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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酷特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目录


释义 ............................................................... 1

声明事项 ........................................................... 4

正文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1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
合法性 ............................................................ 31

二十三、结论意见 .................................................. 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酷特智
                     指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能
     凯妙服饰        指 青岛凯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更名为酷特智能
     凯瑞创智        指 青岛凯瑞创智互联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辅导机构、保荐人、主
                     指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商
    瑞华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并将在上市后实施的《青岛酷特智
《公司章程(草案)》 指
                          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审计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审字【2019】02310010 号《审计报告》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核字【2019】02310005 号《内部控制鉴证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报告》
                          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核字【2019】02310004 号《主要税种纳税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指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所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达晨创丰        指 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高鹰天翔        指 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勒泰和        指 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天泰        指 青岛天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瑞霖        指 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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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复星瑞哲        指 深圳前海复星瑞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瑞哲恒益        指 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瑞哲        指 深圳东方瑞哲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科瑞华        指 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国科瑞祺        指 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科正道        指 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科贵银        指 中科贵银(贵州)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贵州求是        指 贵州求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鹰合正        指 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龙钢铁        指 德龙钢铁有限公司
     天鹰合胜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鹰合鼎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微峰小帅        指 青岛微峰小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百灵科技        指 青岛百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红领集团        指 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
      新启润         指 青岛新启润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岛红领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红领股份、红领服饰   指 青岛红领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新启奥         指 青岛新启奥贸易有限公司,原名青岛红领制衣有限公司
     红领制衣        指 青岛红领制衣有限公司
     源康蔬菜        指 青岛源康蔬菜品种科技有限公司
     景顺商贸        指 青岛景顺商贸有限公司
     酷特网定        指 青岛酷特服饰网定科技有限公司
     源点信息        指 青岛源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源点服饰、新源点   指 青岛新源点服饰有限公司
     澳发制衣        指 青岛澳发制衣有限公司
    屹之龙物流       指 青岛屹之龙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红领西裤        指 青岛红领西裤有限公司
     御时网络        指 青岛御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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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
由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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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161795

致: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
以及《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聘请的瑞华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
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并出具瑞华审字【2019】02310010 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就有关事项的补充披露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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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
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六、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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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批准与授权,决议有效期限为 24 个月,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前述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
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的普通股(A 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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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1,974.01 万元、6,286.59 万
元及 6,273.02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财务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
管理处、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青岛
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墨市房产管理处、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青
岛市即墨区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即墨支局、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
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具体参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

    2、 规范运行

    (1) 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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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相关制度,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决策相关事项(具体参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 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发行人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
票制度、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
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3)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做出的理解和判
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制定了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内部控
制制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瑞华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函并经本所律师
检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行人的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勤勉的履行义务,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具有下列情形:

    A.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C.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青岛市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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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督管理局、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管理处、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墨市房产管理处、
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青岛市即墨区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即墨支局、青
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存在有
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100.26 万元和 5,931.02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为 12,031.28 万元,不少于一千万
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合并报
表)为 53,015.21 万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8,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数
为 6,0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及 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合并及
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基于本所律师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根据《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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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审计报告。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外,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
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
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发行人设立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人数总计为 2,524
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更
新如下: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凯瑞创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总人数和社会保
险、公积金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人数(人)         占比(%)
           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                 2,521           99.88
              退休返聘员工                     29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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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当月社保缴纳日后入职员工                   3                     0.12
         当月社保缴纳日后离职员工                  -29                    -1.15
                 员工人数                         2,524                  100.00


               缴纳公积金情况                 人数(人)                占比(%)
           公司为员工缴纳公积金                   2,520                  99.84
                退休返聘员工                        29                    1.15
        当月公积金缴纳日后入职员工                  3                     0.12
        当月公积金缴纳日后离职员工                 -29                   -1.15
                  员工人数                        2,524                  99.96

       注:一名员工为 12 月 17 日离职,离职时办理了公积金账户注销,故 12 月未缴纳公积
金。

       2019 年 3 月 12 日,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证明,证
明公司及子公司凯瑞创智从 2018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之日,能按时交纳养老、
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3 月 12 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管理处出具证明,“青
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在我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手续,并按时逐月为单位全部员工缴付了截止 2019 年 3 月的住房公积金,未因
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我中心的处罚。”同日,青岛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管理处出具证明,“青岛凯瑞创智互联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已于 2015 年 2 月 3 日在我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按时逐月为
单位全部员工缴付了截止 2019 年 2 月的住房公积金,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我中心的处罚。”

