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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股份:关于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告2021-04-26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5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
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概述
    为了降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中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规避业务风险,公司计划在恰当的时机与相关银行开展最高额度不超过 3 千万
美元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金融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权、掉期、期货等
产品及上述产品的组合。
     二、业务品种
    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
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三、业务规模、期限
    经预测,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最高额度将不超过 3 千万美元。公司拟以自
有资金从事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
况。上述业务可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灵活循环滚动使用。
     三、可能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时,主要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套期保值
类业务,存在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
损的市场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操作的衍生金融产品可能会带来较
大公允价值波动。
    2、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操作性风险:在具体开展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
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金融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金融衍生品业务损
失或丧失交易机会。同时,如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将
面临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
    4、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内
部控制的风险。
    5、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衍生品投资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
期业务往来的银行,违约风险较低。
     四、风险管理措施
    1、明确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2、制度建设:公司已建立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及内部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
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
行为,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3、产品选择:在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在多个交易对手与多种产品之间
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
展业务。
    4、交易对手管理:慎重选择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公司仅与具有合
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
风险。
    5、风险预案:预先确定风险应对预案及决策机制,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和公司财
务部将持续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
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6、例行检查: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
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7、定期披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
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议案》,同意公司开展最高额不超过 3 千万美元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在上述额度
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可规避和防范公司采购
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业务过程中的汇率或利率风险。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
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实施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能有效控制公司生
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中使用外币结算产生的汇率波动风险,可以合理
利用金融工具锁定成本,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 千万
美元的自有资金实施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在前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
用。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
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中使用外币结算产
生的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金融衍
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是可
行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
的,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关风险控
制措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关注相关业务开展的风险,对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
务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金融
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