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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酷特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4-26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
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控股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持续督导的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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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
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公司在结合投资项目信贷安排的基础上,坚持同一
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家银行的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
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等),也不得将
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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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
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
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
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募集资金
使用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总监、总经理签批,项目实施部门执行;
     (二)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 10%以内(含 10%)
时,由总经理批准;差异在 10%~20%时,由董事长批准;差异在 20%~30%时,
由董事会批准;
     (三)差异部分达到 30%以上时,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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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
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
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
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
调整募投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
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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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
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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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
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
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提示风
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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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
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
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
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应当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
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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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
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
用);
    (五)股东大会通知(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 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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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已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拟实际使用项目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如发生变化);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
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
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并在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
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
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
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薄。
     第三十六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项目进度需要延期 6 个月(不含)以上时,有关部门应及
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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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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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
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
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
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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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
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会
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
情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
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
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
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
等内容。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
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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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章程、
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主
要内容;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四)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进
度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的募集
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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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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