       2、 劳务派遣用工

       (1)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比例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派遣人数                                     62
                 同期用工总人数                                 2,586
             占同期用工总人数的比例                              2.4%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未超过同期用工总人
数的 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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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劳务派遣协议的签署及劳务派遣公司情况

       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新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合同
序号               派遣单位
                                           证书编号                有效期
                                                             2018.12.1-2020.11.30
          青岛澳兰信息咨询服务有
 1.                                   37020920170005        2018.12.1-2020.11.30
                  限公司
                                                             2018.12.1-2019.11.30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
情况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股东达晨创丰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根据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
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534.00             35.00
 2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733.71             20.00
 3        刘昼                              1,866.86             10.00
 4        肖冰                              1,866.86             10.00
 5        邵红霞                            1,250.79             6.70
 6        熊人杰                            1,045.44             5.60
 7        胡德华                            504.05               2.70
 8        刘旭峰                            448.05               2.40
 9        齐慎                              392.04               2.10
 10       傅忠红                            373.37               2.00
 11       梁国智                            280.03               1.50
 12       熊维云                            205.35               1.10
 13       于志宏                            93.34                0.50
 14       黄琨                              74.67                0.40
 合计                                       18,668.57            100.00




                                       3-3-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有股东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
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一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当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核查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主要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取得的主要资质证
书及许可证书发生以下变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

    发 行 人 持 有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编 号 为
B2-20140092)已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到期。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覆盖范围
为“全国”。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大规模定制为核
心的服装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到期不会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因此到期后发行人未办理展期或新
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不会
构成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新增特许经营备案

                                         3-3-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经检索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酷特智能新增特许经营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酷特智能对权利号为“3475062”和“807705”、“8206850”注册商标进行了备案,有
效期分别为 2020 年 2 月 20 日、2026 年 1 月 13 日和 2021 年 4 月 20 日。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
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对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为“以大规模定制为核心的服装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根据《审计报
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元)         590,618,892.13       583,604,350.17   419,555,665.14
   主营业务收入(元)     568,261,061.61       562,060,111.67   402,636,333.43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6.21%               96.31%           95.97%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当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即墨市支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该等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当前财务状况良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依
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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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生产方式在其《营业执照》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之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
务一直为“以大规模定制为核心的服装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主营业务突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
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站,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关联方信息更新情况如下:

     1、 发行人董事杨伟强曾担任董事的公司关联方“深圳市星光使者信息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注销。

     2、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建强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关联方“青岛市恒顺众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 日更名为“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3、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兰兰持有 20%股权的公司关联方“波赛冬(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注销。

     4、 公司独立董事孙建强曾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关联方“青岛特锐德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孙建强
不再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01660169 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等文件,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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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控制人张代理之兄弟张代
信从发行人处购置服装,发生金额(不含税)为 15,806.89 元。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为 1,629,362.59 元。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项目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的应收项目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项目名称                 账面余额
          张兰兰                  其他应收款                 637.82
          马志伟                  其他应收款                10,000.00
           合计                      ——                   10,637.82

    根据发行人及财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与张兰兰、马志伟之间的
其他应收款产生原因为员工备用金。

    (2) 应付项目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的应付项目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项目名称                 账面余额
         青岛天泰                  预收款项                 25,477.00
          张代信                   预收款项                136,808.10
         名家诚品                  预收款项                  286.75
           合计                      ——                  162,571.85

    (三)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报告期内同业竞争情况的解决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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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
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构成
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房产

       1、 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情况未
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2、 正在办理房产证书的房产

       发行人现有建设规模为 32,110.74 平方米的 C2M 个性化定制大数据平台,
2019 年 1 月 9 日,即墨市规划局下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编号:
核字第 370282201901008 号),经审核,C2M 个性化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一期)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正在办理房产证
书的房产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3、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下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

序号                     位置                    用途        面积(平方米)

  1         木工车间南侧、西侧的钢结构仓库        仓库            780

  2        总务仓库北侧的钢结构与砖混结构房      杂物间           390

  3             物流仓库南侧钢结构仓库            仓库            75.6

  4                 超市与书吧餐厅              超市餐厅          466

  5            主车间西侧新盖钢结构仓库           仓库            244


                                     3-3-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序号                     位置                       用途        面积(平方米)

  6             生产车间南侧钢结构通道               车间            1216

  7                展厅外接钢结构房                  闲置            409

  8             邻珠江二路的钢结构仓库               仓库            1745

  9         门卫房向西至快递收发室砖混结构       门卫、收发室        360

 10                  员工临时餐厅                    餐厅            305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房产因未履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无法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

