章燕庆虽然曾在镇海炼化分公司任职,镇海炼化分公司为中石化的附属企 业,中石化为公司的供应商,公司部分原材料由镇海炼化分公司生产,但中石化 产销分离,与公司直接签署合同等采购事项的是中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各分 公司,章燕庆不参与中石化与公司之间的具体业务,对公司的具体业务不存在影 响或者利害关系。 章燕庆任职时不是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章燕庆任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3-3-1-2-2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独 立董事任职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章燕庆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问题十七: 请发行人结合最近两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 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信以及与 任免有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告和会议文件,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1、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董事变动情况 2017 年 9 月,独立董事凌志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经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名并经 2017 年 10 月 16 日 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李长春为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10 月,董事关国柱因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撤换,同时提名项美娇女士为董事 候选人。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免去关国柱的董事职务以及选举项美娇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2、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7 年 5 月 16 日,彭智明因个人原因辞职并辞去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董事会聘请李世晴担任副总经理。 2017 年 10 月 16 日,尤丹红因在公司身兼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业务繁 忙,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2017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董事会聘请屠国良担任董事会秘书。 3-3-1-2-2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 年 5 月 10 日,屠国良因个人原因辞职并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2018 年 5 月 11 日,尤丹红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董事会聘请尤丹红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项美娇担任财务总监。 3、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说明 最近两年内,公司的独立董事凌志因个人原因辞职,补选的董事李长春系外 部聘任的独立董事;董事关国柱因未能履职而被撤换,补选的董事项美娇一直在 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因此公司近两年的董事变化系因董事个人原因离职、未能履 职而被撤换、公司内部培养提拔和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聘用独立董事所致。同时, 公司现任董事均系由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提名并最终当选,其中董事长金碧华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王律、尤丹红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该等董事作为公司经营 决策主要人员未发生变动。综上,前述董事变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性和持续 性并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董事的重大变化。 最近两年内,彭智明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李世晴为公司外部 聘用的管理人员,屠国良为公司外部聘用的董事会秘书并因个人原因辞职,项美 娇为公司内部培养的高级管理人员,尤丹红的职务变动均属公司内部职务调整。 因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因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引入外 部人才、公司内部调整所致。报告期内,王律一直担任公司总经理,尤丹红一直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项美娇一直为公司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经营管理团队核 心人员稳定。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长远发展的需要,在保持高级管理 人员的核心人员稳定的情况下,进行了适当、必要的人员增选,有利于公司经营 管理团队的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因此公司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未对公司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综上,公司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没有导致公司经营方针、组织机构运作、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变化。 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一直保持稳定,董事长、总经理未发生变动,且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均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不构成 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不构成重 3-3-1-2-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变化。 问题四十三: 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 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回复: 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对发行人补充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再次审 慎核查后,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 充,就上述事项逐渐发表了补充意见,并相应补充了工作底稿。 (本页以下无正文) 3-3-1-2-2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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