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特智能: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31
证券代码:300840 证券简称:酷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8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4 号文核准,青
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5.9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6,400,0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 40,791,320.74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315,608,679.2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2 日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 2303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投资以下项目:
项目总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万 需求净额 备案情况 环评批文
元) (万元)
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 青岛市环保局即墨分局
柔性智慧工厂新建
1 27,781.84 20,996.04 革局【即发改环秀 【备案号:
项目
[2018]11 号】 201837028200001814】
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
智慧物流仓储、大数 青岛市环保局即墨分局
革局
2 据及研发中心综合 13,979.32 10,564.83 【备案号:
【2017-370282-18-03-
体建设项目 201837028200000277】
000009】
合计 41,761.16 31,560.87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区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
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区嵩山二路支行没
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其上属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区支行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区嵩山二路支行履行。
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
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余额(元)
青岛酷特
柔性智慧工厂新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智能股份 37150199760600002169 209,960,399.32
项目 限公司即墨支行
有限公司
智慧物流仓储、大 青岛酷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数据及研发中心综 智能股份 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 937026010006038888 105,648,279.94
合体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区嵩山二路支行
三、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
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缪兴旺、高立金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20] 2303000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