       就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发行人存在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予以罚款或相
关房产被拆除、没收的风险。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相应书面承诺,若发行人
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产生任何损失,实际控制人将予以全额补偿。

       2019 年 3 月 6 日,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自 2018 年 8
月 21 日至今,酷特智能不存在因违反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 租赁房产

       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书面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租赁房产进行办公或
者作为门店经营的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原租赁陈洲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井路 888 弄 8 号 1703 室,面积为
162.86 平方米的房屋,目前已停止租赁。发行人原租赁山东安恒利音响有限公司
位于济南历下区朝山商业街 29 号,面积为 99.36 平方米的房屋,目前已停止租
赁。

       2、 发行人租赁周殿梅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 24 号楼 6 单元 602
号,面积为 58 平方米的房屋,已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到期且未再续租。

       3、 发行人租赁山东龙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
路 23 号,面积为 71 平方米的房屋,原租赁合同已于 2019 年 3 月 17 日到期,发
行人与其续签合同,有效期为 2019.3.18-2020.3.17。




                                      3-3-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新增租赁房产进行办公或者作为门店经营的情况如
下:

    序号     出租方     房地产权证            位置       面积(㎡)        租期
                                       山东省潍坊市潍
                        鲁潍房字第       北农场家属院                  2019.1.1-2019.
    1        刘桂芝                                        102.97
                          1012 号      37 号楼 1 单元                      12.31
                                             402 室
                                       北京市丰台区慧
                      京房权证丰私字                                   2019.1.1-2021.
    2        朱雪梅                    时欣园 14 号楼      60.31
                        第 111214 号                                       12.31
                                              1909
        (三) 土地使用权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
权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四) 商标

        1、境内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网站,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本所律师前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局查询相应《商标档案》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5 项商
标,其中,发行人已取得 4 项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为 22200033 的商
标处于注册公告阶段,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类号             专用权期限

1                           酷特智能   25524454     18      2018.11.21-2028.11.20

2                           酷特智能   27579664     35      2018.11.21-2028.11.20

3                           酷特智能   27589883     25      2018.11.14-2028.11.13


4                           酷特智能   30540318     40       2019.2.14- 2029.2.13


5                           酷特智能   22200033     40       2019.1.28-2029.1.27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之外,发行人拥有的境
内商标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2、境外商标


                                       3-3-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新西兰商标网、香港知识产权署网、
西班牙商标网及中国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外商标情况未发
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五)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本所律师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相应《证明》之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日     申请类型   有效期
         一种吊挂分
 1                    酷特智能   ZL2018213189335   2018.8.15   实用新型   10 年
           离机构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之外,发行人拥有的专
利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六)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查询日 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
作品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七)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万网、新网及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等网站,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13 项域名已到期,因不再继续使用
该等域名,不再办理续期手续;53 项域名办理了续期手续。此外,根据发行人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发行人
拥有的“kutesmart.net”域名(域名类型为万网域名)因服务器转至境外而取消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表。

     (八)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3-3-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主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及
发票,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
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所
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其主要经营设备不存在被设置质押或存在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九)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2、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自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注销了上海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静安区税务局下发
的沪税静一税企清【2018】13116 号《清税证明》,证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于 2019 年 1 月 9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 060000012011901090011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
予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登记。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之外,发行人的分公司情况
未发生其他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十) 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域名证书》等
证书的原件以及主要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等官网,查阅了《审
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同时前往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


                                    3-3-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产登记信息(现状及历史)查询结果证明》,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产权利受限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
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拥
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披露设置抵押权的房产、土地使
用权外,发行人的其他主要资产不存在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发行人存在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的情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兑协
议及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业务合同、
《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 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清偿下述与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

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万元)   利率         借款期限
号
                      建工流(2018)                      LPR 利率加   2018.10.29-
 1                                           2,980
       人民币流动资       020 号                          26.75 基点   2019.10.29
         金贷款合同   建工流(2018)                      LPR 利率加   2018.10.31-
 2                                           2,970
                          021 号                          26.75 基点   2019.10.31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
行的银行借款合同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2、 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自《律


                                       3-3-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新
签署担保合同、已披露担保合同到期或终止的情形。

         3、 正在履行的承兑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作为出票人正在履行的《银
行承兑协议》如下所示:

    序                                  承兑金额
           承兑人         合同编号                     手续费         保证金         承兑期限
    号                                  (万元)

