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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0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
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
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建
设内容及投资额度是公司基于建设进展及财务支出等实际情况经充分研究论证
后做出的审慎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本次调整事项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
调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的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后仍符
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
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
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
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项作
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
行全面了解。我们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调整后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
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
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与公司采取填补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马云星 章燕庆 李长春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