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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2021-04-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博汇股份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公司专注于特种油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均为石油
化工下游产品;公司生产用原材料及产品的价格与原油等石油化工商品价格波动
密切相关,为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原油等石油化工商
品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
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计划利用商品期货和商品
期权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目标。

    二、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一)主要涉及的币种及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及期货套保业务的币种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
的主要结算货币,包括人民币、美元。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及期权套保业务品种主要为燃料油、沥青、布伦特原
油和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产品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以当期现有订单为测算基准确定套期保值的
数量规模,任意时点累计合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期间可循环滚动使用,单笔交易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资金来源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操作。
    (四)实施方式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五)会计政策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
开展的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会计处理,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
相关项目中。

    三、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由于价格变化与公司预测判断
相背离而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
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
而带来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
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审批权限、管理及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能
有效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
    2.严守套期保值原则,杜绝投机交易。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3.公司根据生产需求产生的大宗材料采购计划,选择流动性强、风险可控
的金融衍生品适时开展套期保值等业务。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
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建立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进行资信审查,确定交
易对方有能力履行相关合同。慎重选择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手。
    5.设专人对持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约持续监控,设定止损目标,
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由于市场出现市场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等造成
严重损失。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或导致发生重大浮盈浮亏时及时
报告公司决策层,并积极应对。
    6.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
期保值思路与方案。

    五、审议程序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
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
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有利于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
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博汇股份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
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博汇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基于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对博汇股份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筱云                 马   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