                                                                  发行人提供保
           中国建        997600923020               票面金额                         2018.11.26-
 1                                       500.32                   证金比例为
           设银行          18110001                 万分之六                          2019.5.22
                                                                      31%
           股份有
           限公司
                                                                  发行人提供保       2019.2.27-
           即墨支        997600923020               票面金额
 2                                       797.09                   证金比例为
             行            19020001                 万分之六                         2019.8.27
                                                                      31%

         对上述《银行承兑协议》,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保证金质押合同》情
况如下:

    序                                                                保证金金额
           保证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1                       中国建设    99760092302018110001(质)        155.0992      2018.11.26
           酷特智        银行股份
             能          有限公司
     2                               99760092302019020001(质)        247.979        2019.2.22
                         即墨支行

         4、 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重要客户(2018 年交
易金额 500 万元以上)之间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内     合同期限/
            客户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号                                                         (万元)        容       签订日期
                                                           根据协议      服装销
           Tailored                       国际生产与供
                          KTHW1806190-                     约定的固      售、客     2018.6.6-20
1          Shared                         应协议及其修
                             TMW                           定单价进      户服务       19.6.6
         Services llc.                        正案
                                                             行结算        等
                                                           根据协议
         上海吉祥航                                                      商务装
                                                           约定的固                 2019.1.1.-2
2        空股份有限             —          买卖合同                     以及配
                                                           定单价进                  020.12.31
           公司                                                            饰
                                                             行结算
                                          RCMTM 平台       根据协议      服装销
         BOUTIQUE
                          KTHW1810269-    商业合作合同     约定的固      售、客     2018.10.23-
3        SURMESU
                             ASR          (海外)及附     定单价进      户服务     2019.10.22
           R INC.
                                            加合同           行结算        等


                                              3-3-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RCMTM 平台       根据协议         服装销
          Custom
                        KTHW1810262-    商业合作合同     约定的固         售、客     2019.1.1-20
4         Clothing
                           MES          (海外)及附     定单价进         户服务      20.12.31
        Solutions Inc
                                          加合同           行结算           等
        5、 当前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重要供应商(2018 年
交易金额 500 万元以上或预计 2019 年交易金额达到 500 万元)之间正在履行的
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合同
序号       供应商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万元)    内容
                   战略合作协议 GY181201-02-01A        根据协议              2018.12.1 至长期
          青岛南山
                                                       约定的固    面料
    1     纺织服饰
                   寄售合作协议 GY180522-01-01A        定单价进    采购     2018.5.22-2019.5.22
          有限公司
                                                         行结算
          江苏阳光                                     根据协议
          呢绒服饰                                     约定的固    面料
    2              战略合作协议 GY190102-12-01A                         2019.1 2 至 2020.12.31
          销售有限                                     定单价进    采购
            公司                                         行结算
                                                       根据协议
          北京意厉 零剪业务合作
                                                       约定的固    面料
    3     维纺织品 协议补充协议            -                                  2019.2 至长期
                                                       定单价进    采购
          有限公司       -3
                                                         行结算
                                                       根据协议
          鲁泰纺织
                                                       约定的固    面料
    4     股份有限      合作协议   GY190102-41-018                      2019.1 1 至 2019.12.31
                                                       定单价进    采购
            公司
                                                         行结算
        6、 正在履行的委托加工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与重要受托加工方(2018
年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或预计 2019 年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之间正在履行
的委托加工合同如下:

 序                                                   委托加工内     合同金额
               供应商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号                                                       容         (万元)
          青岛环球服饰股     服装委托    XF-17122     女装定制服                     2018.1.1-202
    1
            份有限公司       加工合同      3-02           装                            0.12.31
                                         CY-18092                                    2018.10.30-2
                                                       团装衬衣
          青岛帕西菲克服     服装委托      6-03                      根据协议         019.10.30
    2
            饰有限公司       加工合同    CY-18111                    约定的固        2018.10.30-2
                                                      MTM 衬衣
                                           4-01                      定单价据         019.10.30
                                         CY-18092                      实结算        2018.9.26-20
                                                       团装衬衣
          延边帕西菲克服     服装委托      6-04                                         19.4.30
    3
            饰有限公司       加工合同    CY-18113                                    2018.11.30-2
                                                      MTM 衬衣
                                           0-01                                        019.5.31
        (二) 侵权之债


                                           3-3-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除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所述债权债务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新的担
保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与《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一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的担保事项已经到期或者终止。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
他应收款余额为 3,204,803.35 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额合计数的比例(%)

