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4号文核准,青岛酷特智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特智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6,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已于2020年5月25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并于2020年7月2日发行完 毕。酷特智能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认为,酷特 智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 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NGDAO KUTESMART CO.,LTD. 18,000万元(发行前) 注册资本 24,0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张代理 成立日期 2007年12月28日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红领大街17号 邮政编码 266200 电话 0532-8859 8088 (二)发行人简介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青岛凯妙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8日。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服装行业的细分行业,行业代码为C18。公司主营 业务是从事以定制为核心的服装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 1 (三)发行人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20】23030009号),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 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76,302.00 84,551.57 81,912.26 负债总额 17,938.27 33,106.50 36,826.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 58,363.73 51,445.07 45,085.44 所有者权益合计 58,363.73 51,445.07 45,085.4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营业收入 53,514.36 59,061.89 58,366.38 营业利润 8,726.54 8,718.76 8,058.91 利润总额 8,729.78 8,714.13 8,168.97 净利润 6,867.42 6,359.62 5,853.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867.42 6,359.62 5,853.80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6,208.66 6,017.62 5,622.75 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37.12 10,899.15 18,922.7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197.06 -13,827.81 -12,456.5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904.84 -3,997.07 -2,890.9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0,511.13 -6,934.08 3,497.25 4、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流动比率(倍) 1.99 1.51 1.35 2 速动比率(倍) 1.55 1.21 1.0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3.87% 39.72% 45.22% 资产负债率(合并) 23.51% 39.16% 44.9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2.71 14.90 8.91 存货周转率(次/年) 4.05 4.22 3.7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2,467.96 11,292.75 7,411.69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6,208.66 6,017.62 5,622.75 东的净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43.63 25.94 10.7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53 0.61 1.05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58 -0.39 0.19 每股净资产(元) 3.24 2.86 2.50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 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 5.35 5.76 5.44 比例(%)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酷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8,000万股,本次首次公开发行6,000万 股社会公众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4,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25.00%。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6,000万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发行情况如下: 1、股票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6,0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400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40%。 根据《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344.37304倍,高于150 倍,发行人和中德证券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00万 3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90%。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发行价格及发行市盈率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94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 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 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5、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6、股票锁定期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7、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5,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31,560.87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瑞华验字[2020] 23030001号)。 8、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4 1、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酷特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酷特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1年1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酷特智能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酷特智能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酷特智能的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发行人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以勒泰和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龙钢铁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天鹰合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晓鹏、许小年、饶卫、中科贵银 (贵州)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石峻铭、石忠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 鹰合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光智、青岛百灵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民、任桂兰、刘思强、王永芬、贵州求是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承诺:本人/公司/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 份,自酷特智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 发行人股东李会承诺: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 5 自酷特智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人/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人/公司/企业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本人/公司/ 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 诺:本人所持有的在酷特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 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 合伙)及其关联方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合伙 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 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 持计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 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及其关联方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 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 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发行人股东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 动人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合 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减 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之关联方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进行减持,本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 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 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24,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不少于人民 7 币3,000万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6,000.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8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 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 (一)持续督导事项 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度。 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先通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及时通 知本保荐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 9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送本保荐机构查 阅; 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发行人的报道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 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 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 二 ) 保 荐 协 议 对保 荐 机 构 的权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 缪兴旺、高立金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邮编 100025 电话 010-5902 6928 传真 010-5902 660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中德证券认为酷特智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酷特智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中德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0 (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缪兴旺 高立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