 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证金      735,061.00         21.21

   青岛星河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往来     517,000.00         14.92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押金       242,000.00         6.9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往来     122,176.36         3.53

麦蒙士(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       100,000.00         2.89

             合计                  ——       1,716,237.36       49.52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
他应付款余额为 47,264,247.39 元,主要为工程设备款、预提销售服务费、押金、
保证金等费用项目。



                                  3-3-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
的情况,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所披露内容外,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
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担
保事项已经到期或者终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
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材料、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审计报告》,自《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
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中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等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章程未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及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进行修改。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文件,上述会议的召开程序、
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




                                 3-3-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信息一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
息一致。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发布的财税[2012]39 号《关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除
另有规定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根据该文件,发行人的出口产品享受
增值税“免、抵、退”优惠政策,出口退税率为 17%。

         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发布的财税[2018]32 号《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原适用 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6%,生产企业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出口的
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根据该文件,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发行人的出口退税率变更为为 16%。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批文、补贴款支付的银行流水,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
如下:

    序       金额
                              项    目                          政府文件
    号     (万元)
                                                    青岛市即墨区商务局关于 2017 年度促
                      2017 年支持外贸回稳向好资
1            100                                    进外贸发展项目申报的通知(即商务字
                               金奖励
                                                              【2018】18 号)


                                         3-3-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序       金额
                              项     目                           政府文件
    号     (万元)
                      青岛市即墨区商务局电子商       关于组织申报 2017 年度电子商务发展
2             50
                          务发展奖励基金                       重点项目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对 2018 年青岛市职
3           77.883    2018 年生产性公共实训补助      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评审结果的
                                                                     公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4             5       局 2018 年青岛市优秀专家工     2018 年青岛市优秀专家工作组及成果名
                             作站成果奖励                          单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公布青岛市 2017 年
                      2017 年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
5            600                                     供应链体系建设第一批试点企业认定名
                             项目支持资金
                                                                   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即墨区委青岛市即墨区人民
6             10        2017 年度经济强企奖励        政府关于表彰 2017 年度经济强企度通
                                                           报(即委【2018】20 号)
                                                      即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办理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技术改
7            43.2                                    2017 年稳增长促发展奖补资金拨付手续
                              造补助
                                                                    的通知
                      行业系统解决方案能力建设       关于公示 2017 年度支持行业系统解决
8             40
                              补助资金               方案能力建设项目拟奖励名单的通知

         (四)发行人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依法
申报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的书面证明,2018 年 7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凯瑞创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且依据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缴纳各税,依
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亦未受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所享有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
的政策依据,真实有效,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3-3-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
中进行披露。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未检索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保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发行人质量认证情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

    2019 年 3 月 12 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辖区内未发现酷特智能及其子公司凯瑞创智有违反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3 月 13 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酷特智能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6 日,未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
的记录,另经微机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山东),未发现该公司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三)安全生产
    发行人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卫生安全产品认证情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进
行披露。

    2019 年 3 月 11 日,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凯瑞创智生产经营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
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以及安全生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3-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信息一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信息一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情况说明》、青岛市即墨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走访青岛市即墨区
人民法院、青岛仲裁委员会,另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
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对本次发行可能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情况说明》、青岛市即墨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走访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青岛仲裁委员
会,另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对本次发行可能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3-3-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情况说明》、青岛市即墨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走访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青岛仲裁委员
会,另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对本次发行可能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

    本所对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
列因素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法院除被告所在地法院外,还包括原
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侵权行为地法院等,在某些情况下可
能还会涉及到专属法院的管辖,某些诉讼还可能会在境外法院提起。对于仲裁案
件,通常由合同或争议双方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在中国目前对诉讼和仲裁案
件受理缺乏统一并可公开查阅的信息公告系统情况下,本所无法穷尽对上述单位
和个人诉讼、仲裁情况的核实。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不至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
风险。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

束措施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
定做出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利润分配政策、持股及减
持意向、自愿股份锁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一系列承诺,并承诺了上述承诺
未能履行时的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和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3-3-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3-3-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蕊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靳如悦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静



                                                          年      月     日




                                3-3-1-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表

   序号     域名类型            域 名           所有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1      中国互联域名     coolsirclub.com     酷特智能   2014.1.3    2020.1.3

    2      中国互联域名      coolsirid.com      酷特智能   2014.1.3    2020.1.3

    3 *    中国互联域名       ecameo.cn         酷特智能   2013.1.4    2020.1.4

    4      中国互联域名      coutbase.com       酷特智能   2014.1.16   2020.1.16

    5      中国互联域名      coutclub.com       酷特智能   2014.1.16   2020.1.16

    6      中国互联域名        coolid.cn        酷特智能   2014.1.16   2020.1.16

    7      中国互联域名     coutbank.com        酷特智能   2014.1.16   2020.1.16

    8      中国互联域名      icoolsir.com       酷特智能   2014.1.16   2020.1.16

    9      中国互联域名    nongyicang.com       酷特智能   2016.1.28   2020.1.28

    10     中国互联域名     nongyishe.com       酷特智能   2016.1.28   2020.1.28

    11     中国互联域名     nongyiku.com        酷特智能   2016.1.28   2020.1.28

    12     中国互联域名      kutebase.com       酷特智能   2014.2.7    2020.2.7

    13     中国互联域名      kutecoin.com       酷特智能   2014.2.7    2020.2.7

    14     中国互联域名     kutebank.com        酷特智能   2014.2.7    2020.2.7

    15     中国互联域名      kutepay.com        酷特智能   2014.2.17   2020.2.17

    16     中国互联域名       rc-up.com         酷特智能   2016.2.26   2020.2.26

    17     中国互联域名   honglingyoupin.com    酷特智能   2016.2.26   2020.2.26

    18     中国互联域名   sourcepoint.com.cn    酷特智能   2015.3.4    2020.3.4

    19     中国互联域名      源点论.com         酷特智能   2015.3.4    2020.3.4

    20     中国互联域名        源点.cn          酷特智能   2015.3.4    2020.3.4

    21     中国互联域名     sourcetheory.cn     酷特智能   2015.3.4    2020.3.4

    22     中国互联域名    yuandianlun.com      酷特智能   2015.3.4    2020.3.4

    23     中国互联域名    互联网工业.com       酷特智能   2015.3.17   2020.3.17

    24     中国互联域名     互联网工业.cn       酷特智能   2015.3.17   2020.3.17

    25     中国互联域名       kuteii.com        酷特智能   2015.3.17   2020.3.17

    26     中国互联域名     internetind.com     酷特智能   2015.3.17   2020.3.17

    27     中国互联域名      r-collar.com       酷特智能   2017.4.8    2020.4.8


                                     3-3-1-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域名类型           域 名           所有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28     中国互联域名     red-collar.cn      酷特智能   2008.4.16   2020.4.16

    29     中国互联域名   red-collar.com.cn    酷特智能   2008.4.16   2020.4.16

    30     中国互联域名      coolette.cn       酷特智能   2014.4.19   2020.4.19

    31     中国互联域名      rprince.cn        酷特智能   2010.4.30   2020.4.30

    32     中国互联域名     shanglaiba.cn      酷特智能   2016.5.16   2020.5.16

    33     中国互联域名     ctom.com.cn        酷特智能   2013.6.29   2019.6.29

    34     中国互联域名       rcc2m.cn         酷特智能   2013.6.29   2019.6.29

    35     中国互联域名      rcctom.cn         酷特智能   2013.6.29   2019.6.29

    36     中国互联域名      rcc2m.com         酷特智能   2013.6.29   2019.6.29

    37     中国互联域名     rcctom.com         酷特智能   2013.6.29   2019.6.29

   38 *    中国互联域名    cotteshow.com       酷特智能   2017.7.11   2019.7.11

    39     中国互联域名    rcollarfund.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40     中国互联域名    qqcustom.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41     中国互联域名   suitmuseum.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42     中国互联域名      wgzlm.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43     中国互联域名   taobaocustom.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44     中国互联域名   tmallcustom.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45     中国互联域名    wodemtm.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46     中国互联域名     yshulife.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47     中国互联域名     daymtm.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48     中国互联域名    tailorshow.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49     中国互联域名     jmtailor.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50     中国互联域名    ck-bespoke.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51     中国互联域名      jdmtm.com         酷特智能   2014.8.20   2019.8.20

    52     中国互联域名     红领 e 家.cn       酷特智能   2016.10.8   2019.10.8

    53     中国互联域名    红领一家.com        酷特智能   2016.10.8   201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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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中国互联域名        rcejia.com         酷特智能   2016.10.8    2019.10.8

    60     中国互联域名   redcollar-apparel.com   酷特智能   2008.11.5    2019.11.5

   61 *    中国互联域名    cameobespoke.com       酷特智能   2008.11.10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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